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央行關於非銀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的新規施行,支付寶、微信支付這些賬戶5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要上報了。

這個通知施行後意味著,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路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今後,我們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大額交易報告的上報主要面向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涉及額外履行報告責任;在實際合法合規交易中幾乎無感知,將由交易背後的非銀機構按要求上報;該新規主要是預防洗錢和非法融資等行為,企業和個人正常交易和業務辦理不受影響、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不涉及。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也將正式實施,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

大額交易報告覆蓋至第三方支付機構

2018年6月份,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63號)。根據該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在內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以下交易情況必須上報: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合規化是今年監管的重點。今年7月,深圳智付電子支付被罰沒4200多萬元,案由除了為境外多家非法黃金、炒匯類互聯網交易平臺提供支付服務,通過虛構貨物貿易,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技術手段對境內網路特約商戶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未能發現數家商戶私自將支付介面轉交給現貨交易等非法互聯網平臺使用,客觀上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了網路支付服務等方面之外,還有在跨境支付中,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逃匯行為,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上述新規主要面向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涉及額外履行報告責任,在實際合法合規交易中幾乎無感知。需注意的是,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這個規定並不是為了限制大額消費或者移動支付,而是為了打擊洗錢、恐怖等相關非法活動。平時大家正常消費、取現,沒有涉及相關違法活動,不會受到什麼影響。」

企業和個人在進行業務處理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支付機構落實該規定,需制定內部大額交易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並將相關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配備專職反洗錢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建立大額交易檢測系統,保障大額交易數據完備;梳理大額交易上報要素欄位,落實明年大額交易報告工作。

互金機構反洗錢新規也有大額交易監測要求

2019年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也將被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之下。

2018年10月10日,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該《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上述辦法的界定,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在業內人士看來,「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券商、信託、期貨、基金等都有相關反洗錢管理辦法,現在互金行業也終於出臺,填補了空白,也說明互金行業已被納入類金融機構監管。」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認為,互金行業的整體性框架出臺,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下消除監管空白地帶。同時他分析,該《管理辦法》重點聚焦於支付和融資環節,就互金機構而言,需要在實名認證、可疑和大額交易監測與報告等方面做好防範工作。

相關背景材料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16年1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1、對於大額支付交易的界定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2、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的處理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3、對可疑交易的界定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週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注意:實際中金融機構按自己規定的情形或標準來判斷。

4、發生了可疑交易金融機構的處理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是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央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央行以此數據基礎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洗錢、恐怖融資行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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