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问:「投保重大伤病险,保险公司调阅病历查不到资料,却以『主诉』来拒赔,请问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大仁在这篇文章《「主诉」不可做为拒赔的依据!》已经说明过了。

这边就再解释清楚一些,让需要的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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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要知道一个最重要的基本观念。

当面对健康保险时(医疗险、癌症险、重大疾病险等)保险公司要拒赔必须得提出证明,证明这项疾病是投保时仍存在的「已在疾病」,这样才可以依照保险法第 127条来拒赔。

 

关于「已在疾病」的认定请参考这篇:

「既往症」一定不会理赔?不要被错误的说法给误导啦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是已在疾病,那就应该负起理赔的责任!

不过仍有网友碰到因「主诉」而被拒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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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位网友的说明,可以得知保险公司调阅病历后并没有查到在投保前与「乳癌相关」的任何就诊纪录。从这点我们也可以客观的判断,被保险人的「乳癌」并非「已在疾病」。

 

从上面的说法来看:

既然查不到病历证明这不是已在疾病,保险公司就应该要理赔。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大仁刚写完上一篇就遇到:

保险公司以病人就诊时的「主诉」来「推估」乳癌已经发生一个月了。

 

这点大仁在前篇文章已经说明。

主诉是每个人的主观感觉,然而普通人并没有医学知识,更无专业可以判断自己的身体状况为何,所说出来的主诉只能当作医师的诊断参考而已。

 

所以保险公司用「主诉」拒赔是非常不合理,也非常糟糕的处理方式。

 

看到这边你当然知道不合理,但你知道如何解决问题吗?

这个时候业务员专业与否的重要性就会显现出来了。

 

两大武器

大仁交给网友两项武器,请他列印下来交给保险公司。

 

第一项武器:金管会裁罚


根据《金管保寿字第10602540362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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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翻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不到就诊病史,不能够用「主诉」来「回推」被保险人拥有「已在疾病」。

 

金管会的裁罚对保险公司多少有吓阻的效果,如果比较心虚的,可能看到这样就把应赔的保险金赔下来了。

但如果比较硬的保险公司,就要用到第二项武器了。

 

第二项武器:法院有利的相关判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号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决:104年度保险上易字第2号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嘉保险字第3号

台湾桥头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106年度冈保险简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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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翻译:虽然癌症可能要三个月才会形成,但没有办法证明是「已在疾病」的前提下,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不能够用「推估或可能」来做为拒赔理由。

 

从简易庭到地方法院,从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从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

每一个判决都是在重复一件事:「除非证明是已在疾病,否则就是要赔」。

 

大仁将许多保险公司因「主诉」拒赔,最后败诉的判决交给网友,让他转交给保险公司。

 

运用过去曾经发生的争议,来让保险公司知道他们可能会面临什么结果。

如果比较理性的保险公司,看到这些姿态应该就会放软,这时就比较好谈了。

 

这是大仁在处理理赔争议时,常运用的两项武器。

如果你也不幸遇到被以「主诉」拒赔的话,这篇希望给你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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