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不足100天,中級職稱考生們需要多做中級會計師模擬試題來訓練實戰能力,也要通過反覆背誦來鞏固考點記憶。以下是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50條,搞定它考試不愁了!

仲裁:

【仲載協議】

1.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木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 -方仕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頂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3.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樂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樂會或者股樂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樂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股東出資】

5.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沒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6.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定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7.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8.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著需 動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田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著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貝氏法院應予支持。

9.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木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組織機構】

10.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11.根據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臺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根據規定,代表十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權轉讓】

13.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將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名義股東將登記計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15.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範國內承擔補充購責任,股東以其僅心名義股東而非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16.根據規定,市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頭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義頭入,由此所得收益該公所有,公司僅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7.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午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8.根據規定,因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合夥企業法:

合夥事務執行

19.根據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應當經全體會夥人致同意,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0.根據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1.根據規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 務的臺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桿。

22.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性質轉變】

23.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

24.根據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跟連帶責任。

票據法:

【保證】

25.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入;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日期的,山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6.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支票】

27.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背書】

28.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時間】

29.根據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傳人一方已經隨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代位權】

30.根據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了消滅。

【撤銷權】

31.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2.根據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擔保】

3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迕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4.根據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立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掃。

35.根據規定 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信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這持。

36.根據規定抵押權 人在債各覆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務父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37.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極收取該抵擔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38.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質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9.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40.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41.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頓,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的轉讓】

42.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 應當湧知債務人。未經湧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租賃合同】

43.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木書面臺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組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臺知承租人該財產B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4.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4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杜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6.根據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借款合同】

47.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8.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9.根據規定,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的,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8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全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贈與合同】

50.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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