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忠林獲460萬國家賠償,史律師談徵地中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

2019年1月7日吉林省遼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對吉林男子劉忠林進行460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97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該兩項賠償數額均創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劉忠林被認定爲殺害同村18歲女性的兇手,被判處死緩,在被羈押9217天后,於2018年4月被宣告無罪。(摘自《新京報》)

這一條新聞又將國家賠償拉入我們的視野中,其實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的權利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多處求助最後卻只拿到微薄的徵收補償款,甚至一些權利人根本拿不到補償款。當大家都在爲徵地拆遷補償各處奔走時,殊不知還有一種東西叫國家賠償。今天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告訴大家:如果遭受違法強拆,或者違法拘留,被拆遷人改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呢?

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專門規定了,違法徵收對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申請國家賠償以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行爲對被拆遷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失爲前提。那如何判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是違法的?對於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爲來說,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來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然後拿着生效法律文書來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就申請的時間來講,《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所以作爲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後,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進行有效救濟,切勿因過了起訴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

非訴途徑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狀況、具體的要求、事實、理由和依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訴訟途徑

國家賠償請求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後,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拆遷錯案時有發生,既然我們要走法治之路,國家賠償是應有之義。關鍵是拆遷律師要充分發揮能力、爲被拆遷人想辦法、依靠法律來幫助被拆遷人,這纔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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