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後才發現健康告知不完全
Q:請問如果我已經投保了一段時間
最近纔想起來投保前曾經有就醫紀錄沒有告知
我該補充告知保險公司嗎?
現在告知保險公司會不會我的保單就被解除?
還是我可以選擇不告知?
因為聽說只要撐過兩年就沒事了
首先我們現來看一下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根據這條法律的規定
所有要保書上面詢問的事項
要保人是必須要誠實告知的保險公司的
如果後續要保人想起來
是可以利用契約變更的方式補告知保險公司
但是如果所告知的事項危險程度大過可承保範圍時
保險公司是有權利解除保單的
這裡解除保單的意思就是"退保、不退費"
已經繳過的保費保險公司也不會退還
所以在投保的時候千萬記得一定要仔細填寫健康告知問卷
不要有隱瞞或是有遺漏的部分
其次有些人看到保險法第64條後面寫到: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此就認為不誠實告知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拿你沒輒了!
這邊要特別注意!
保險法第64條只有寫到保險公司兩年後"不得解除契約"
但是並沒有註明針對你不實告知的部分
保險公司未來一定要理賠給你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對於契約訂立前的"已在疾病"是可以不用理賠的
所以針對你不誠實告知的部分如果超過兩年
保險公司雖然不能夠解除你的契約
但是未來保險公司還是可以針對不誠實告知的部分拒絕理賠
所以如果真的不小心有漏告知的部分
最好還是要補告知保險公司
以降低未來的理賠糾紛
但是也不用太擔心補告知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被退保
基本上補告知保險公司的結果就如同投保的時候一樣
有以下四種結果:
1、承保條件不變
2、加費
3、排外
4、退保
退保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
因此也不用太過擔心一定會被退保
也許有人會問
"那是不是等投保超過兩年後在補告知比較好?
屆時保險公司就不能夠解除我的契約"
投保超過兩年之後在補告知的確保險公司就不能夠退保
但是這樣做反而是在告訴保險公司
"這個保戶喜歡偷喫步
未來申請理賠的時候一定要特別謹慎"
如此反而會讓自己未來理賠時產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還是提醒各位
如果真的不小心自填寫健康告知問卷時有疏漏
最好還是及早補告知
這樣對於未來自己的權益纔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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