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積翁家族史事輯補

於磊

摘要:作爲積極參與新政權建設的降元南宋官員,福建人王積翁頗具典型性。特別是其出使日本後遇害,向來爲學界所關注。本文則在此基礎上,重點考察王積翁家族在元朝的延續和發展。首先通過梳理宋元交替之際徽州地方社會的複雜狀況,辨明王積翁任職徽州期間同李銓降元之間的關係。其次,具體考察對王積翁家族在元朝延續起關鍵作用的王都中特授徽州路治中之來龍去脈,及其較爲重要的交往人物。最後分析王㽘冤獄事件,側面考察王積翁家族在元朝後期的影響。

關鍵詞:王積翁;徽州;王都中;平江路治中;王㽘冤獄事件

作爲宋元交替之際降元南宋官員的重要人物,福建福寧縣(今福建霞浦)人王積翁頗爲引人注目,當時亦受到元朝政權的重視。特別是元日戰爭期間,於至元二十一年(1284)主動要求出使日本,方至其境即遇害於海上。王積翁被害後,元朝追封爲敬愍侯。仁宗皇慶元年(1312)又加封閩國公,改諡忠愍,立祠祭祀。對此,學界已有較多關注,筆者此前亦以黃溍所撰《王公祠堂碑》爲中心重新探討王積翁出使日本的原因、背景,以及他作爲江南知識人同元朝政權積極合作後希求爲新政權效力的心態。但是鑑於王積翁作爲降元南宋官員的典型性,關於其家族在有元一代的發展軌跡仍缺少較爲詳細的梳理。本文即着眼於此,利用散見於文集、方誌中的資料,在進一步補充王積翁入元前後的相關活動之外,同時對其後代的事蹟略加輯補,以期管窺降元羣體的一般性特徵。

一、王積翁與徽州

德祐二年(至元十三年)正月,南宋朝廷正式歸附元朝,此後南宋各地方官員皆紛紛投降元軍。但在此新舊政權更迭之際,各地實際的狀況其實更爲複雜。據《王公祠堂碑》載,此時王積翁“遷太府寺丞兵部郎官,出知徽州,兼都督兵馬府參議官。軍帥李銓據城謀爲變,勢甚張。公以計柔服之,且施恩信離其黨,民恃以無恐。加兵部侍郎,仍舊任。俄除江南東路提舉常平茶鹽。”亦即,在當時局勢危急之時,王積翁出任徽州知州。對此,《弘治徽州府志》的記載亦可印證:

王積翁,德祐元年九月到官,二年正月改除江東提舉。

同時,《宋史》亦明確記載:“(德祐二年八月)以王積翁爲福建提刑、招捕使,知南劍州,備禦上三郡。”相較之下,可清楚知道王積翁任職徽州知州不到半年即改任東南。此後亦如所周知,在唆都軍至福州後,王積翁即“以城降”,正式歸附元朝。

在王積翁知徽州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即如《王公祠堂碑》所及,參與處理了“軍帥李銓據城謀爲變”事件。李銓時任南宋徽州都統制,擁兵駐守徽州城。“亥子之間,李銓戍吾州(徽州),虎哮狼噬。公(畢祈鳳)潛調柔、銷其暴,民艱食,賴公無飢。李銓納土,北覲未還。其部曲李世達挾其子爲變,潰入閩。草竊乘間屠毀黟歙,世宦高貲禍慘甚。”由此表面看來,似乎是李銓駐守徽州期間所領軍隊縱暴不法,給徽州地方造成較大破壞。即所謂“乙亥、丙子之間,戍將李銓以北兵將至,詭曰守城乏材而毀之(即紫陽書院——引注)。祭器、書版蕩爲烏有。城既不守,銓之子及部曲爲變。”前引方回兩則史料中皆提及,李銓縱兵爲患,後歸降元朝以及其子與部將爲變諸事。綜合來看,所謂“軍帥李銓據城謀爲變”,當是在南宋政權危亡之際,李銓欲投降元朝,但其部下反對較大,徽州駐軍中發生了衝突。亦即“昔至元丙子春,丞相伯顏受詔下臨安,惟時宋都統制李銓舉徽州以降,副統制李世達殺戍將拒守。”

