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頻繁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機構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卻斥罵義務律師蔡淑娟「沒職業道德」、「不要臉、撈油水」,
還拍桌逼蔡填資料。蔡不滿尊嚴受損提告,
臺南地院日前依強制未遂罪、誹謗罪,判處林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須賠償蔡淑娟卅萬元,可上訴。

 

判決內容摘要如下:「被告教育程度為嘉義農專畢業,現已退休,
退休時擔任銀行副理,105年度利息及股利所得合計49萬2,328元,
名下有汽車1輛、房屋及土地共計34筆、股票投資2筆等情,
業據兩造於審理時自承在卷,
並有原、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15、16、19至22頁、第28頁反面)。
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並斟酌法扶基金會提供民眾法律諮詢,
目的係為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
基於司法資源有限性及公平分配原則,
欲尋求法律諮詢協助者,
自不得濫用而侵蝕其他需求法律扶助者之權利,
而被告財產依上開調取之所得資料,
每年利息高達37餘萬元,
以目前存款利率反推計算,
顯然具有相當資力而可委任律師遂其訴訟目的或解析法律問題,
卻頻繁利用法律扶助諮詢機會,
使法律扶助之良意難以澤被於真正無資力而需扶助之人,
並於原告拒絕其諮詢時
以拍桌喝斥之強暴方式,發洩其不滿之情緒,
實已嚴重影響原告日後面對法律諮詢所生之不安全感及莫大之精神壓迫,
且被告明知律師職業首重專業性及品格操守,
社會評價攸關民眾對其委任法律案件之信任度及專業認同感,
卻於臺南高分院法律諮詢室欲諮詢法律問題之眾多民眾前,
刻意就律師專業性、公正性以負面言語批評原告,
顯然已使原告之品德、聲望及信用之評價遭到嚴重貶損,
情節甚屬重大等因素綜合判斷,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侵害其人身安全部分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
侵害其名譽權部分之精神慰撫金以25萬元,合計30萬元為適當,」

 

想法如下:

 

1.律師是最不愛打官司的,因為幫自己打官司沒錢賺,

不過有時候對方都侵門踏戶了,還是要處理一下的!

這個小辣椒律師是我的前同事,

身高雖然只有150,氣勢卻有190,

所有認識她的人都知道"招惹她的後果會很嚴重!"

林先生是惹錯人了!

 

2.如果你的問題很大很嚴重,請花錢找一個律師好好的諮詢,

法院櫃臺或法扶固然會請律師駐點提供法律諮詢,

不過那樣的諮詢環境,通常都有一堆人要諮詢,

律師分配給每一個民眾的時間很有限,頂多10~15分鐘,

前面你講案情就花了5分鐘,後面律師看看資料又花5分鐘,

可以回答你的問題的時間就剩下5分鐘,

你覺得5分鐘可以做多少事情?

頂多是給你一個方向而已,

至於執行細節,是不可能從法律諮詢櫃臺得到的!

 

所謂的法律諮詢,就真的只是諮詢而已,

法律諮詢是不包括「替你寫文件」的!

不僅因為時間上不允許,還因為所謂的執行細節,

就是要律師親自撰寫文件(律師函起訴狀答辯狀),

只要涉及撰擬文件,

就是要花時間看資料寫東西,就是要收費,

這個部分是法律諮詢沒辦法提供的!

 

我覺得很奇怪,怎麼會有人覺得自己的問題很嚴重,

卻喜歡東問西問,然後自己DIY?

你得癌症會這樣搞嗎?

你的「不願意花錢」只說明瞭一件事,

就是你「不在意」眼前這件事,

既然你都不在意,那律師幹嘛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如果你喜歡跟自己的權益開玩笑,就繼續這樣下去吧!

 

3.法扶櫃臺雖然不太會審資力,

但他的目的就是提供一般比較沒錢的民眾基本法律諮詢的,

可是我看到很多來諮詢的人,外觀談吐及他問的法律問題,

都顯示他的家境不錯(問幾千萬遺產問題的家境會差嗎?)

這些人相當程度也排擠了真正需要的人,

而他爭取到的免費諮詢時間(15分鐘),

其實是不足夠解決他的問題的,

可是就是會有人喜歡到處問,

以為問了10個律師(得到10個一樣淺薄的建議)就可以自行處理,

對於這種天真的想法我只能呵呵,不過還是要尊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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