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yes123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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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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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新规将在3月上路,「加班换补休」怎么设定结清年限,劳动部法规会建议增第三选项「3个月结清」。

劳基法修法明定,劳工加班后可依据工作时数换取补休时数,补休期限由劳资协商,期限届满或劳动契约终止,劳工未使用的补休须换回加班费,但因母法直接将换补休入法,却又未明确定义「期限」,遭外界质疑可能加班费从此飞了,劳动部日前公布施行细则草案,因而定义补休期限须「年度结算」

劳动部日前释出施行细正修正内容,「加班换补休」结清年限拟以「年度」计算,甲案为「参照特别休假所约定年度」,例如,周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学年度、事业单位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最终一日做为补休期限。

由于法规委员认为难以决定,因此决定新增1案,将加班换补休期限压至在3个月内补休完成,与甲案一同并陈交由劳动部决定。

有关新增特休假递延至次年后未休完折算回薪资部分,法规会增订,以旧年份薪资折算给劳工。举例A劳工去年月薪为3万元,算得日薪为1000元,今年调月薪至3万6000元,日薪为1200元,若A去年3天特休递延至今年未休毕,要依去年的薪资,结算3000元给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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