從更爲具體的時間節點看,“至元十三年二月,寧國萬戶張杲領軍前去收附徽州,都統李銓隨即投降。拜設官吏了當。”此即是,李銓正式投降元朝當在至元十三年(德祐二年)二月,結合前面王積翁徽州在任的時間看,李銓歸降時,王積翁應當已經離任。而《王公祠堂碑》所謂王積翁參與處理“軍帥李銓據城謀爲變”事件,當正是處於李銓正式歸降前其軍隊內部衝突之時。而“公(王積翁)以計柔服之,且施恩信離其黨”應當是安撫李銓及其部下李世達兩方,力求穩定局面,避免更大沖突。從王積翁後面的連續升遷來看,當時處理徽州駐軍內部問題應當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此,進一步翻檢相關文獻,康熙《休寧縣誌》以及乾隆《歙縣誌》則記載作:

德祐二年春正月,招討使李銓、知州事王積翁率衆降元。

恭帝德祐二年春三月,元入臨安。招討使李銓、知州事王積翁以徽州降於元。

兩則記載儘管時間上略有出入,但都以將徽州歸降元朝的官員記作李銓和王積翁。但根據上文分析,李銓以徽州降元是在德祐二年二月,此時王積翁已經離任徽州。徽州歸元之事當與王積翁無涉。再檢核明代方誌皆無王積翁於徽州任上歸附元朝的記載。或由此可知,王積翁此後於福州降元影響實大,而他又恰好在徽州歸附元朝前夕任知徽州事,故後世編修方誌時將兩者雜糅了一起。

二、王都中及其家族的延續

王都中爲王積翁季子,年甫十七即以恩蔭特授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後官聲斐然,終於江浙行省參知政事。王都中相關資料較爲豐富,特別是黃溍《正奉大夫江浙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王公墓誌銘》(後文略稱《王都中墓誌銘》)所述尤詳,《元史》亦據此立傳。下文即以此爲基礎,並結合《王公祠堂碑》等相關資料對王積翁逝後該家族在元朝的延續作簡單考述。

如前所述,王積翁至元二十一年出使日本遇害後,元朝政權追封爲敬愍侯,後又加封閩國公,改諡忠愍,立祠祭祀。同時,還特授年甫十七的王都中爲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對此,《王公祠堂碑》載:

公(王積翁)竟遇害而薨,得年五十有六。夫人葉氏攜諸孤跣哭赴訴闕下,上聞訃震悼,命頒其家衣廩如故。給夫人驛劵,乘官舸五南還究其事。尋諡公敬愍侯,錄其季子從仕郎、南劍路順昌縣尹都中爲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即平江賜宅一區,田八千畝。

王積翁海上遇害後,元廷旌褒其家,於平江路賜田宅並追諡王積翁,留質大都的王積翁夫人葉氏的努力不可忽視。此前拙稿曾指出,王積翁積極出使日本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雖然他受到忽必烈的重視,但因忤逆權臣,官途不順遂,故可推測王積翁遇難海上後,元廷並未及時處置此事,方有“夫人葉氏攜諸孤跣哭赴愬闕下”之事。

此外,關於特授王都中事,該處記載亦略顯模糊,容易引起誤解。特別是“尋諡公敬愍侯,錄其季子”之語,似乎葉氏 “赴訴闕下”後,忽必烈即厚遇其家。其實王都中之特授乃在十年之後。相關情況《王都中墓誌銘》記載作:

公生三歲,即以恩授從仕郎、南劍路順昌縣尹。至是甫七歲,從葉大夫跣哭赴訴於闕下,世祖皇帝爲之震悼,給驛劵俾南還,敕行省爲窮治其事,仍賜以平江田八千畝,宅一區,因定居於平江,而著籍焉。上念忠愍不置,有旨視故所居官,下二等錄用其子。忠愍之子七人,惟公獨存,乃授公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公時年十有七,僚吏見其年少,頗易之。

據此可大致梳理:王都中七歲時,葉氏攜之赴闕陳訴,忽必烈即“敕行省爲窮治其事”,並賜田宅於平江。而後再過十年,王都中十七歲時,“上念忠愍不置,有旨視故所居官”,特授王都中平江路總管府治中,此時已爲世祖至元三十年。

