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手術直播中,如何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來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樑雨

本文爲作者授權醫脈通發佈,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在當下醫院競爭發展的大潮中,有時候醫院爲了宣傳自己用盡了各種方式,殊不知其中觸碰到的法律風險可能會無處不在。



 


案件回顧

 

2017年,日本一患兒不幸被判定爲腦死亡,其父母決定捐獻幼子器官。5月,器官移植手術在岡山大學醫院進行,患兒是一位患有肺部疾病的1歲男孩,由於手術難度很大,且屬於當時國內進行的最年幼患者肺移植手術。

 

醫院爲了大力宣傳,便通知很多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其中日本某電視臺前往手術現場進行近距離跟拍,部分畫面被剪輯進該電視臺的一檔醫療相關節目,於2017年7月播出。

 

醫院和電視臺在未告知夫妻倆的情況下,擅自記錄患兒進行肺部移植手術的實況,且沒有進行打碼處理,可以看到幼童的肺部器官,手術期間醫生並未覺得不妥,反而誇讚器官年輕健康,事後公開了受捐贈家屬寫的信件。

 

這給捐獻者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困擾,二人決定向醫院、電視臺等機構提起訴訟,索賠1500萬日元。

 





律師評案

 

本案中,院方在未經幼童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媒體公開未經處理的手術錄像,其中包含幼童的臟器畫面。後又公開受捐贈者的信件,給該對父母造成較大困擾和心理負擔。這嚴重地侵害了患者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屬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患方可向醫院和媒體(電視臺)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童雖然死亡,但法律仍對其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醫院允許媒體對其手術過程進行錄像並向公衆播出,這侵犯了該幼童的隱私權;同時,在媒體上公佈幼童血淋淋的器官及其手術醫生髮表的不當言論,可以看作是有辱該幼童人格尊嚴的體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第二十七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院方不僅允許媒體對手術過程進行錄像,同時對外公佈了受捐贈者的信件,違反了保密義務,涉及到對該幼童隱私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該幼童的父母(近親屬)可以請求醫院和電視臺承擔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給其父母造成的後果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適用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該起案件雖然發生在鄰國日本,但類似案件也在我國屢見不鮮,這也引發了我們國家對於患者隱私的一些思考。那麼,如何維護患者的安寧與安全感,並維護其人格尊嚴?如何尋求手術中醫護方的知情權、患者的隱私權、新聞自由及新聞倫理之間的平衡?

 

初衷是爲了宣傳醫學成就,但是當患者身體袒露於衆目睽睽之下,患者的信息被廣而告之後,無論從倫理的角度,還是從法學的角度,都已經超出了人類尊嚴保護的基本界限。

 




手術直播中不可忽視的法律風險

 

隨着醫療技術與視頻技術的成熟,手術直播在今天日益風行。雖然手術直播對於臨牀教學、普及手術知識、宣傳醫學成就發揮了一些積極的作用,但是手術直播也備受各方的非議,其焦點就是患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003年9月2日,樑某在青島打工期間,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到青島某醫院做人工流產。作爲青島市某醫學院的教學醫院,醫院組織了八九位見習學生對人流的手術過程進行了觀摩。因麻醉處於睡眠狀況的樑某在手術後醒來,聽朋友告知其手術過程被無關人員觀摩,感到非常氣憤,因未達成和解,最後以醫院侵犯其隱私權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一審判定醫院侵犯隱私權之後,院方不服上訴,二審判決認定醫院侵犯患者隱私權,併爲此應向患者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2006年7月,我國某市醫院一臺心臟手術在電視上進行了現場直播。患者的病情、面孔、家庭情況等在公衆面前暴露無遺。當患者家屬看到患者胸骨被鋸開的時候當場暈倒。

 

2007年,中國長沙婦科微創高峯論壇上對一臺婦科手術進行了直播,主辦單位將手術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把畫面接入論壇現場,一起科研觀摩。同時,通過多家網絡媒體向社會公衆進行網絡直播。

 

2016年,上海某醫院工作人員將來院急診的某人氣藝人檢查報告發至網上,引發了巨大的社會反響。11月,該醫院發表官方聲明承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將當事人影像檢查報告發至網上,嚴重泄露患者個人隱私信息,並給對方造成了傷害與困擾,公開進行道歉。

 

這些案例中,醫方的做法都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存在着潛在的法律風險。

 




什麼是患者隱私權?

 

“隱私”,乃是指一種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襲、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患者隱私權”,指在醫療服務法律關係中,患者享有的身體權與私人生活、家庭、社會關係等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不被第三人非法侵擾、知悉、調查、泄露、公開和使用的一種民事權利。

 

對於患者隱私權保護,我國於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隨後的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窺視、接觸患者的身體,也不得將患者作爲教學工具;未經患者同意,與診療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門診就診室、檢查室、手術室、住院病房;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窺視、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動,患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1999年 5月 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1994年 1月 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手術直播中侵犯患者隱私權的特徵

 

在手術直播患者隱私權法律關係中,法律關係主體除了具備隱私權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患者隱私權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

 

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的主體是進行手術的患者。隱私權的主體不包含死者,因此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主題不可能涉及到死者,但這並不是說死者的隱私不受保護,只是對“死者隱私”的保護其實質是對生者(近親屬)名譽的保護。

 

2.患者隱私權的客體特殊

 

如果說手術直播中僅圖像暴露隱私部位可能侵犯患者隱私權,那就錯了。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信息:

 

