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對於合併範圍的考慮,唯一的標準是控制,和持股比例無關

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通知

仔細閱讀一下財政部關於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要求:

第二章 合併範圍

  第七條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通篇沒有一個字提到持股比例,說的全是是否能進行控制。儘管持股比例是判斷能否對擬合併單位施加控制的重要標準,但是持股比例卻不是判斷能否對擬合併單位施加控制的唯一標準。具體能否施加控制需要結合其他情況來判斷。一看到51%就認定需要將被投資單位納入合併是會計初學者最容易犯的幾個低級錯誤之一。


需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那麼題主需要確認實際是否符合以下控制情況: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化公司債權的、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一般情況當然可以,一般超過50%已經達到控制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章程規定這個大股東投票權反而小)。


不一定的,要看股東會及董事會投票機制,是不是很多事情都有一致同意,還有具體經營的管理權。


一般情況下,超過50%就應該合併報表。


感謝邀請。超過50%,可以的。


一般情況下,可以的。


這個持股比較可以推定控制了,但是要結合其他情況綜合來看


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應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表決權比例通常與其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必須要合併財務報表了,但如果實際上並沒有控制該公司則不能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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