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10:24

〔記者溫於德/臺北報導〕臺北市萬華分局警備隊警員張景義,日前在西門町追捕開車逃逸的黎姓男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刑事認定張員已善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至於民事,張員雖已賠償死者80萬元,家屬仍依國賠法與民法規定,另對北市警局求償244萬餘元;但臺北地院認為,黎拒捕在先,張員才依職權開槍,且彈頭會擊中腹部也是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所致,駁回請求,可上訴。

黎男2013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盤檢後一路逃逸到西門町鬧區,正在附近處理案件的張員加入圍捕;張朝黎的車輪連開2槍,而第2發子彈貫穿前擋風玻璃後擊中黎的腹腔,黎送醫後不治,張也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但刑事二審認同一審見解,黎男先在中和開車撞倒警用機車,才被追捕至西門町,屬毀損公物的「準現行犯」,加上黎高速開上人行道、撞到阻車石才暫停下來,見張員拔槍喝令下車時又不理,基於黎隨時可能加速前進或後退,無法排除對民眾造成立即傷害的可能,認定張員開槍嚇阻合理,判決無罪。

民事部分,黎男家屬認為,張員明知警用槍時應基於急迫需要,若非情況急迫,則應注意避免勿傷及致命部位,依當時情形,張員顯然未注意避免射擊黎的身體,貿然地朝黎的車開2槍,導致其中1發貫穿擋風玻璃後進入黎的腹腔,最終死亡。

家屬因此向警局提起國賠,要求給付黎的殯葬費、3名小孩法定扶養費、以及包含黎妻在內的精神撫慰金等共811萬餘元,扣除張員已先賠償的80萬元與過失責任「六(警局):四(黎男)比」後,實際求償金額為244萬餘元。

但警局以張員用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且射擊擋風玻璃並未逾越必要程度等理由,否認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同警局答辯,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遇「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認定張員當下作法無誤;再者,張員開槍時已盡量注意勿傷及黎的致命部位,之所以會打中黎的腹部,也是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導致彈道偏向所致,不能怪罪於張員,因而認警局沒有責任,判決駁回。

  •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資料照)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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