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4 23:28

〔記者吳政峯/臺北報導〕石姓男子2012年因頸部腫瘤赴宜蘭一間醫院開刀,術後右肩無法抬起,被判定為殘廢,憤而向執刀的黃姓醫師與院方求償,一審判敗訴,但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發現,手術同意書上僅記載「術後右手可能有麻痺的情形」,與右肩功能喪失程度有別,難認黃男有盡告知義務,改判賠10萬元,全案確定。

石男2012年被診斷出右頸有個良性小節塊,黃姓醫師建議開刀切除,沒想到石男術後右肩抬起小於10度(正常人為180度)、右肘幾乎無法彎曲,經長庚醫院診斷為殘廢;石男認為黃男術前未告知有此嚴重後遺症,違反「醫療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氣得向黃男與醫院求償醫療費用、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共300萬元。

案子交給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指出,黃男是耳鼻喉科專科醫師,頭頸部腫瘤切除術為訓練課程一部份,可推定他具有此專業能力,且依照手術紀錄來看,黃男的操刀過程均符合醫療常規。據此,一審宜蘭地院認定黃男手術沒問題,判石男敗訴。

石男不服上訴,主張當時體內的神經鞘瘤未被腫瘤包覆,無難以剝離的情形,黃男動刀卻一併割掉他的部分臂神經叢,害他殘廢,應負過失責任。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男受過專業醫療訓練,且操刀時已用傷害最小的腫瘤與神經方式分離,石男術後出現右肩抬起、右肘彎曲角度有限的結果,為無可避免的併發症,不可歸責於黃男,石男請求醫療費用及勞動能力減損無理。

但合議庭發現,手術同意書有關於併發症及風險欄中,僅記載「術後右手可能有『麻痺』的情形」,「麻痺」一詞為神經或肌肉受到損傷,失去知覺或導致動作功能障礙,與石男出現的右肩右臂殘廢、手部部分功能喪失,有程度上的差異,因此難認黃男術前已盡告知義務,石男可請求慰撫金。

合議庭衡量石男、黃男、醫院的年收入分為1萬、400萬、23億餘元,判賠10萬元較合理;本案命令給付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確定。

  • 高院認為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改判需賠錢。(資料照)

    高院認為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改判需賠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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