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來源不同,適用的稅率表不同,個稅會有所差異。

但不可否認的是,同樣一個來源下的收入,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也會越高,交的稅自然而就會越多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收入來源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簡單一點,新個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的稅率表如下:

也就是說,隨著收入越來越多,超出標準部門的稅率越來越高,那麼稅負也就越來越重咯。


收入來源不同,稅率不同,交的稅自然差異很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難以一言概括。


根據公平原則理論上是納稅能力越強,交的稅應該越多。納稅能力和掙得收入也不完全成正比,理想型還是要看納稅人可以扣除的生活成本。就現行稅制而言,在累計稅率劃檔邊界附近的收入可能會出現交的稅較多的稅後收入較少的現象,但總體來說累進稅率體現的還是按能納稅。


當然是,也當然不是,因為各種收入的稅率都不一樣,比如什麼稿費啊,年底一次收入啊,和工資啊,個體收入啊,都是不一樣滴。但是同一種收入,當然是賺得多,交的多。但是同樣是工資,年底一次獎金和每個月的工資比,同樣一萬塊,年底一次就很劃不來。所以要從避稅裏說,最好把年底的平均到每個月。

還有就是,你工資很高的時候,比如稅率25%。你再偶然所得20%,這時候其實偶然所得劃得來。但是你工資很低,3%的時候,你有偶然所得就劃不來。


謝邀。

這個問題呢,如果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任何國家理論上都是收入越高,納稅越多。

在收入相等的基礎上,可以運用一些手段來籌劃一下,少交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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