對此,屠寄亦曾有所注意,特別是針對據《王都中墓誌銘》而成的《元史·王都中傳》記載“已而世祖追念其父功不置,特授都中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時年甫十七”提出質疑,認爲,“積翁死於至元二十一年,時都中生年三歲,至十七歲已入大德二年,舊傳雲世祖追念其勞殊,不合事實。”毫無疑問,屠寄將“公生三歲,即以恩授從仕郎、南劍路順昌縣尹”理解爲王積翁死時王都中方三歲,而忽略“至是甫七歲”,亦即《王都中墓誌銘》明確交代的至葉氏攜之赴闕陳訴時方七歲,故將王都中特授官的時間下推至大德二年。再結合《王公祠堂碑》所載王積翁生前,其諸子皆“以公(王積翁)奏補官。曰琦,明威將軍同知肇慶路總管府事。曰權中,從仕郎同知循州事。曰升中,從仕郎寧海縣尹。皆卒。曰建中,從仕郎建安縣尹。閩國太夫人出也,從太夫人留質而歸,卒於維楊驛。” 可知,《王都中墓誌銘》所謂“公生三歲,即以恩授從仕郎、南劍路順昌縣尹”當是王積翁生前爲其子所奏補官而已。此外,明初王禮爲王積翁之弟王剛中後裔王復所作《平陽王氏世次志》中亦言及:

俾其子都中襲父爵。丞相伯顏奏:都中年才十七,重任非所宜,宜使臨民習政。於是授平江路治中。

再查《元史》本紀所載,至元三十年十一月己卯“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顏入爲中書省平章政事,位帖哥、剌真、不忽木上。”如此或可旁證王都中特授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在至元三十年。此時王積翁諸子除王都中外皆早卒,而王都中亦年甫十七,但作爲“故所居官”之子,儘管有反對者,忽必烈仍特授之。此即王都中特授之前後,也可見忽必烈對待降臣態度之一斑。

有此背景,此後王都中歷任浙東道宣慰副使、荊湖北道宣慰副使、江淮泉貨監、郴州路總管、饒州路總管、兩浙都轉運鹽使、福建閩海道肅政廉訪使、福建道宣慰使都元帥、廣東道宣慰使都元帥、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鹽使、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江浙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王都中墓誌銘》按其任官先後排比了王都中歷任各地的治績,但皆無及具體時間。唯牟巘於《敬愍侯祠記》中提及“治中繼升太中,去爲浙東宣慰副使。歲癸卯,自述顛末,來以諗其先友陵陽牟某求爲記,刻石示方來。”可知,癸卯年(即大德七年)前後王都中由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升至太中大夫、浙東道宣慰副使。

