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办帮助诈骗案件,
当事人(被骗帐户的冤大头)都会问一个问题:
"律师,我这个帐户什么时候可以解冻?"
"现在找工作都没办法提供自己帐户,老板都觉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诉他等案件确定了或届满一定期间才有办法解冻(注)

现在人钱都放在银行里(放在床底下的请举手),
帐户被冻结,真的什么事情都没办法做,
有时候不仅仅是一个帐户被列为警示帐户,
而是连你其他银行的所有帐户都被列为衍生管制帐户时,
问题就大了,
请想像一夕之间你什么钱都没办法领,也没办法汇款的情况,
基本上等于是一夕之间被剥夺了手边的现金使用权利!
自已的薪资帐户没办法用了,
公司薪水汇款进去,你也领不出来,看得到用不到~

像n年前k处理一个客户的案件,
明明是一个小案子,钱也不多,
退休公务员的他却筹钱筹得很辛苦,
好奇问了一下,原来他的帐户因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冻结,
导致他没办法动用帐户内的好几百万存款,
在帐户解冻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东借西借过日子~

我那时候就觉得有点奇怪,
刑事诉讼法扣押人民物品,都还要经过检察官法院的审查,
那"冻结帐户"这个对人民影响这么重大的动作,
为什么一点审查机制都没有?

刚好那阵子到中部去开庭,
开完庭找在地检署担任主任检察官的学姊聊天,
问到这个问题,
学姊也是一头雾水,她说这种事情都是警察在处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报,金融机构就列为警示帐户,
案件结束后,
再由通报机关(当时通报的警察单位)去函金融机构解冻帐户~

我觉得很奇怪,
今天国家要扣留我的帐户或扣我的手机,二择一,
我一定选手机让你扣押,因为影响比较小,
顶多再买一支手机,联络人等资料反正有云端可以解决~
帐户被扣,可是连买手机的钱都领不出来!
扣手机,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紧急扣押,也是要事后陈报法院,
(详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2)
冻结帐户,是一个比扣押东西更严重的事情,
却没有采取令状主义,
没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检察官也没有过问,
大部分是由警察机关启动通报机制,
然后金融机构就SOP下去了,事后也没有任何审查的机制,
这样合理吗?

目前处理这个事情的法规,
只有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可是这个法规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法律位阶不高,是金管会发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会产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问题,
第二个是这个规定是金融机构接获通报后的处理程序,
至于由何人开启这个通报程序?检察官或法院如何审查?
事后救济程序?都是没有的~

讲白了,
冻结帐户(警示帐户)这一块,在法院审核这一块,
目前还是法外不毛之地!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间向法院声请解除冻结帐户,
法院也只会给你一个驳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声字第3417号裁定是这么写的,
声请人陈OO以其所有之中华邮政帐户、

中国信托帐户遭冻结为由,声请解除冻结云云。

惟声请人中华邮政新店槟榔路邮局帐户,

系由中华邮政以「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设为衍生管制帐户;

声请人中国信托北新店分行帐户系中国信托因103年10月31日银行同业通报,

而列示为衍生警示帐户禁止存提款,

有前开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见本院104年度声字第3417号卷第7至8页),

声请人自应迳向原通报机关申请解除警示帐户,

本院并无命中华邮政、中国信托解除警示帐户之权限,

是本件声请显非适法,应予驳回。

也就是,你要去问青天大老爷,
法院也是告诉你回去找那个通报单位吧!这个不归我管!

在现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随便在网路上公开你的帐户,
万一有人知道你的帐号,故意汇款一元进去,再去通报,
(我看过有人这样恶搞过对方喔!)
你的帐户就被冻结了,接下来就是一大堆麻烦,
有的虽然会立即解冻,但那个过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结语:
冻结人民财产这么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决,
刑事部分竟然甚么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报就可以冻结,非常不可思议,
我认为这个影响人民权益重大的程序,应该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为情况紧急而无法事前由法院审查,
事后也应该给予人民救济的机会的!

注:
根据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
这个冻结期间之前是5年,后来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