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家)喪葬費,這是大家的福利.政府不會主動跟你講的。
(提醒大家)喪葬費,這是大家的福利.政府不會主動跟你講的。
家屬過世除了「喪假」外,還有「津貼」補助喔!
喪葬給付8.6萬 逾4000人未領
即將到期
國民年金上路到10月滿5年,勞保局近日清查發現,
有4千多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親友可各領喪葬
給付8萬6400元卻沒來領,因請求權5年將屆滿,
若逾期恐無法領取。
但勞保局並未主動通知民眾可領給付、
僅上網公告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
沒通知「太消極」
勞保局統計2008年10月國保上路前半年,
有4千多名被保險人死亡,
民眾可能認為往生家人參加國民年金時間短暫而無法領給付。
其實只要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不論加保時間長短,支出殯葬費者都可以檢附文件,
請領8萬6400元的喪葬給付;若有欠繳保費,
只要補繳674元到4044元不等的保費後就可領到錢。
民眾可以上網查詢http://goo.gl/6ap6zD。
勞保局表示,喪葬給付的給付對象是「支出殯葬費者」,
未限制只有親屬才能領,因此無從寄發「催領函」,
民眾大多不知道有此權益。
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可以由處理後事、支出其殯葬費用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因為喪葬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亦即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
如果支出殯葬費用的人沒有在5年內提出申請,就喪失請領其喪葬給付資格。
因為是「親人」喪亡,因此可請8天的有薪喪假。
經勞保局清查,在97年10月至98年3月加保期間死亡的被保險人中,
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尚未申請國保喪葬給付者,約有4,000餘人。
根據勞保局進一步分析被保險人資料,
這些被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參加國保期間短暫、保險費未繳納者。
而民眾可能誤認為自己家人雖然是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但因為加保期間短暫,所以無法請領給付;
或者家人生前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所以就不具有加保資格而不能領取給付。
別忘了勞保有「本人死亡給付」和「家屬死亡給付」喔!
事實上,只要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無論參加國保期間長短,
即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請領喪葬給付86,400元;
若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清,
也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繳清保險費後請領喪葬給付。
所以,如果符合喪葬給付請領資格,
但是還沒有申請的人,請儘快填妥喪葬給付申請書,
並檢附支出殯葬費用單據等應備書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
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
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
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
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
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
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
不過,勞保局提醒,有少數民眾雖然是在國保加保期間死亡,
但是因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
已經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的喪葬津貼,
就不能重複領取國保喪葬給付!
但如果是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則不受影響。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
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
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臺索取)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喪葬給付必須在
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
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覈定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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