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女兒被姨媽收養能否繼承?

王永磊和劉芳是一對老夫妻,兩人生育了五名子女,長女李紅、次女王霞、三女王文、長子王峯、次子王威。王永磊2009年去世,他的父母均先於其去世。王永磊生前與劉芳參加房改取得濟南市市中區經十路的一處房產,價值150餘萬元,這成了子女們的“心事”。

按說王永磊的父母先於其去世,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範圍自然是老伴劉芳和五個子女。可是長女李紅自小就被收養了。劉芳說,李紅八歲時就由劉蘭收養,一直和劉蘭夫婦生活,稱呼劉蘭“媽媽”。劉芳提交了證據,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顯示,記載戶主也就是李紅的丈夫李君,其“岳母”一欄填寫是“劉蘭”。濟南市市中區杆石橋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也沒有記載大女兒李紅,證明記載:劉芳與王永磊育有四名子女,大兒子王峯,小兒子王威,大女兒王霞、小女兒王文。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對這一爭議事實認定如下:證據能夠證明李紅與案外人已形成收養關係,不應再作爲被繼承人王永磊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王永磊的遺產。確認被繼承人王永磊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爲原告劉芳、被告王峯、王霞、王文和王威。

小兒子盡主要贍養義務應當多分?

繼承人範圍確定了,還有個焦點要解決。王峯、王霞、王文表示將自己的份額贈與母親劉芳,劉芳表示接受贈與,但王威表示,自己從1989年結婚後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屋內居住。“我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且與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在王永磊生前,劉芳對其盡扶養義務及子女對其盡贍養義務情況到底如何?王威主張其對王永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王永磊每次住院,白天都是其妻子劉平和王霞照顧,晚上是他自己照顧,他和王霞盡的贍養較多,王峯和王文盡的贍養義務少。劉芳稱四個子女對王永磊都很孝順。她交給王威生活費,如果不夠,其他子女再進行幫助。

王峯、王霞、王文稱因爲王威經濟條件不好,是由老人負擔生活開支,工資也不交給老人,其他子女在經濟上幫助老人,王威對父母后來就不好了。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審查認爲,劉芳、王峯、王霞、王文、王威對各自主張除自己的陳述外,均未提交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對該爭議事實認定如下:劉芳作爲被繼承人王永磊的配偶,與王永磊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王永磊盡了扶養義務,被告王峯、王霞、王文、王威對被繼承人王永磊亦盡到了贍養義務。

法院:房子歸老人,需付繼承補償款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王永磊生前與原告劉芳參加房改購買取得的涉案房產爲其二人的共有房產,其中一半應當爲被繼承人王永磊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其去世後,應作爲其遺產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因被告李紅與案外人形成收養關係,故不再對被繼承人王永磊的遺產進行繼承。因此,王永磊的遺產由原告劉芳、被告王峯、王霞、王文、王威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中遺產的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原告劉芳和被告王峯、王霞、王文、王威對被繼承人王永磊均分別盡到了扶養和贍養義務,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平均分割遺產。即原、被告各繼承被繼承人王永磊遺產的五分之一份額。原告劉芳和被告王威均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從房屋佔有份額及原告劉芳作爲老人要有穩定的住所考慮,涉案房屋應判歸原告劉芳所有,劉芳按照房屋的評估價值和四被告所分得的遺產份額給付四被告繼承補償款。被告王峯、王霞、王文表示將其繼承的房產份額贈與給原告劉芳,原告劉芳表示接受贈與,雙方贈與合同合法有效。雖然本案系繼承糾紛,但爲避免造成當事人訴累,本案予以一併處理。原告劉芳給付被告王威房屋繼承補償款。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原告劉芳所有。劉芳給付被告王威房屋繼承補償款15萬餘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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