此外尚需提及的是,世祖忽必烈朝曾追諡王積翁敬愍侯,賜其家族平江田宅,並特授王都中平江路治中,亦可謂厚遇之。而亦如前文所及,至仁宗時又加封閩國公,改諡忠愍,立祠祭祀。這其中主要的推動者則是在荊湖北道宣慰副使任上的王都中。《王公祠堂碑》載“厥後,都中累遷荊湖北道宣慰副使,言公雖已得諡,而爵秩未稱。有司以聞,仁宗皇帝覽其奏。皇慶元年春三月詔加贈公榮祿大夫平章政事上柱國追封閩國公,改諡忠愍。”亦如前引牟巘《敬愍侯祠記》所載,大德年間,該家族既已“闢寺(妙湛寺——引注)東廡創敬愍祠,塑侯遺像以嚴香火。以致延佇冠佩有肅,神采如生,相率拜祠下,且喜且悲。因市田百畝,舍入常住,爲此祠歲時薰脩,及七月十五日忌日追遠費,專一僧掌之。具有規約。”亦即,於平江妙湛寺旁建敬愍侯祠,私祀王積翁,並請牟巘作文記之。而皇慶元年最終官方爲之立廟祭祀的推動者尚有王積翁夫人葉氏之弟葉茂辰。《王公祠堂碑》明載“太夫人之弟茂辰甞以公薦爲武德將軍管軍揔管,公之歿也,爲之七走京師而致力於祠事尤悉,亦有功於王氏而可書者也。”至此,在家族的努力及官方的推動下,作爲南宋降臣的王積翁,於有元一代,不論生前還是身後,皆獲得了較好的結果。這一方面在維繫此類家族羣體對元朝向心力的同時,無疑也對王積翁家族在元代的延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後簡單考述有元一代與王積翁家族特別是與王都中交往較爲重要者。首先要提及的即是黃溍。黃溍同時爲王積翁撰寫祠堂碑以及爲王都中撰寫墓誌銘本身也說明他與該家族不同尋常的關係。黃溍在《王都中墓誌銘》結尾也明言:“始公臥疾西湖上,溍入候安否,公頋謂溍曰:‘吾平生無它長,惟孝於親、忠於君爾。度此疾必不起,只此爲永訣。能使吾不朽者,惟子是。’溍對曰:‘公年未及謝,天子方向用公,百神所相,旦夕且勿藥矣。’公頷之而不復言。公之薨也,溍方縻於官守,無從匍匐往赴,矢哀以辭,用存掛劍之誼。”其次爲袁桷。袁桷於《跋王使君都中年像圖詩卷》記到:“桷念昔曽大父太師樞密越公,嘉定間以著作郎考南省多士,獨得參政留耕先生,後登上第,直道大節,爲淳祐全臣。雖不及相天下士,今猶嗟惜之。施於諸孫,詩書之澤,蓋未己也。桷學不加進,懼世徳之微,凜然自治,敢以通家之舊,願相與勉焉,以求似夫世臣之文獻。金章紫綬,豈足爲吾兩家榮觀哉!延佑六年八月辛丑,契家弟四明袁桷書。”此處所謂“通家之舊”“契家弟”,檢核“袁桷墓誌銘”載有其祖母爲王氏,當指此而言。同時,四明袁氏即便入元以後仍保持“中外姻婭,皆宋名族”,而袁桷又盛讚王積翁叔父王伯大爲“淳祐全臣”,可知袁桷同王積翁家族應當亦保持着較密切的關係。複次當爲元初東南著名文人牟巘。牟巘爲王都中所請撰寫《敬愍侯祠記》,亦明言:“留耕(王伯大)嘗爲端明殿學士制置福建雲,與我先人道誼交,而侯(王積翁)又於予厚。”最後爲元代後期僑居平江的著名江南士人鄭元祐。如後文所論及,在王積翁家族後人遭受冤獄平反後,鄭元祐曾著文詳其本末,並言及:“予念參政公無恙時,㽘嘗從予遊。”可見王都中與鄭元祐同居平江,當有較多交集,往來頗密。

此外,黃溍於《王都中墓誌銘》中記載:“先友燕石丞公楠,一見知爲令器,深加獎掖而策勵之。”如所周知,燕公楠爲元初江南名臣,大德間曾任江浙行省右丞、湖廣行省右丞,而這一時期王都中亦多任職江浙和湖廣。可以說,王都中於江浙和湖廣時期的升遷應當與燕公楠的提攜密切相關。

三、王㽘冤獄事件

關於王積翁家族在元朝第三代相關人物的資料極少,據《王都中墓誌銘》,儘管王都中子嗣較多,亦有數人爲吏員,但其影響應難有如王積翁、王都中者。唯鄭元祐所記王都中之子王㽘冤獄事件似值得注意,分析其中原委,或可一窺該家族在元代後期的基本面貌。史料較長,但尚未引起足夠關注,茲引述如下:

