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標題爲《那個17歲的上海少年決定跳橋自殺》的一篇文章在新媒體圈引發爭議。文中對“17歲上海少年跳橋事件”的推測式描述令包括新媒體同行在內的很多人感到不適。



這篇文章來自公衆號「今夜九零後」。去年10月,該賬號因推文《在這個從小躺贏到大的女人面前,楊超越真的不算錦鯉......》在朋友圈刷屏,一文漲粉30萬,很多網友紛紛轉發拜錦鯉,也有網友對作者“躺贏人生”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但這次的“跳橋一文似乎帶來了更大的爭議。


新媒體人六神磊磊犀利發問:人家母親以這種殘酷方式失去了孩子,他“推測”一下,就可以放肆視虐了,要臉嗎?格十三直接評論:別給90後抹黑了!


午後,「今夜九零後」創始人易嵐在微博上發表相關聲明,提到文中的推測來自兩個事實,並提出兩個問題:根據已知事實進行合理推測的邊界在哪;有一份事實說一份話,但自媒體沒有採訪權。



今天中午,這篇文章已經被「今夜九零後」自行刪除,但在多個微信羣裏,有人貼出這個公號此前發佈的多篇“推測式寫作”文章截圖。



去年5月以來,因發表不當言論、傳播污文化喪文化、販賣焦慮情緒博取流量等行爲,多個自媒體賬號已被關停或註銷。如今,“推測式寫作”又引發巨大爭議。新媒體如何把好內容安全關,已是業界亟需面對和解決的課題。


我們不得不思考這麼幾個問題:


1. 「今夜九零後」這篇文章的推測式描寫存在問題嗎,存在哪些問題,相關從業人士怎麼看?推測的邊界在哪,推測式寫作等於非虛構寫作嗎?


 

2. 跳出這篇文章,新媒體或自媒體,以及新聞媒體,應該如何報道悲劇性事件?監管政策的紅線在哪,新媒體人應當如何自我把握?自媒體的底線到底在哪?


上海交通大學媒體與傳播學院教師、天奇創投基金管理合夥人魏武揮認爲,追熱點很正常,媒體不追熱點不可能,但要看怎麼追,借題發揮也好,編造事實也好,都是不合適的。


“像這個號就是編造事實後進行借題發揮,非常典型的‘蹭’,熱點的做法必須披露事實並圍繞核心事實。這是我第一個對此號不以爲然的地方。”


對於易嵐提出合理推測邊界的思考,魏武揮表示“沒有邊界,不能推測”


他認爲此事涉及媒體倫理範疇,“當事人家庭喪子已經是人倫慘劇,做猜測想象都會形成二次傷害,當事人家庭被這樣寫法,情何以堪”。


三表等多位新媒體人均提及新聞倫理的問題。

 

三表認爲,不能因爲追求傳播就放棄新聞倫理,情緒與事實不能混爲一談,捏造事實則更不可取,“自媒體基本達到不了新聞現場,也做不了深度調查,基於公開事實發表觀點可以,切莫添油加醋。跑得快並不值得炫耀,跑的穩纔是正道。”

 

三表還提到,如今市面上教人如何炮製十萬加的課程太多,教人如何“正確寫作”的課程幾乎沒有,“難道一個17歲少年的非正常死亡這個事實還不夠有力嗎?你編/推測客觀上都會助長讀者的某種情緒。在流量即金錢的時代,大概‘剋制’與很多寫作者的天性是牴觸的吧。”


格十三在前天的發文《“17歲男孩事件”請停止胡說八道》中也提到,不是不允許公衆號有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但問題是:

 

“他們發完了跳橋視頻,博了眼球、把讀者情緒拉到高漲之後,頂多拼湊幾個過往同類型的自殺事件,拼湊幾個煽情的親子關係失敗案例,再拼湊幾段國外的國內的什麼專家闡述的關於親子關係的解讀,最後來一句‘願天下父母都不再用語言殺人’,到底寫了些什麼鬼啊。”


格十三號召各方停止“胡說八道”,並在文中提示家長,切勿給孩子觀看這則新聞,尤其是視頻,以防孩子產生模仿心理。



對於推測式寫作,新媒體人六神磊磊還打了個比方:“只有11秒的內容,就可以‘推測’他完全不知道的事;‘推測’了之後,就可以把母親按在道德砧板上批判,然後網絡集火;再經過亂紛紛的轉載放大,這句推測的話被許多人誤以爲真,對那個母親新一輪精神施虐。這種沒有底線的程度,打個粗俗的比方,本以爲大家上街都要穿衣服,結果他不但是沒穿底褲,而且是方便完之後就沒擦就跑出來了。”


