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近年來集美區法院妥善處理了衆多家事糾紛,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

他們是怎麼做到的呢?在以往的婚姻糾紛案件辦理中,承辦法官一個人需要應對不同家庭的各種瑣事,往往忙得焦頭爛額,辦案效率有限。集美區法院運用“司法+”創新機制後,法官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及意願來“對症下藥”,適用離婚冷靜期、安全保護令等不同措施,讓婚姻糾紛在庭前解決,或是達成雙方都滿意的調解方案。

文/廈門晚報記者 陳軍 通訊員 集法宣 漫畫/劉哲姝

案例一

冷靜一個月後丈夫提出撤訴

今年元旦過後,集美居民羅先生到集美區法院起訴離婚。他在起訴狀中寫道:“妻子無法與我八十歲高齡母親相處,我們經常發生爭吵”。

庭前調解階段,承辦法官瞭解到,羅先生與妻子劉女士系再婚,兩人婚後育有二女,大女兒不足5歲,小女兒才2歲,均需要撫養。一提及孩子的撫養問題,劉女士便不住地抹眼淚:“我不僅要照顧孩子,還要開店經營,他不僅不體諒我,還經常因爲家庭瑣事,站在他母親的角度來指責我。”

法官瞭解雙方感情經歷與生活現狀後認爲,夫妻兩人其實爲對方和家庭付出許多,因婆媳爭吵才導致起訴離婚,明顯帶有衝動的情緒,雙方感情並未徹底破裂。因此,法官在疏導雙方情緒的同時,給予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引導他們冷靜思考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學習相互體諒與感恩。

一個月後,承辦法官再次通知雙方到法院接受調解,夫妻二人已經重歸於好。羅先生說,感謝法官的耐心疏導並給予冷靜期,家人之間慢慢學會了相互體諒,今後要努力把日子過好。今年3月初,羅先生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

案例二

擔心丈夫家暴申請“保護令”

2015年,50多歲的何某與妻子黃女士結婚,婚前何某被確診患有腸癌,雙方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前段時間,黃女士向集美區法院起訴離婚,稱何某醉酒後打罵她,甚至到她的單位鬧事,導致她無法上班。

根據黃女士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案情,法院裁定,禁止何某對妻子實施毆打、殘害、謾罵、恐嚇等家庭暴力。在承辦法官的建議下,黃女士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當事人及轄區派出所等單位後,何某沒有再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爲,但雙方對離婚仍爭議不休。

因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法院依法判處兩人離婚。考慮到何某身患重病,生活和工作均有不便,且婚後沒有固定住所,屬於法律規定的適當幫助的情形。結合黃女士的經濟情況,法院判決黃女士應給予何某1萬元的適當幫助,傢俱歸何某所有。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誰知判決生效不久,黃女士聯繫法官稱,何某仍佔住着她的廉租房,要求何某立即遷出。而何某堅決不搬走,還要求黃女士給他5萬元補償。經過法官的釋法勸說,何某搬離了該房屋。由於擔心再被騷擾,黃女士不願與何某單獨接觸,申請讓法官幫助處理傢俱搬離事宜。執行法官當即聯繫搬家公司並逐一清點,於當天下午將判決給何某的傢俱全部搬到其住所。同時,黃女士也當場支付了1萬元幫助款項,這件曲折的離婚案件最終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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