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霸王在1994年推出第二代学习机SB-286B和SB-486的时候,在学习卡带里增加了《五笔学习》和《F-BASIC》两个学习节目,以及从1993年的V1.1卡带里面直接挪过来的《Dr. Mario》游戏节目,并为新一代的学习卡命名为V3.0(并不是很懂为何直接从V1.1跳到了V3.0,或许也是有V2.0的只是我没见过?欢迎了解情况的朋友指出)。

在V1.1和V3.0卡带的《Dr. Mario》游戏菜单界面,小霸王将任天堂的Nintendo的logo改成了自己SUBOR的logo,将1990年改成了1993年(如下图),此举并未招来日本任天堂的维权,毕竟小霸王早期的系列产品都是山寨任天堂的。然而在新增加的《F-BASIC》学习节目当中,因为改动了4K的引导程序代码,小霸王招来了一场官司。

先来大致说一下案情:简单来说,就是小霸王再次使用《Dr. Mario》上面曾经用过的移花接木的方式,将珠海市飞梭电脑中心技术开发部的《F-BASIC》程序的开头引导程序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和LOGO,而飞梭的《F-BASIC》程序也是来源于其他公司,只是自己写了一个长度为4K的引导程序,原内容大致为软体打开后屏幕上显示「飞梭 COMPUTER SOFT BASIC V 3.0 (C)COPYRIGHT FEI SUO 1992. 12」字样,并伴有彩色星空画面和《雪绒花》背景音乐。小霸王直接修改了这个引导程序,并改成打开后屏幕上显示「小霸王中英文电脑学习机 浮点 BASIC 语言 (V 3.0) (C) COPYRIGHT 1994 BY SUBOR」字样,然后是同样的彩色星空画面和《雪绒花》背景音乐,但是进入软体之后在提示符后输入「CALL 48386」命令并之星,就会调出飞梭的原引导程序(过程参见以下视频,因为是模拟器所以「飞梭」两个中文字元显示出现乱码):

小霸王学习机V3.0学习卡浮点BASIC的「CALL 48386「命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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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飞梭电脑部诉至法院,要求小霸王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由飞梭电脑部开发的4K引导程序是否享有著作权。小霸王认为飞梭的浮点BASIC软体本身也是取自其他公司,只不过加上了一个不能独立发表和运行的引导程序,「是原告在他人软体上署名」,所以不应享受著作权。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定飞梭对这个4K程序享有著作权,但认为消费者并不知道这个程序的存在,所以小霸王没有给飞梭造成实际损失,于是驳回了飞梭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小霸王停止生产带飞梭开发的引导程序的学习卡。飞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官司引发了一些关于修改后的程序是否构成新作品和主程序之前的引导程序是否构成作品的讨论,这些已经超出本文要呈现的内容。

只知道后来的事情,大概就是小霸王往后生产的V3.0学习卡,进入《F-BASIC》之后已经没有了引导画面,直接显示命令提示符「]」和游标。如果输入「CALL 48386」则是相当于热启动机器,重回开机画面,同时卡带的游戏节目也更换成了《中国象棋》。不知道是不是受这个官司影响,《中国象棋》的开始界面虽然也有版权符号和1994 COPYRIGHT字样,但是已经见不到「SUBOR」的字样了(如下图)。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5)高知终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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