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罪犯「克里斯滕森

」被判決,章瑩穎案在法律程序的意義上,算是基本落幕。據悉,罪犯「克里斯滕森」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得保外就醫、不得減刑,他的餘生將在監獄中度過。然而,對於這樣的判決,無論是章瑩穎的親人,還是外圍的輿論,都覺得並不妥當,並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在鼓勵犯罪。

是的,「克里斯滕森」確實罪不可赦,但是,以當地律條來看,似乎這樣的結局也是可預見的。從法理程序上看,審判過程應該沒什麼大問題。唯一讓人感到遺憾的是:「死刑沒有達成」。可這到底有多重要,似乎值得活著的人去追問。

坦白講,一個年輕人,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得保外就醫、不得減刑,他的餘生將在監獄中度過,言外之意,他雖然活著,卻已經死掉。因為,作為個體來講,最可貴的就是自由。裴多菲曾在《自由與愛情

》中寫道:「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兩者皆可拋」。這就說明,「自由」是最重要的。

只可惜,全球範圍內,依然存續著「殺人償命」的樸素邏輯。這種想法,當然也不是空穴來風。因為,目前來看,只要一個人活著,就不可能知道死亡意味什麼。於此,死亡就代表不確定,而不確定對於任何人來講,都是最大的恐懼。

然而,到底是「死刑」痛苦,還是「終身監禁」痛苦,其實,也是不太好比較的。只不過,人們覺得,終身監禁可觸摸,就覺得會便宜罪犯。可事實上,真的是不是這樣,也並不好說。因為,對於同一件事情,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何況「死刑」和「終身監禁」這種被爭辯上百年的問題。

當然,作為章瑩穎的親人來講,有這種想法也是正常的。因為,他(她)們在審視「克里斯滕森」時,完全是以道德路徑在看待。至於,外圍的輿論而言,可以適當的進行情緒圍剿,但是,回到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上,還是應該,以法理為「準繩」。

看待一件案件是否公允,並不是以「量刑」結果為標準,而是看案件的審理,有沒有嚴格按照所處地域的法理程序,法理律條進行。「圍觀」可以幫助完善程序和律條,但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過程。這種邏輯,應該是法理社會最基本的特徵。

所以,無論人們對於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如何不滿意,也只能等到下一個「章瑩穎案」的時候,纔能有所改觀。因為,以美國的法理程序,很大程度上,輿論效應是沒有作用的。我們唯一期待的是,通過類似的案件,讓相關律條得到改進,以此為未來的慘案做準備。

而對於章瑩穎的親人,最好的選擇,就是儘快的從悲傷中走出來。因為,章瑩穎永遠已經不在人世,可以適當的惋惜緬懷,但不能長久的沉溺其中。不然,「克里斯滕森」的行為,就不只是殺死章瑩穎一個人,而是毀掉一個家庭的未來。

事實上,約束更多人守法,可能「死刑」並不是最佳選擇。如果,一個社會之中,人們不犯法是因為害怕「死刑」,那麼這樣的社會,終究會充滿罪惡。所以,我一向不太同意,「死刑」震懾這種邏輯。因為,有太多人,在準備犯罪的時候,就已經視死如歸。

所以,不判死刑,意味著「鼓勵犯罪」,顯然已經預設犯罪思想早已存在。在各類武俠小說中,人們奉行的就是「報仇邏輯」,也就是「殺人償命」的最早樣本。可是,回到武俠的救贖路徑上,最終還是歸於一句「冤冤相報何時了」。

說到底,活著人活在未來。一個罪犯為何要殺人。很多時候,真的講不清。人性惡念,大多是一瞬之間。對於「克里斯滕森」而言,即便「沒判死刑」,可能也會墮入噩夢的一生。雖然,很多媒體報道出,「克里斯滕森」在監獄裡貌似過得很幸福。但是,那隻不過是媒體為帶節奏的一種信息釋放而已。因為,我們稍微動腦思考一下,就覺得不太可能。

而作為法理的懲治,更多意義在於「治理」和「懲罰」。只要能將罪犯徹底與社會絕緣,就說明罪行得到治理,再加上對罪犯的自由剝奪,就說明罪犯被懲罰。當然,我們這裡不探討「死刑」和「無死刑」的區別。因為,不同的地域,對於懲治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這屬於人文層面的問題。

甚至,我們會發現,如果所有「一死了之」都能解決,或許也算是對罪犯的一種便宜。總之,對於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不應該過多去解讀量刑的問題。因為,在痛苦的天平上,有生的痛苦,也有死的痛苦,誰該說,死亡一定就是最痛苦的。

如果,對於死亡來講,一定是痛苦的的,那麼很多自殺的人,就不會輕易走向死亡。所以,對於一個人,最大的懲罰,就是剝奪掉他(她)選擇的權利。就拿「克里斯滕森」而言,他已經沒有自由可言,他的痛苦其實已經在路上。而對於「死刑」的悲鳴,可能更多是一種執念而已,無論是章瑩穎的親人,還是外圍的輿論,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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