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張孝義】

為提高司法公信力,政府去年大張旗鼓舉行司改國是會議,不過,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不僅是偵審品質提升,司法人員行為態度也是重要指標。這次花蓮地檢署發生檢察官辦私案敗壞官箴行為,顯示檢察官汰除機制疲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不能發揮去蕪存菁功能,終將淪「官官相護」之譏。

請求評鑑逾時效 二次傷害

「法官法」2011年7月立法公布,隔年成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移付評鑑檢察官,流程上經過收案、分案後,還要經3人審查小組的快篩機制,才決定是否移往委員會議進行評鑑,再經起碼5道程序才做出決議。

看似縝密流程,實際卻繁瑣。檢評會成立6年來,共受理檢察官個案評鑑57件,已結案56件,其中實體審議38件,為職務監督以上處分者23件,比例實在不高,而不付評鑑理由的最大比例是「時效已過」。當事人在檢方偵查中受到不公待遇請求評鑑,請求評鑑卻逾時效,對當事人是二次傷害,對於不端的檢察官更是放縱。

此外,就全體檢察官設定項目加以評量,以期鼓勵優良、發現問題的「全面評核」,6年來只進行2次,沒任何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調查,評核過程結果都不公開,外界無從檢視評核的實施,並進而提出改善建議,難怪會發生公權私用的離譜行為。

移送職務法庭 屈指可數

即使進入委員會議進行評鑑的檢察官,很多卻被檢評會認為雖違反辦案規定,卻「情節不重大」,移送監院或建議懲處種類案件數不多,被移送職務法庭的更是屈指可數,所以有人說花檢雖把林俊佑送評鑑,最後恐不會拔掉檢察官職務,檢評會既未高高舉起,決議更是輕輕放下,如何發揮端正官箴震懾作用?

能擔任檢察官,學識自然無可挑剔,但會讀書、善考試,未必就能成為執行摘奸發伏的檢察官。林俊佑檢察官具台大雙學位,卻仍做出違法行為,顯然,不能強化平常考核機制,即時剔除不適任檢察官,司法改革仍是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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