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

員警在鬧區看到街道駕車衝撞且拒捕的竊賊,依照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射擊卻遭起訴,獲判無罪後又被檢方提上訴,漫長的司法訴訟與不公平對待,嚴重打擊警方士氣,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案,已經法院兩度認證員警用槍合法,檢察官應挺警察,不該為了上訴而上訴,反賠上司法信譽。

為有效嚇阻犯罪並保障警察執勤及民眾安全,警政署訂有相關規定,訓練員警使用槍械的時機及射擊要領,所以有必要鼓勵員警大膽用槍。

司法以高標準來嚴格要求員警用槍,引來許多爭議與批評,但員警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槍械,基於人權保障,司法會放大檢視,為了符合用槍的比例原則,員警有必要透過嚴格訓練,避免犯錯受刑事處罰或民事求償。

張景義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臺北地院法官審查急迫性、必要程度後,認為員警要阻止企圖在鬧區開車衝撞的犯嫌,避免無辜民眾受到波及,有效嚇阻犯罪行為,張景義選擇使用警槍有急迫性,且是基於公共安全的保障。

不料,檢方卻為了釐清開槍相對位置與時間提起上訴,對員警而言,在長期受檢察官指揮辦案下,檢方是警察最佳的盟友,但在法院獲判無罪後,檢察官非但不予支持,反而再補上一刀,提上訴請求撤銷無罪判決,對員警情何以堪。

如果檢察官認為,張景義用槍確實有不當,應提出科學證據及符合經驗法則的論理佐證,否則只是針對枝節細微與案件爭點無涉的部分,為了上訴而上訴,無異浪費司法資源,更讓認真執勤的員警陷入訴訟困境,無法獲得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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