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經常要解答客戶的各種法律問題,我的手機輸入法裡面的常用語一般都是各種法條,其中最常用的法條的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沒有之一。

戀愛分手、同居分家,前男友死纏爛打;離婚,前夫「不離不棄」,因財產或子女問題對女方「窮追猛打」;民間借貸,討債公司步步緊逼……這些都是42條規定行為的高發區。作為體力上相對弱勢的一方,當女性的權利被侵犯,就要果斷拿起42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什麼是42條?

先來看一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哪些行為屬於違法42條的的行為呢?

  • 寫恐嚇信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當你的權利被侵犯,一定首先要分清,對方用了什麼方法侵犯你的權益?是恐嚇、威脅、侮辱、誹謗、毆打還是發送淫穢信息,亦或者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如何對方發送了許多信息,沒有沒有任何一條觸犯以上關鍵詞,那就很難認定人家違法。但是,如果有些詞語字眼如果反覆出現,並且正好命中了42條的關鍵詞,那你可以恭喜對方「中獎了」。舉幾個常見的例子:1.「我要殺了你」「我要讓你生不如死」,這是恐嚇、威脅。2.「……此處省略一萬字(常見的辱罵語句)」,這是侮辱、淫穢信息。

3.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這是誹謗。

最近,一位客戶找到我,情緒很憤怒,給我看了十幾條她前夫發來的簡訊,內容極其過分。我就把42條發給她,告訴她對方已經違法了,讓她準備好證據材料去報案。沒過幾個小時,客戶開心跟我說:張律師,找律師太對了,我去報案的時候,兩個警察一開始就想和稀泥,我把您發給我的法條給他們看,他們就一條一條比對。後來他們領導來了,看了簡訊內容,直接說拘留10天。這也算是一個成功案例吧。但也有不成功的。不立案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比如:

  • 行為尚未達成違法的程度。
  • 報案方法不對。報案需要什麼?措辭嚴謹的報案書、形成證據鏈的證據材料、天時地利人和,此外還需要一顆追求正義的心以及堅決要求懲處違法行為的態度。
  • 案件本身模稜兩可。很多違法行為,其實是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或者其他民間糾紛引起,如果受害方要求懲處加害方的意願不是很強烈,通常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警方不作為。當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追究到底了。但是也得拿到證據: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 警力真的有限。

蝴蝶效應和多米諾骨牌效應告訴我們,縱容違法行為一次,就可能引發一系列惡果。所以,當你的人權被侵犯,千萬別猶豫。尤其是女性,要收好錦囊妙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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