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选类别、名额及报名资格条件:

甄选类别 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名额
储备派外人员-专员
(九职等)
A组:
◎学历:须国内、外大学财经相关系所毕业者。
◎外语能力:须符合以下二种条件之一者:
1.西语、法语、日语等任一外语听、说、读、写俱佳,并英语能力须达相当 TOEIC 700分以上之程度。
2.英语能力须达相当TOEIC 800分以上之程度。
◎工作经历:须具二年以上之银行或金融相关工作经验者。
B组:
◎须外贸协会国际企业人才培训中心国企班二年期英语、西语、法语、日语组之结业学员,须取得结业证书(于面试时提供)
◎学历:须国内、外大学毕业,具财经相关背景者佳。
◎外语能力:须达国企班各外语组别之结业标准。
※以上须具备之「外语能力」,须于面试阶段提供相关外语能力成绩证明。
40
业务人员-高级办事员
(八职等)
◎学历:须国内、外大学法商相关学系毕业(含双修或辅修法商学系并取得学位者),应届毕业生可。
◎工作经历:具银行相关工作经验或理财业务经验者尤佳。
◎具金融相关证照及外语能力检定证明者尤佳。
◎须配合银行存、放、汇、理财等各项业务轮调。
◎个性主动积极,富自信心、企图心,对银行业务具高度热忱并具责任感者。
69
基层人员-办事员
(六职等)
◎学历:须专科以上商业相关科系毕业,应届毕业生可。
◎工作经验不拘。
80

※以上所要求之学历,限须于103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另工作经验年资计至103年3月31日止。

二、报名日期:103年3月14日09:00起,至103年3月31日18: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1.一律采网路报名方式办理,不受理现场及通讯报名,意者请至本行网站 ( https://www.megabank.com.tw/ ) ,或报名专用网站 ( http://www.career.com.tw/mega ) 报名,为免网路拥塞,请尽早上网报名。并填写报名资料前请先详阅系统显示之「本行搜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告知书」。
2.请按照网路报名程序确实填写各项报名资讯,报名资料应力求详实及完整,如有不全者(含自传未填),视为资格不符。自传请先离线撰写,再于网路报名时贴上,以节省网路报名时间。报名未成功者,不予受理。
3.每人限报一项甄选类别,不得重复报名。如有重复报名二项以上甄选类别者,本行将迳予注销本次甄选报名资格。
4.依各甄选类别之资格条件所须检具之证明或资料,包含毕业证书影本、成绩单影本、外语能力证明及工作经验证明(报名「储备派外人员」者提供)、及个人联征信用报告等,请于面试阶段提供。
5.毕业证书如系国外学历者,须提供经我国驻外单位(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认可之机构)验证之国外学历影本,并请另加附中文译本。请及早准备、以免损及本身权益。
6.报名储备派外人员-A组所需检具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以服务机构所开立之「在职证明」或「离职证明」、或「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明细)」为限。

四、甄试方式:

第一阶段:「初审」,初审合格者将于5月9日以前通知参加笔试。本行保有初审准驳权利,初审未通过者不另通知,所有应征资料均予保密。

第二阶段:「笔试」,通过初审者参加,科目如下:

1.储备派外人员-专员(九职等):『财经知识』、『会计学及经济学』

2.业务人员-高级办事员(八职等):『英文』、『会计学及经济学』

3.基层人员-办事员(六职等):『英文』、『会计学概要』

第三阶段:「面试」,通过第二阶段笔试者参加。

1.储备派外人员-专员(九职等)之面试,包含外语口试。

2.参加面试人员须依本行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文件资料以应试。

五、薪资:

以专员(九职等)任用者,起薪NT$43,000;以高级办事员(八职等)任用者,起薪NT$37,600;以办事员(六职等)任用者,起薪NT$27,900。

六、工作地区:本行各单位,依银行需要调派。

七、录取及进用:

1.应考人所填报之资料及缴交各种证件资料采事后审核,如有伪造、变造、或其他不实情事,应考人应负法律责任。经查明有伪造或变造或应试资格不符或不实者,于各阶段测验前发现者予以扣考;第三阶段测验后发现者,不予录取;如进用后发现者,应予解雇。

2.录取人员由本行视业务需要通知于指定日期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同放弃,并注销录取资格。录取人员进用后,须经三个月试用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雇用,并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处理。

3.储备派外人员经录取进用后,须先安排本行国内单位训练及工作,并经一定之业务历练后,再依本行业务需求状况安排海外轮调,惟本行并无义务安排海外轮调。

4.录取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将不予分发进用或解雇:

(1)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2)受监护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3)经本行解雇者。

(4)本行退休(职)及因不能胜任工作依本行解职办法资遣者。

(5)其他依有关法令及主管机关规定不得任用者。

(6)如有关说情事经查证属实者,不予录取,或经录用后仍应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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