“我參加工作時候,要封閉培訓,那時候就講,筆下有人命關天,筆下有譭譽忠奸,雖然有一點寫字的人吹牛逼的感覺,但道理是對的。”六神磊磊說。

 

前財新CTO、數可視創始人黃志敏也在朋友圈發表過類似觀點:


該截圖經授權使用


對於自媒體採訪權和推測邊界的討論,澎湃新聞首席評論員沈彬發表觀點:要問新聞“推測”的簡單邊界在哪裏?還得問:自己的良心在哪裏?做這種事件,心裏痛不痛?疼不疼?哪些是奔着公共價值去的,哪些就是滿滿地對流量的算計?很多時候自己心裏早有了答案。

 

沈彬談到:“既然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沒有辦法通過採訪、目擊證人等方式還原,那麼就請‘留口德’!而不是對死者的父母搞獵巫。有沒有采訪牌照,不是最關鍵的,但有沒有良心,纔是最關鍵的,有些流量,不能蹭的。”


如果要給這類報道的“推斷”設置合理性標準,沈彬提出兩個維度:


第一個是 “比例性”原則:報道的“激進”手段和報道能夠實現社會價值之間是不是成適當的比例?有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沈彬舉例,比如涉及食品安全、疫苗問題、司法冤案等公共事件,在客觀證據、材料不足的情況下,事件能通過“腦補”的方式補充一些細節,起到抨擊黑暗、引起社會關注、提升社會福祉的目的。但這個事件沒有這種保護公益的“緊迫性”,而危害卻是巨大的,受害者是明確的,把一個喪子家庭釘在了十字架上。


第二個是,推斷的內容是有客觀基礎,還是主觀帶節奏、加戲?


沈彬指出:這個事件當中,有客觀證據證明的,只有死者媽媽把車停在了大橋上,自媒體腦補出:“兒子說,你還罵我,我就跳下去。媽媽說,什麼意思,想跳橋?你去跳試試看?”搞這種香港八卦期刊的虛擬心理對白,是很下流的。



此外,也有同行對此類事件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小道消息」今天發文《公衆號的價值觀》,認爲有時讀者和寫作者是共謀的關係,“那些十萬加的閱讀量可並不是作者自己在朋友圈轉發就能帶來的,而是因爲一羣狂熱的讀者”。


同時「小道消息」提到,“讀者只能從文字做做表面的基本判斷,根本沒有耐性也沒有理性去思考更多可能性”,“迎合讀者纔會有流量,冒犯讀者則是反熵的行爲。一個寫作者,要能時不時的冒犯一下讀者”


類似操作帶來的影響不僅在輿論層面,從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來說,也可能存在風險。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四新談到,“從現在國家網信辦的執法要求來看,對自媒體賬號發表的文章,尤其是涉及到熱點事件的文章,要求在不斷提高。其中,‘九不準’的內容肯定要完全排除在外。自媒體賬號文章的寫法,比如捕風捉影式的、亂猜吸引別人眼球、以不實的情況作爲文章素材的,或者亂髮一些毫無根據的議論的,這些都是可能會引發監管的。

 

王四新認爲,“讓自媒體承擔更嚴格的責任,或者說有一分的事實就說一分的話,這個要求是不過分的,因爲自媒體都是打着炒作熱點事件的名號,其實想獲得的是經濟方面的利益,所以對待自媒體賬號的這些文章,就應該像對待商業行爲、商業廣告那樣來要求,有不準確的地方就可以作爲讓他下架的理由。你掙着錢掙着名聲,你就應該負嚴格的責任。”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熊磊之談到,關於侵犯名譽權,有幾個構成要件,一個是有損害事實,包括侮辱和誹謗,誹謗可以理解爲失實的信息;第二個是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都算過錯;第三個就是有侵權後果,指的是導致被報道人的社會評價度降低。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則構成侵權。


對於「今夜九零後」的“跳橋事件”文,熊磊之認爲第二和第三個要件基本構成,假如確認報道中確實缺乏事實依據,那麼“大概率會構成侵犯名譽權”。



在這次事件中,因“蹭熱點”不當遭到同行指責的還不止「今夜九零後」。


魏武揮在《能讓我尊重的新聞媒體 已經不多了》一文中,批評成都商報等官媒在該事件報道中的錯誤示範,“成都商報還唯恐你可能看視頻不方便,又截取視頻做了兩個動圖。第一個動圖展示當事人的一跳,第二個動圖展示當事人母親的悲傷痛悔。不僅要反映細節,還要突出細節,這種操作,在我看來,就是‘渲染’”。

