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寇宗來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副院長,復旦大學產業發展研究中心(FIND)主任

  劉雅婧

  復旦大學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

  編者按

  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機遇,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創新是中國實現自主創新的關鍵。爲研究如何推動數字經濟創新,在互聯網經濟學研究聯盟的支持下,《財經問題研究》編輯部特別組織了“數字經濟創新:監管理念更新、公共政策優化與組織模式升級”筆談,相關成果發表於《財經問題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爲其中之一。

  人類社會每次發生重大變革,都是某種通用技術(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創造性破壞”的結果。所謂通用技術,是指其功能帶有通用性和普適性,所產生的影響不僅限於某種特定的產品或產業,而是會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信息技術即是通用技術,其重要性不僅因爲信息產業本身非常龐大,更在於它產生的社會影響無所不包。

  憑藉數字化、大數據和互聯網“無孔不入”的滲透性,既有產業的各種流程、各產業間的鏈接方式將會被重新塑造,傳統的產業界限變得日益模糊。進一步地,信息技術會將個人消費和選擇行爲進行“編碼”,形成容易處理和傳播的數字信號,使人際關係變得高度網絡化和互聯網化,銷售行爲變得日益“精準化”和“定製化”。

  這是一個“創新性破壞”的動態演進過程,舊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不斷被破壞,新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不斷被創造出來;社會階層不斷洗牌,利益分配不斷調整,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損。既然數字革命的影響無所不及,要對其進行全面細緻的分析,不但超出了筆者的能力範圍,也會受到論文篇幅的限制。

  由此,本文只能掛一漏萬,選擇一些與數字創新緊密相關的重大問題,剖析其中的經濟機理及相應的政策含義。面對數字革命,經濟理論的解釋力並未過時,但經濟規律在表現形式上的巨大變化,卻會讓某些既有問題變得極其尖銳,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數字化如何影響企業規模?

  數字化對企業規模的影響,實際上可以視爲科斯企業理論的簡單應用。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下,交易是最小的分析單元。爲了完成某項交易,既可以採取市場交易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行政指令的方式。科斯的洞見是,不管是市場交易還是行政指令,在配置資源上都是有成本的,而企業的性質就是用行政指令替代市場價格。考慮到價格機制的運行成本主要來自於企業之間的談判或協調,因而大致上可以視之爲與企業規模無關的常量。行政指令配置資源的成本會隨企業規模的增加而不斷增加。直觀上,企業規模越大,組織科層越多,行政指令自上而下的傳遞與自下而上的反饋都會遇到更多的扭曲和遺漏。

  圖1 數字化對企業有效規模的影響

  綜合起來,如圖1所示,市場交易成本M與指令交易成本A的交點就決定了企業的有效規模S*。如果企業規模小於S*,則在邊際上用指令交易來替代市場交易,資源配置的效率會提高,即企業規模應該擴大;反過來,如果企業規模大於S*,則在邊際上用市場交易來替代指令交易,資源配置的效率會提高,即企業規模應該縮小。

  基於這個分析框架,就很容易理解數字化對企業規模有兩種效果相反的驅動力量。第一種,數字化及由其所催生的互聯網溝通手段,會極大地降低市場交易的運行成本,這顯然會降低企業的有效規模;第二種,數字化及由此而來的管理信息系統,會大幅度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即降低指令交易的實施成本,這顯然會提高企業的有效規模。

  數字化對企業規模的最終影響是上述兩種驅動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原則上是模糊不清的。但依賴於交易的具體性質,有兩種組合非常值得關注:

  一是與交易相關的管理成本主要來自於企業內部,如拆臺、推諉之類的人際博弈,而市場交易成本主要來自於諸如交通費用及“地推”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銷售費用。數字化對於降低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沒有太大幫助,但卻可以大幅降低相應的市場交易成本。由圖1可知,數字化將會對企業有效規模產生“小而美”的影響。

  二是與交易相關的市場交易成本主要來自於企業之間的談判成本,而管理成本主要來自於信息交流的延遲和扭曲。數字化對於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沒有太大幫助,但可以大幅降低相應的管理成本。由圖1可知,數字化將會對企業有效規模產生“大而強”的影響。

  這裏所分析的“小而美”和“大而強”,都是針對“有效規模”而言的。這就意味着,面對數字化衝擊,只有那些作出順勢調整的企業,才能提高效率並在市場競爭中存活下來。由此就會牽涉到三個方面的重大政策挑戰:

  (一) 如何處理保護勞動利益與維持勞動力市場靈活調整之間的兩難

  這其中最爲核心的問題則是企業能否自由地解僱員工。一方面,數字化、互聯網以及基於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了空前發展,這在客觀上要求許多企業必須沿着“小而美”的方向調整規模;另一方面,自2008年以來,中國推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勞動法》,其本質是大幅度提高企業解僱工人的成本,這在客觀上提高了企業降低規模的難度,進而降低了它們在數字時代的市場競爭力。

