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

一名納稅人蓄意逃稅3年,並訛稱與母親同住以申請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4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執行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男子4項逃稅罪成。資料圖片

案情指,現年42歲的被告在2011/12、2012/13及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他訛稱其母親在該3個課稅年度與他連續全年同住。此外,被告向稅務局提交虛假的書面答覆,聲稱其母親由2012年1月開始與他在同一物業內居住。

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上述3個課稅年度並沒有與其母親連續全年同住。被告在3個課稅年度虛假申索的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114000元,所涉及的稅款總額為13607元。

被告承認3項蓄意意圖逃稅,就上述3個課稅年度就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亦承認一項蓄意意圖逃稅對稅務局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索取其母親住所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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