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你的疾病是既往症,所以保险不会赔喔。」

你一定听过这种说法,但大仁要告诉你

即使是「既往症」也是可以理赔的!

 

PS:此篇仅为大仁个人看法,目前实务与学说并未整合出通说,以下仅供参考,提供另一种不同观点的看法给予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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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这篇文章之前,大仁希望大家先有一个正确的观念:

保险是理赔投保「以后」所发生的「新疾病」。

如果你在投保「以前」还有一些「旧疾病」还没痊愈了,保险当然不会理赔这个旧疾病。例如已经罹患癌症,才来投保医疗险,那针对癌症的治疗是没办法理赔的(如果可以赔,大家都等到生病再来买保险就好了,不是吗?)

 

BUT!保险最复杂的就是这个BUT!

不是所有以前发生过的疾病,保险通通不赔,更不是因为既往症就不赔。

在解答这个问题以前,要先了解两个名词


(1)既往症

(2)已在疾病


 

何谓「既往症」?


过去曾经发生过的所有任何疾病都叫做「既往症」,例如小的疾病「感冒、肠胃炎」,到大的疾病「中风、癌症、失智」等等,这些疾病全都叫做既往症。

 

何谓「已在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127条规范: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这条大仁白话解释:「投保时,如果身体存有某项疾病还没痊愈,针对这项疾病的后续治疗就不会理赔。」

 

这个解释就是前面提到很重要的观念

保险只理赔「新疾病」,不理赔「还没好的旧疾病」

 

为什么很多人都说「既往症」不理赔?


其实不管是保单条款或是相关法规,你很难看到「既往症」这三个字。

那到底这种说法是从哪来的呢?

 

原由出自于民国 63年财政部发布的一道公文(连结)。

要求要研议《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

 

什么?你问大仁《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是什么?

如果你是业务员,真的该好好面壁思过一下。

如果你是一般保户,这份资料你真的应该看清楚,不懂的也要业务解释清楚。

 

《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就是在告诉投保的客户一些相关的权益,例如告知义务、除外责任、停效等一些很重要的保单权益内容。

每一份要保书后面都会有这么一张《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

如果你是业务员,好好看看。如果你是一般保户,更该看看。

 

 

《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跟「既往症」有什么关系?


关系可大了,可以说「既往症」能在保险界流传都是因为这份资料。

在民国 63年的公文,关于告知义务的部份就有提到「既往症」「现有疾病」这两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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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既往症」三个字是从这里而来的。

从民国 84年开始正式发布《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以后就广为流传,直到民国 99年第一次修正后才将「既往症」「现有疾病」这两个名词拿掉,改成目前的最新版本。

 

从这边很清楚的可以辨别,「既往症」跟「现有疾病」是两种不同的名词概念。

「既往症」→ 以前发生过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现有疾病」→ 指保险法第 127条的「已在疾病」,也就是还没痊愈的疾病。

 

我们可以说保险不理赔「已在疾病」,但不能说保险不理赔「既往症」。

因为即使是投保以前的「既往症」,只要完全治愈了就不属于「已在疾病」。

既然不是「已在疾病」,那当然就是在理赔范围的「新疾病」。

 

在以前资讯不流通的时代,大家都用错误的说法以讹传讹(当然现在也好不到哪里去),最后就演变成用「既往症」去解释「已在疾病」这种错误的说法了。

 

以下重点,有点复杂建议多看几次:


(1)以前发生过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2)保险不赔「已在疾病」(保险法第 127条

(3)保险不赔「已在疾病」,但会理赔「已经治愈的既往症」


 

以下例子很重要,建议重看三次

假设大仁投保曾经感冒,但投保时感冒已经恢复了,那该怎么看?


感冒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因为已经痊愈了)

感冒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因为已经痊愈了)

感冒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因为已经痊愈了)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你以前感冒,就说「感冒是既往症」因此不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要有两大要件


第一:证明这个疾病是投保时的「已在疾病」

第二:证明这个疾病没有「完全治愈」(如何判断是否完全治愈这个问题,大仁留待另一篇文章说明)


 

所以重点来了

如果这个疾病不是投保时的「已在疾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除非保险公司可以提出证明这个疾病是投保时的「已在疾病」,还没痊愈,那就不在理赔范围。

 

例如罹患癌症一个月以后马上投保,很明显癌症不可能在一个月的完全治愈,因此可以判断癌症是「已在疾病」。

 

如果这个疾病已经完全恢复了,它会是「既往症」,但不会是「已在疾病」。

所以感冒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除非你投保的当下感冒还没好)。

当然即使是「既往症」也可能理赔范围喔!

 

相关问题讨论:

Q:如果我投保时感冒,以后感冒都不会理赔了吗?

当然不是这样子。

如果你投保时感冒,那确实是「已在疾病」没错。

但是感冒会好啊!所以假设投保两年后又感冒了,保险公司当然不能用「已在疾病」来拒绝理赔。

 

要拒赔可以,要提出证明说:「这个感冒是投保前的已在疾病,而且一直到两年后的现在都还没好」。

 

投保时的(感冒A)是「已在疾病」没错,但经过一段时间这个(感冒A)已经完全被消灭了,所以现在出现的(感冒B)已经不是当初(感冒A)的「已在疾病」,当然就在理赔范围啰!(如果这个例子看懂,这篇文章你就看懂了)

 

Q:那为什么会说「既往症」不会理赔?

因为搞错啦!(请参考《人寿保险投保人须知》部份说明)

 

上面大仁有提到「既往症」是所有曾经发生过的任何疾病,无论疾病的大小都叫做「既往症」

 

保险不理赔的叫「已在疾病」(保险法第127条)

「已在疾病」是投保时还没恢复的疾病,如果疾病已经恢复了,就不能称呼为「已在疾病」。

 

所以「既往症」不理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样谁还敢买保险)。

正确的说法是:不理赔「已在疾病」。

 

Q:如果我投保时感冒,被批注除外,这样还会赔吗?

不行。

因为批注除外已经把「感冒」(呼吸道感染)列为不理赔的范围。

所以即使当次的(感冒A)已经完全治疗好,日后的(感冒BCDE)也没有办法理赔喔。

 

所以不理赔的原因,不是因为「既往症」的关系,而是因为除外。

 

Q:大仁的意思是没被除外,就可以理赔吗?

其实理赔与否很简单:

首先,先判断这个疾病是否痊愈(痊愈就不会是「已在疾病」)

其次,没有被批注除外

最后,符合上面两点(痊愈跟没有除外)就应该在理赔范围,跟是否为「既往症」一点关系都没有。

 

举例:投保时有感冒A(呼吸道发炎)被除外

一年后因感冒A已完全恢复,向保险公司申请取消批注。

此时如果再发生感冒B,保险公司就得理赔啰(感冒B已经是新的疾病了)!

所以已经完全痊愈的疾病,又没被除外,这样会不会赔呢?

 

最后总结:

其实「既往症」不理赔这个说法也无伤大雅,但每次大仁看到就觉得非常不舒服。

因为这会让许多不懂的人以为只要曾经发生过什么疾病,以为保险没办法提供保障了,这是非常错误的看法,也会影响到整体保户投保意愿,甚至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处理态度。

 

所以大仁决定写这篇好好解释一下「既往症」的由来,跟理赔与否的判断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至于「已在疾病」如何判断是否痊愈,这又是另外一篇文章了。

 

PS:此篇文章仅供参考,如何认定「已在疾病」请依照个案的不同而定,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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