  對照法國等歐洲國家的現實情況可以發現,通過提高解僱成本會讓勞動力市場變得日益僵化,名義上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實際效果卻可能恰好相反。

  考慮到中小企業是解決勞動就業的主力軍,在數字時代,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最好辦法是維持一個高度靈活的勞動力市場,鼓勵更多的初創企業出現,也讓既有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變化靈活調整僱傭規模。終極法則是:企業數量越多,對勞動者的爭奪就越激烈,勞動者的利益也就越有保障。

  (二) 如何處理馬歇爾衝突,即生產效率與定價效率之間的兩難

  與一般生產要素投入相比,數字要素的初創成本很高,但複製成本幾乎爲零。一旦數字要素成爲企業的核心要素,生產過程就會呈現出極其顯著的規模經濟,生產得越多,其單位產品的平均成本就越低,故從生產效率角度來看,單個企業規模越大越好。然而,一旦生產高度集中到單個企業,它將獲得巨大的市場力量,進而可以制定遠高於平均成本的市場價格,並導致巨大的壟斷扭曲,這就是所謂的馬歇爾衝突。

  馬歇爾衝突古已有之,但數字化生產方式將其變得極爲尖銳。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下,數字化不但加強了生產方的規模經濟,還會在需求側出現強大的網絡外部性,結果導致空前強大的平臺出現。

  如何處理“大而強”的互聯網平臺可能出現限制競爭的行爲,是監管部門必須認真應對的嚴峻挑戰。一方面,以BAT爲代表的大型平臺企業,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其對競爭的影響值得關注;另一方面,值得警惕的是,“大”或市場的優勢地位並不是反壟斷的充分理由。很顯然的原因是,一旦平臺撮合的市場交易具有顯著的雙邊網絡外部性,“大”本身意味着效率的提升,也往往是“優勝劣汰”的結果。盲目的反壟斷必然會陷入“打擊先進,保護落後”的管制悖論。

  中國當前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許多大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不是來自於技術創新,而是憑藉行政性進入壁壘而獲得的。這意味着,即便潛在進入者創造出了更好的技術,也無法真正進入市場,結果是這些受行政性進入壁壘庇護的大企業“死於安樂”,失去了創新動力。破除行政性進入壁壘是提高大企業創新激勵的當務之急。

  (三) 如何處理大企業與小企業之間的關係

  “小而美”與“大而強”不是相互獨立的,因爲在數字化生存的環境下,企業乃至產業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兩個傳統上風馬牛不相及的企業可能會突然因爲技術創新而發生強烈的競合關係。

  從創新角度看,大企業與小企業各有優劣點。在數字經濟時代,大企業相比小企業的一個重要優勢是擁有大量的客戶羣,而許多產品或服務又呈現出顯著的“網絡外部性”,即消費者使用某種產品或服務所得到的效用與使用這種產品或服務的人數正相關。

  由此,中小微創新企業所面臨的一個巨大風險就是,大企業可能對其創新成果進行“微山寨”或“周圍創新”。即便大企業“山寨”出來的產品或服務本身質量較低,但它們也可能憑藉“網絡外部性”的優勢而將中小微企業擠出市場,或者至少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大幅壓低收購價格,從而極大地降低中小微企業的創新收益,進而最終降低創新激勵。

  鑑於此,國家必須切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以免中小微企業的創新利益受到大企業的不正當侵蝕。只有這樣,才能在大企業與中小微企業之間真正建立起共生共贏的產業生態,進而爲“創新驅動”打下堅實的微觀基礎。

  二、數字化過程中的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

  在傳統技術手段下,人際交往及決策行爲是“稍縱即逝”和“健忘”的,大規模收集、存貯、處理和傳播他人信息的成本極其高昂,因而需要藉助國家力量。但到了數字化和互聯網時代,人際交往和決策行爲很容易被“編碼”成數字信息記錄下來。除了政府,許多平臺型私人營利企業,也具備了大規模數據收集、存儲、處理和傳播的技術能力。

  實際上,在很多方面,這些私人企業的大數據收集和處理能力甚至比政府更爲強大。社會公衆不免擔心,現實中也的確觀察到此類個別案例,私人企業會濫用其收集到的大數據,不但損害了個體利益,也對公共利益造成影響。如何客觀地看待和有效應對商業企業對大數據的使用,特別是如何通過界定“數字產權”的歸屬來平衡商業利益與消費者權益,就給數字時代公共監管帶來巨大挑戰。

  必須承認,企業擁有大數據原則上是可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在傳統社會中,絕大多數消費者對於企業是“匿名的”,即企業既不知道消費者在哪裏,也不知道消費者是否喜歡自己的產品,當然更不知道不同消費者之間的偏好差異,由此必然導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低效匹配。