(1)患者的生理信息: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長相、性別等信息。

(2)患者在手術直播中的身體隱私:性器官、殘疾部分。

(3)健康隱私:患者早孕而進行的人流手術、肝炎等傳染病史等不希望他人知曉的信息。

(4)基因隱私:基因信息已經納入到患者隱私保護範圍。

(5)財產隱私:銀行存款、負債等不希望他人知道的財產狀況。

(6)家庭信息:家庭關係、血緣關係、婚姻關係。

(7)個人經歷隱私:個人以往生活經歷。

(8)其他私人信息:個人偏好、宗教信仰、紋身等。

 




如何在手術直播中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國內對於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直接調整的立法目前還沒有,相關間接立法分散,不成體系。對於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保護大都是原則性要求,沒有提出具體措施。因此,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存在着許多問題。

 

1.手術直播必須徵得患者同意

 

大部分手術直播都是爲了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在有限範圍內播放,觀看的人也是醫生或醫學生。在醫學界普遍認爲這種有教學意義的內部分享無需經過患者同意,特別是在一些教學醫院。醫療圈內普遍認爲,見習教學是一種公益事業,不涉及隱私權的侵犯;觀摩教學符合國際上的醫療教學慣例,不需要患者同意。

 

但在相關法律法規上,並沒有見習教學、經驗分享、內部交流等豁免條款,也沒有針對教學醫院給予特殊的規定。法律界認爲醫患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醫療機構有義務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將患者作爲教學的活道具,用患者的隱私換取教學任務的完成,在倫理上和法理上都是與人權相違背的。

 

因此,在手術直播中保護患者隱私權的最重要方法是經過患者同意。需要告知的內容包括:實施手術的醫護人員、手術直播的方式、手術直播的受衆範圍、可能暴露的身體部位以及手術直播可能對手術造成的影響等。同意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在同意書上需要列明保護患者隱私權的措施,以及對於暴露患者隱私權的補償等內容。不但醫院需要獲得患者的同意,直播相關媒體單位也需要經過患者的同意。

 

2.明確手術直播的範圍

 

基於醫療教學的目的,任何手術的直播實際上都是可以允許的,但面對公衆的直播,不應選擇直接暴露患者隱私部位的手術,如整形手術、婦科手術、泌尿外科手術等。醫院對於要進行的手術直播應先遞交倫理審查委員會,並獲得倫理審查文員會的審批。

 

3.防止直播畫面過多泄露患者隱私

 

拍攝時,應禁止對準患者隱私部位或面部表情,避免泄露患者的個性特徵。醫患雙方可通過協商確定可以拍攝的身體部位或信息,可以通過圖像的後期技術處理,如馬賽克、霧化等遮擋隱私信息。

 

4.迴避患者的隱私信息

 

新聞媒體爲了實現直播的生動性與趣味性,經常會對患者的隱私信息進行深挖。因此,在直播前應明確手術直播的目的,不應將娛樂、博取大衆同情作爲噱頭。對需要披露的信息進行限定,儘量避免披露與手術無關的信息,可以通過化名等手段保護隱私信息。

 




醫方涉及患者隱私的新媒體信息傳播建議

 

2014年,有醫生在微信圈裏寫了一篇以《值得永遠記憶的一場手術》爲題的文章以資紀念。文章中所配的照片包含了手術室、患者的影像,引發了一場輿論風波。醫生們在朋友圈中未經患者許可曬手術、曬病例、曬感謝信,這些都可能侵犯患者的隱私權。

 

1.發佈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需徵得患者同意

 

容易被醫方誤認爲“默認”同意的患者信息發佈以感謝信最爲典型,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醫方擅自公開含有患者隱私信息的感謝信等致患者隱私信息泄露,在未取得患者同意,或患者來信、來電中未明確授權發佈的情況下,仍屬於侵犯患者隱私權。

 

2.非必要不披露患者隱私

 

在發佈患者隱私時一定要在對患者病情診治、病例探討、臨牀教學等情況下,沒有合理發佈目的則應堅守非必要不披露原則。

 

3.信息處理隱去非必要披露信息

 

在圖片類信息中,應注意去除圖片中能反映出患者面容、身體特徵的內容,謹慎患者私密部位的展示,注意與病竈無關部位的處理。視頻不但要注意上述細節,還要注意視頻中患者及其家屬聲音的處理。對於文字類信息,應注意去除非必要發佈的患者個人信息,年齡和性別的出現僅以實現發佈目的爲宜。

 




後記

 

2003年,筆者進入臨牀醫學院學習,見習中經常會遇到不願意讓實習生治療的患者,帶教老師一般都很無奈,總是找一些比較好說話的患者稍微配合一下,有些脾氣比較大的老師會直接吼患者:“這是教學醫院,你來這裏住院就得同意配合臨牀教學,不配合就別在這裏住院了。在這些老師的幫助下,我們那時的學生在走出校門之前還真的學到了一些知識。

 

筆者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有一定印象,是在一些整形機構用患者整形前後的照片做廣告,由於未做處理或直接標明患者姓名,招致訴訟。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是好事情,證明國家重視了人權的保護,也避免了醫院在宣傳自身的時候,給患者及家屬帶來了困擾,但是隱私權的過度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礙了醫學的發展。

 

臨牀醫生應保有一顆平常心,純粹地以醫療、教學爲目的交流病例,如果想宣傳,一定要獲得患方知情同意,避免招來訴訟。

 

顧問律師:

樑雨,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主任。樑雨醫療法律專業團隊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

 

本文案例來自於“英國那些事兒”微信號

 

參考文獻:

[1] 卿海龍.手術直播中患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D].湖南師範大學,2009.

[2] 齊璐璐.新媒體時代醫方信息傳播中患者隱私保護探究[J].中國衛生法制,2018,26(3):88-90.

[3] 陳爲培.醫療機構侵犯患者隱私權的表現與規避[J].醫學與法學,2018,10(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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