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購買金融商品 星、港不再當誘因

〔記者陳梅英/臺北報導〕國發會規劃的新經濟移民法原本將投資移民納入,建議鬆綁外國人投資公債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三十%的現行規定,但央行主張目前新加坡、香港都不再以開放購買金融商品作為投資移民誘因,且貿然開放後,資金管理成本高,又不見得有效益;最後決定不將投資移民納入。

國發會︰現行規定比國際寬鬆

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強調,不是不歡迎投資移民,主要是現行臺灣不論是直接投資居留或是投資移民,條件都已比國際寬鬆;另港澳居民原本就準用臺灣就業服務法,在新經濟移民法中所有放寬規定,港澳居民也都準用;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也回歸到港澳關係條例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

新經濟移民法原鼓勵投資移民相關規定,包括投資臺灣二十萬美元,相當於六百萬元臺幣,就可在臺灣居留,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平均一八三天,就可申請永居;投資臺灣營利事業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並創造五人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連續達三年,不用坐「移民監」,就可取得永久居留。

另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三千萬元以上,也是適用對象;但這會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債權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三十%的規定,也就是說,若要投資三千萬元的公債或金融商品,得先準備一億元,條件相當嚴苛。國發會原規劃放寬此規定,後因央行有不同意見而不納入。

  •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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