  對此,微觀經濟學簡單而不失一般性的刻畫是,企業面臨一條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儘管企業知道不同消費者的支付意願不同,但卻因無法區分消費者而只能制定某個高於邊際成本的統一價格,而低效匹配則體現爲由此所產生的“社會福利淨損失”。面對這種情況,企業當然可以通過廣告來促進市場交易,但面對“匿名”消費者,廣告本身也只能是“廣而告之”和“廣種薄收”的,並不能真正解決低效匹配問題。

  而到了數字化時代,情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根據“顯示偏好理論”的邏輯,雖然一開始消費者對企業依然是匿名的,但其消費選擇可以編碼成數字信息而記錄下來,隨着時間的推移和消費次數的增加,企業就可以根據這些選擇信息而將消費者的偏好函數給“積分”出來。而一旦企業知道了消費者的偏好函數,就可以對不同的消費者實行差別定價,對支付意願高的消費者徵收高價,對支付意願低的消費者徵收低價。最極端的情況是,企業準確知道每個消費者的偏好信息,並對他們實行完美的“價格歧視”,這樣就完全消除了定價扭曲導致的淨損失,進而讓社會福利達到最大。

  但很顯然,這樣一個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結果是消費者不願意看到的,因爲企業拿走了所有的社會剩餘。也不難理解,對此反對最激烈的一定是那些高偏好消費者,因爲在消費者匿名的傳統情形下,他們原本可以用更低的價格購買到所需要的產品。這就產生了當前熱議的“大數據殺熟”問題。

  按照傳統的商業倫理,作爲企業的忠誠客戶或高端客戶,他們應該得到更多優惠,但現在他們卻要因此而支付比“生客”更高的價格。面對“大數據殺熟”的威脅,消費者當然不希望企業掌握和“挖掘”他們消費記錄的大數據,但面對強大的企業,單個消費者完全處於弱勢地位。因爲在數字化時代,只要有交易發生,這些信息就會被自然地記錄下來,而企業是否使用這些數據,或者如何使用這些數據,都遠遠超出了消費者的控制範圍。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消費者甚至都不知道,或者不記得他們的個人信息已經被充分暴露給企業。

  如何平衡大數據提升交易匹配效率的好處與它可能被企業濫用而損害消費者的壞處?

  歐盟給出的方案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GDPR確定了用戶擁有“被遺忘權”,即用戶個人可以要求責任方刪除關於自己的數據記錄,也要求網站經營者必須事先向客戶說明會自動記錄客戶的搜索和購物記錄,並獲得用戶的同意,否則按“未告知記錄用戶行爲”作違法處理,並對違法企業的罰金最高可達2 00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1.5億元),或其全球營業額的4%,以高者爲準。

  DPR所指向的問題是個真問題,但其所給出的方案卻必須謹慎看待。因爲GDPR會讓許多私人企業放棄一些本來有利可圖的業務。如果“有利可圖”是公司侵害個人隱私的“損人利己”,這種業務縮減正是GPDR想要實現的理想結果。但如果“有利可圖”原本是公司與個人之間的“互利雙贏”,這種業務縮減將是GDPR對社會福利造成的實質性傷害。

  準確評估GDPR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面臨一個實施悖論。GDPR若要有效,意味着它有強大的威懾效應;然而一旦GDPR具有強大的威懾效應,人們就永遠無法知道到底何種業務本來會有,但現在卻消失了。這種實施悖論的本質是,只有隱私權被侵犯纔有可能知道隱私權到底價值幾何。只有存在一個隱私權交易市場,個人隱私才能真正被定價和受到保護。

  面對歐盟通過的GDPR,中國的監管層切不可盲目跟風。與其籠統地強制實行“被遺忘權”,不如制定規則來評估隱私權的價值有多大,並制定相應的賠償規則。

  究其本質,GDPR的“被遺忘權”是一種“否定性權利”,即沒有規定的或消費者無法預知其潛在損失的,都是不允許公司使用的。以此對照,爲了保護消費者免受侵害,中國監管層或許更應該關注消費者與大數據相關的“肯定性權利”,讓消費者擁有能夠明確識別的、與自己特徵相關的數據權利。

  最典型的例子是與手機號碼相關的權利歸屬。由於微信、支付寶及各種互聯網企業的註冊使用都與消費者手機號碼高度綁定,因此,手機號碼使用時間越長,消費者改變手機號碼的轉換成本也將越高。一旦消費者被手機號碼“鎖定”,他們遭受電信運營商的“大數據殺熟”將不可避免。對此,監管層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真正解決消費者的“攜號轉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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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處略去註釋和參考文獻,如需查看,請參閱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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