 

魏武揮還提到,媒體對於自殺事件的報道其實有很多規範類似的討論還有不少。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展江曾在接受採訪時談到“記者如何面對悲劇性新聞”:記者和媒體的底線,從直覺來說,首先不要讓人感覺到這種做法是冒犯性的、不恰當的、令人作嘔的;從學理上來說,要避免造成二次創傷,這主要指的是心理上的傷害。

 

果殼網在《媒體應當如何報道自殺?》一文中提到,50餘項國際研究表明,某些形式的媒體報道會增加易感人羣自殺的可能性。

 

這篇文章談到,“不要在報道里暗示是單一事件導致自殺——比如丟了工作、離婚或者成績不好。這樣很容易讓公衆對於自殺產生過分簡化的誤解”,相反,文章建議,“在報道中告知讀者自殺的各種原因、警告信號、自殺率趨勢和最近治療方面的進展。還要告知讀者可行的治療方案、資源以及那些克服自殺危機的人的故事”。

 

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徐曉清在一份名爲《新聞中的自殺再現》的新聞研究導刊中也提到,我們在對待自殺再現的問題上要給予足夠重視,並做出積極轉變。例如關注自殺現象而非渲染自殺個案。

 

“我們現在需要的不是分析原因,而是應該在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求教於相關領域的專家,對自殺的複雜動因和機制進行全面的認知和理解,推動受衆從事件層面上升到對社會現象、社會問題的反思,在此基礎上用媒體之力促成心理危機幹預救助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這或許也是此次事件沒有被一些新聞媒體報道的原因。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首席記者、法治欄目主編簡工博跟我們介紹了此次事件前後解放日報和新民晚報的新聞操作:


當天我們的記者拿到視頻資料和相關信息之後,最後向公安部門求證。公安部門認定系自殺事件。應該說我們解放日報和新民晚報不約而同地決定對此事件不進行報道,而且是報紙和報社新媒體統一標準,都不報道。

 

我們報道這類事件的時候,“當事人權益保護”是一項基本原則,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時。所以這件事我們從公安確認當事人只有17歲時,就基本確定不報道這一件事。

 

當然不是說所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都不報道。這件事情前一天我們剛剛報過一起惡性案件。處理這類報道我們保護當事人權益,除了法定權益,在媒體上我們還會進一步延伸可能帶來的倫理權益。前一天報道的案件因爲時間週期長、異地起訴、當事人全部信息模糊,從內容上基本無從與現實中的當事人發生關聯,所以我們決定報道。但是跳橋事件因爲視頻流出,當事人因爲衣着、車牌等相關信息以及事件顯著性,很容易與現實中的當事人聯繫起來。

 

還有一點是事件的影響。前一起案件屬於違法犯罪問題,脫離個人隱私的範疇,有必要向公衆普及相關的知識,但是跳橋事件既然經公安部門調查認定系自殺,並非違法犯罪,那公開報道的必要性就大幅下降。而且既然權威部門沒有公開調查的細節和原因,當時家屬沒有明確提出異議,那更多的原因可能直接指向個體隱私,屬於極端個案問題,媒體又何必對此孜孜以求?

 

我自己在看過視頻之後有一點擔心,這段視頻不血腥不震撼,對生命價值認知不足的未成年人來說,並不足以引起對後果的正視。我個人很擔心這樣的視頻讓過多的未成年人看過之後產生一種誤解,“原來跳下去就這樣,也沒什麼嘛”。高空墜亡這樣的事情特別容易產生影響,所以對於這一類事件,有過突發報道經驗的記者都會更審慎。


還有一位資深媒體人認爲:涉及悲劇和災難的報道和評論,理應是“溫柔的撫摸者”,而不是“痛苦的加劇者”。兩者的界線,就看一家媒體有沒有秉承“人文關懷”和“實事求是”的專業主義理念。



在這篇文章的評論區,有網友評論說,“那個男孩跳下去那一刻我先是很解氣,然後很羨慕,最後才惋惜,他真的做了我無數次想做的事”。


想告訴這位網友,別去羨慕,珍惜生命。


同時,也想向新媒體從業者提出建議,行業不易,遵守公序良俗才能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共振,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若因一時之快導致全行業的社會觀感惡化,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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