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現有333個電子收費ETC門架,交通部高公局依「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每年向遠通公司徵收約148萬元公路用地使用費,但其中有29處門架當初因座落在高架、橋梁路段,沒有適當位置可以置放,因此與標誌門架共同使用,由於門架修建、養護及管理,都是由遠通負責,交通部今天預告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10條」,將可減免50%使用費,預計每年可減收8萬7000元,最快9月底施行。

交通部表示,「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2004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考量現行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標誌牌,其門架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均由電子收費營運商負責,主管機關得節省自建門架之費用及每年維修養護成本,其性質與本辦法第10條第2項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無異,都屬於於私人設施上設置公益目的的公共設施。

交通部表示,由於符合公路法第30條第2項,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之規定,因此新增本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可減徵50%使用費。

交通部高公局表示,公路用地使用辦法本來就是使用者付費,目前國道上333處門架每年徵收148萬元,但在國道五號、二號高架路段,或是較長的橋梁路段,由於可以架設ETC門架的地方不多,因此當時將設置交通標誌的門架讓出來,設置ETC門架後、再附掛交通標誌,讓兩者共構,讓ETC也有公益使用,因此將可減收50%使用費,公告上路後,預估每年可減收8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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