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霸王在1994年推出第二代學習機SB-286B和SB-486的時候,在學習卡帶裏增加了《五筆學習》和《F-BASIC》兩個學習節目,以及從1993年的V1.1卡帶裡面直接挪過來的《Dr. Mario》遊戲節目,並為新一代的學習卡命名為V3.0(並不是很懂為何直接從V1.1跳到了V3.0,或許也是有V2.0的只是我沒見過?歡迎瞭解情況的朋友指出)。

在V1.1和V3.0卡帶的《Dr. Mario》遊戲菜單界面,小霸王將任天堂的Nintendo的logo改成了自己SUBOR的logo,將1990年改成了1993年(如下圖),此舉並未招來日本任天堂的維權,畢竟小霸王早期的系列產品都是山寨任天堂的。然而在新增加的《F-BASIC》學習節目當中,因為改動了4K的引導程序代碼,小霸王招來了一場官司。

先來大致說一下案情:簡單來說,就是小霸王再次使用《Dr. Mario》上面曾經用過的移花接木的方式,將珠海市飛梭電腦中心技術開發部的《F-BASIC》程序的開頭引導程序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和LOGO,而飛梭的《F-BASIC》程序也是來源於其他公司,只是自己寫了一個長度為4K的引導程序,原內容大致為軟體打開後屏幕上顯示「飛梭 COMPUTER SOFT BASIC V 3.0 (C)COPYRIGHT FEI SUO 1992. 12」字樣,並伴有彩色星空畫面和《雪絨花》背景音樂。小霸王直接修改了這個引導程序,並改成打開後屏幕上顯示「小霸王中英文電腦學習機 浮點 BASIC 語言 (V 3.0) (C) COPYRIGHT 1994 BY SUBOR」字樣,然後是同樣的彩色星空畫面和《雪絨花》背景音樂,但是進入軟體之後在提示符後輸入「CALL 48386」命令並之星,就會調出飛梭的原引導程序(過程參見以下視頻,因為是模擬器所以「飛梭」兩個中文字元顯示出現亂碼):

小霸王學習機V3.0學習卡浮點BASIC的「CALL 48386「命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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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飛梭電腦部訴至法院,要求小霸王停止生產並賠償損失。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這個由飛梭電腦部開發的4K引導程序是否享有著作權。小霸王認為飛梭的浮點BASIC軟體本身也是取自其他公司,只不過加上了一個不能獨立發表和運行的引導程序,「是原告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所以不應享受著作權。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則認定飛梭對這個4K程序享有著作權,但認為消費者並不知道這個程序的存在,所以小霸王沒有給飛梭造成實際損失,於是駁回了飛梭的訴訟請求,但是判決小霸王停止生產帶飛梭開發的引導程序的學習卡。飛梭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12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官司引發了一些關於修改後的程序是否構成新作品和主程序之前的引導程序是否構成作品的討論,這些已經超出本文要呈現的內容。

只知道後來的事情,大概就是小霸王往後生產的V3.0學習卡,進入《F-BASIC》之後已經沒有了引導畫面,直接顯示命令提示符「]」和遊標。如果輸入「CALL 48386」則是相當於熱啟動機器,重回開機畫面,同時卡帶的遊戲節目也更換成了《中國象棋》。不知道是不是受這個官司影響,《中國象棋》的開始界面雖然也有版權符號和1994 COPYRIGHT字樣,但是已經見不到「SUBOR」的字樣了(如下圖)。

參考文獻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95)高知終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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