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联党立委黄文玲不满立委段宜康指她与林沧敏共用蓝营金主,向法院起诉求偿。二审判决段宜康应赔偿新台币20万元并于脸书刊登道歉启事,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立委段宜康。(中央社/资料照)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段宜康是在民国103年11月九合一选举期间,在脸书发文指称,「前绿营的黄文玲和国民党的林沧敏竟然共用一个金主。上一届立法院的第一财主,争取连任时败给魏明谷的萧景田,左手撑著黄文玲,右手支持林沧敏。这位萧大财主最近从农会和农业金库搬了十几亿!想要干嘛?」

黄文玲求偿主张,当年她以无党籍身分,与民进党籍魏明谷、国民党籍林沧敏等人竞选彰化县县长,段宜康的文章足使选民对她是否收受萧景田非法资金产生怀疑。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段宜康发表与查证结果显不相当的言论,指称黄文玲与对立阵营候选人同受对立阵营金主金钱支助,致黄文玲在社会上的政治诚信及人格评价受贬损。

高院认为,段宜康并非完全没有查证,但仍有过失而导致黄文玲名誉受损,应赔偿黄文玲精神慰抚金20万元,并将道歉启事刊登在他的个人脸书首页,以回复黄文玲名誉。

案经黄文玲、段宜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今天驳回两造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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