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於【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的辯論賽


這是我幾年前提的「爛問題」,現在決定把這個坑填了,說說我對「惡法非法」的看法:

在講「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時,前者有三個代表案例,是具有較強說服力的,分別是「紐倫堡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撫慰金」、「計劃生育之惡」。

1.紐倫堡審判:國際法庭對參與二戰的法西斯份子進行裁判,他們的反人類罪行不因國家的庇護而豁免。

簡單來說,職務行為不是你屠殺異族的護身符,不義的戰爭本身就是罪惡的。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撫慰金」:家屬被殺害了,按常理,人的心理已經受到了巨大的創傷,但原本侵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失,法院不給予支持。

3.「計劃生育之惡」:天賦人生育權,不得因政策的實施對未出生的嬰兒進行戕殺。當然,隨著「二胎」的開放,反對這個政策,也有了另一層含義,人的生育自由不被國家所調控。

很遺憾,彼時作為一個「惡法亦法」的支持者,深深地明白法律的滯後性、局限性、工具性時,對於這三個案例,是不屑一顧的。

直到我參加法援工作,看到受害者在司法環境中的弱勢、看到即將生育的孕婦被迫引產、看到刑事案件中證明標準遠遠達不到法律規定般「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時,我才明白:「惡法非法」,其實是個人對於龐大公權的一次抵抗。

他們的力量,渺小不堪,依舊充滿尊嚴,原始的正義感在冷酷的「邏輯」面前,也是能夠熠熠生輝的。

所以,促使我能站在「惡法非法」一邊的理由,就是:我們並不是無能為力、心安理得的,這些不義的政策,無論在立法、行政、還是司法程序上,都是有可行之處,並非是無法得到解決的,這也是我在上一篇回答中指出「法律並非是完美的」動力所在。

指望靠稅收解決一切問題,又在該花錢的地方唯唯諾諾,這不是一個機構的擔當。

車輪滾滾而來時,我們報之以沉默,被碾壓時,就只能回之以悲鳴了。


應該。從結果來做出判斷是容易的,如果不知道結果呢?在不知道結果的時候,又必須做出判斷呢?

法官在做每一個判決的時候,都是在不知道結果的情況下做出的,你站在結果的肩膀上說你看,最後法律修訂了這是惡法,是容易的,但是法官又怎麼能預測最終是不是真的被修訂了?會不會又因為新的情況出現被取消了?

真相,真實,真理,無論哪種說法都好,都不是人類可以完全掌握的 如果有人能完全掌握真相,那他就是神。不管再多的證據,再多的證人,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真相,總會有那麼一種別的可能性。但是人類又必須要做神才能做的事情,審判。人類沒有這樣的能力,但是又必須要做,所以只能遵守法律,才能走下去啊。

法律從來都不是完美的,法律從來都是要一直被修正的,如果你覺得這是惡法就不遵從的話,那麼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不太理解什麼叫修改惡法......法是整體惡還是部分條文惡......

先亮明自己的觀點,僅僅是個人的觀點,我認為應該被遵守。

雖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也僅僅是從自己的認知角度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是對法律的善惡要先有一個定義。我們對於善惡的理解是基於時代的普遍認同和自身認同的,永恆的善惡判斷實際上很難存在。例如漢謨拉比法典上條文是對現代人的階級觀的巨大挑戰,不會再被現代人所接受。因而法律並不能簡單的被劃分為善惡,法律僅僅是將時代中人們的共識用文字的方式記錄下來,最後形成大家在這個時代下需要共同遵守的規則。所以這樣的法律是依附於時代的背景的,僅存在適合不適合的問題。

其次,我們個人對於一部法律的善惡判斷僅僅是基於個人觀念的判斷,並不能證明自己的觀點就是和當時代社會普遍認同的觀念判斷相一致。而法律又恰恰是大部分人的共識,只有在法律的內容偏離了大部分人的共識的時候我們才能確認這樣的法律已經不合適了。那麼,不合適的法律就應該依據修訂程序,重新改為符合大部分人共識的法律。不合適的法律在未被修改之時,確實會給部分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在後世看來荒唐的錯判。但我的理解是,這並不是法律本身的錯誤。共同認同觀念的改變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並不是在某一個點上的躍遷,因而少部分先驅者的觀念並不能影響到法律的善惡判斷。直至大部分人隨著時間車輪的滾滾向前而逐漸達成大部分的共識,法律才能夠被判斷為不合適。從大部分人意識到法律的不合適到我們完成對這部法律的修改,這段時間內,我們才能夠稱這部法律為所謂的惡法。

那麼這樣的惡法我們就應該不遵守嗎?想像一下如果不去遵守的這樣的法律的情景:

人們不再依從於這樣的法律作出相應的行為,而是以自身的認識來提供判斷。從個人角度講,自己將成為自己的皇帝,這樣保證了自身認識和行為的一致性。但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由於每個人的認知不同,判斷將會不一,行為也將會存在差異,整個社會在不遵從統一標準的情況下,不再存在共同認識的善惡觀。每個人從自身認知角度來看都是對的,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為,最終的結局大概會是擁有最強武力的人將他的個人意志轉變成國家共識,我們的社會就會從法治社會重新回到人治社會。

法治一定要大於人治。我們並不是說法治在某個時間點上一定會比人治要好,而是從很長一段時間來看,法治能夠保持較高的穩定性,避免了人治的隨機性。我們現代之所以採用法治的方式並不是期待我們的社會永遠能夠保持為大唐盛世,而是要避免下一個希特勒的出現。所以,什麼是法治精神,就是個人絕對不可以凌駕在法律之上,不能將法律完全的變為個人意志。

所以,我承認不合適的法律在未被更改之前確實會打來一定的危害,但如果不去遵守這樣的法律顯然會危害到我們社會的根本。在這樣的選擇下,我會選擇危害較小的選項,支持遵守遵守所謂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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