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3

香港沒物證 只能辦盜竊罪

〔記者黃捷/臺北報導〕香港籍男子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來臺旅遊,卻狠殺女友棄屍,返港後再變賣女友財物、盜領銀行帳戶。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於殺人部分沒有管轄權,引渡來臺受審的機率也微乎其微,陳男很可能「殺人沒事」,港方最後僅以盜竊、處理贓物罪結案。依香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盜竊罪、處理贓物罪最重刑度雖分別可處監禁10年、14年,但實務上判到3年以上就已很重,相較於最嚴重的謀殺罪終身監禁,無異於微罪結案。

潘父日前來臺取回女兒遺物及剩餘遺骸,擔心陳男在香港會被輕判,離去前哭求,希望臺檢能向港檢請求引渡陳男來臺受審,但士林地檢署表示,香港幾乎沒有引渡「國民」的前例,雖會持續溝通,但機會渺茫。

臺灣允溝通 但機會渺茫

本案因案發地在臺灣,港方不僅手邊缺乏犯罪事證,依香港法例,香港人在境外犯罪,香港司法沒有管轄權,另一方面又礙於兩岸關係,遲遲未向臺灣提出司法互助,港檢6月底曾以個人名義來函請求提供證據,但因屬偵查祕密,士檢表明須透過官方行文才能交付。

士檢也曾兩度發函,請求香港律政司提供陳男證詞、DNA資料,香港律政司皆未回應。

學者建議 民間律師交換證據

文化大學法學院長、律師許惠峯指出,港方不願以官方名義請求提供證據,也不回應我方司法互助請求,或可嘗試由民間律師進行證據交換;他說,只要士檢事證齊備,港女命案仍可偵結起訴,移審後雖會久掛通緝,但至少臺灣的委任律師可行使閱卷權,再將取得的事證帶至香港,由香港委任律師帶上法庭審理;此法取得的證據還得看香港法官認不認可,不見得被視為有證據能力,但比起目前無解,至少可予一試。

21歲潘女與20歲陳男今年2月從高雄入境臺灣,兩人投宿北市南京西路某旅社時,陳男勒殺潘女,以行李箱運屍到淡水棄置;陳返港後將潘女相機、手機及臺幣變賣,再持潘女金融卡盜領1萬8500港幣,香港檢控官以2件盜竊罪、1件處理贓物罪將他起訴,全案審理中。

  • 香港籍男子陳同佳(左)狠殺女友(右)。(取自臉書)

    香港籍男子陳同佳(左)狠殺女友(右)。(取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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