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台湾的发明人经常在国际发明展中大放异彩,年年拿下许多发明奖项,但最终能在市场上将创新发明商品化并成功的案例,却寥寥可数。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智财发明者的观念问题,往往紧抱著机会不放,加上缺乏共创价值的机制,这也是社会文化的问题。

其实台湾的智财创作者,包括发明人、艺文创作者、学术研究者,都有此问题,导致所创作的智财无法在社会上发挥最大的价值。从王道思维来看,价值是共创的,智财创作出来后,也需要有市场端才能价值交换。且创造价值的过程,也要利害相关者共用参与,才能共创价值。

虽然创作者是智财的源头及关键核心之一,但要在市场上创造价值,还需要有投资人的资金、将技术商品化的参与者、负责市场行销及业务推广的人、管理的幕僚等等,才能从端到端实现价值。

尤其将智财商品化的过程存在风险,往往也会让人倾家荡产,加上商品化及规模化的过程更需要专业的管理及经验累积,才能让智财真正创造回收及知名度。

因此我要特别呼吁,智财创作者应该要调整思维,改变观念,否则在现有文化观念下,创作者因怕与人合作会吃亏,往往紧抱自己的创作权利,最终价值无法体现,创作也只能孤芳自赏。

公司法日前甫完成修法,新法通过后对知识商品化较友善,有更大的弹性,能够建立共创价值且利益平衡的机制,也更具承担风险及利益分享的精神,值得创作者掌握新法带来的契机。

举例来说,创作者即使100%拥有智财权利,但如果不能在市场上商品化创造价值,100%x0(创造的价值)=0,能获得的权益是0。但如果创作者能与大家共同承担风险,让伙伴投入资源并引进专业管理,虽然创作者的权利可能降为10%,但10%x100(创造的价值)=10,创作者能拿到的权益是10,反而更实际,且之后有了资源还能再继续创造更多价值。

因此与其100%自己掌握智财却无法创造价值,创作者不如与合作伙伴共创价值,反而拿到更多。一般专利发明者在商业活动中,初期约占10至20%的权益,当规模扩大时,由于共同参与者的风险也提高,这时发明者的权益会降至3至5%,规模愈大比例就愈低。

这就像智财创作者在创业初期往往是担任董事长或CEO的职务,但随著过程中其他参与者的资金挹注及参与,创作者往往会转为CTO(技术长),扮演技术提供者的角色,甚至最后被踢出团队,这在美国是常态。但在台湾因文化与观念问题,智财创作者往往不愿释出部分权利,最终错失许多机会。

在台湾的文化观念中,拥有所有权的人往往就自认为也拥有经营权,其实创作者如果本身不具备经营的专业能力,反倒会让所有权贬值。还不如将经营权委由别人替自己创造价值,自己继续专注创作,何乐而不为?

台湾下一波需要朝高附加价值的方向发展,智财创作者的思维如不翻转,就无法有效发展。因此我也要呼吁,未来我们共创价值的机制需要更成熟,让共同承担风险的参与者都能利益平衡;其次,包括来自学术界、艺文界、产业界的智财创作者,也要调整观念,先翻转思维,再调整机制,借重新公司法,最终让行为翻转,改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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