王㽘字季境,其先閩人。大父中書平章公,其父則江浙行中書省參知政事本齋公也。至元五年任淮東宣慰司奏差,未幾,侍父病,歸吳下。終喪,仍往淮東,升都府宣差。

至正八年八月十六日,府同知上任,而㽘職掌堂食公宴。當其職所隸所謂茶酒夫翟四者,以蔬飣不謹,令別具鮮潔,翟不從,乃叱直廳軍夫戈佔負翟四,令獄卒張全隔衣笞其臀兩下。㽘以張笞不力也,奪張手杖自捶之,亦兩下耳。翟方整換蔬飣,終宴逮暮方散去。翌日,翟復到府署,少頃即歸。時維揚大疫,染者多暴亡。蓋翟已染疫,顧身隸官,其出乃強勉。更四日,翟四者死。府饔人鄧徳者,翟疎遠親戚也。嘗以割烹遭㽘撻,於是嗾翟妻蕭訟其夫死不以命。先是,揚州路錄判石琪目擊㽘由元戎以下,以其名臣子,禮遇有加。每諂事㽘,恆欲具酒以㗖㽘,㽘拒絕之。兼以驛騎數不足,㽘烙琪所乘馬以足之。琪恚無所泄。及見翟妻訟夫遭㽘捶死,乃大喜。教蕭以爲翟不死於杖而死於㽘用靴腳疊踢其夫臍右,凡兩腳,於是翟殞命。㽘既就逮,戈佔等證佐不得同,琪爲畫䇿,別立誣同證,佐而加之,搒掠驅拽。且更卷十六日字爲十八日,所以誣陷㽘者無不至。兼帥府、憲府兩不相干,錄事司不能無觀望,而得以髙下其手焉。㽘既不勝苦楚,亦自誣服,獄成上府。

凡囚在禁,憲府當以時獻,㽘或審異獨漏,㽘不知。加省錄及憲長它除,揚州路及憲府以㽘家屬訴冤頻切,乃始選委泰州知州趙公威鞫之。公即追蕭所告狀,反覆披閱。見擦洗告日,兼證佐皆非當時與見㽘捶翟者。撿翟死既在八月廿一日,緣何江都縣繳申屍圖卻在九月十四日。兼訟㽘踢翟死,公論甲舉右足當踢乙身之左,緣何訟㽘舉右足踢翟,而踢傷痕反在身之右乎。使誠以臍右致傷,翟當即死,緣何更五日後乃始死乎。凡所以誣㽘者,捲紙色不同,墨濃淡亦異。兼㽘招辭皆非㽘手書。公既洞見底裏,即命吏以此數端立案駁問。該吏莫珍以下誣證仵作等四十餘人或首或招,盡發石琪所謀,而琪避罪逃去。於是㽘之遭誣乃始平反而明著於淮甸。㽘冤既伸,而公以文章之純,道徳之懿,英聲茂實,海內傳誦。於是聖朝召拜翰林待制。

上引所述案情由來甚詳,大致可還原爲:①責罰下屬。王㽘時任淮東元帥府宣差,執掌堂食宴會。因其下屬負責茶酒的小吏翟四所供食蔬不潔,令其更換,翟四不從,王㽘即令當值人員笞打其臀。因笞打不力,乃自笞翟四兩下,此後翟四方重新更換。②下屬身亡。當時揚州恰遭大疫,五日後翟四身亡。③串通誣告。平日亦曾遭王㽘責打過的廚人鄧德和對王㽘有積怨的揚州路錄判石琪唆使翟四之妻誣告王㽘打死翟四,並串通誣詞,篡改原來卷宗日期。④錄事司上下其手,王㽘亦屈招成獄。而廉訪司刷卷不力,致使冤獄遷延,王㽘家人持續上訴。⑤泰州知州趙公重審卷宗,發現告誣、串供、塗改等諸多疑點,最終王㽘冤獄得伸。

由此王㽘冤獄事件可知,王積翁家族後人在元代後期儘管從事基層的吏員職務,但由於王積翁以及曾官至行省參政王都中的威望,仍普遍受到尊重,其家族的影響仍在,即所謂“由元戎以下,以其名臣子,禮遇有加。”而鄭元祐撰文在彰顯泰州知州心存至公平反冤獄的同時,對王積翁家族後人的褒賞亦溢於言表,故其不厭其煩地詳細敘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此外,雖然王㽘遇下屬較爲嚴苛,但其文章聲明高著,冤獄平反後即召拜翰林待制。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元朝持續厚遇王積翁家族的體現。

再據鄭元祐記載,王積翁家族在元朝後期經歷此冤獄事件後,明顯元氣大傷,世祖朝所賜田產亦折損大半。“忠愍公死王事,朝廷賜田十頃於吳以贍其家,舉族之人食賜田者常千餘指。而賜田所入,每缺於水旱,故其家窶困日甚。重以㽘不幸遭誣,既在獄,其家訴冤。入淮幾二載,囚糧不可以飽㽘,諸兄弟更貸以救㽘垂死。”

或由於王積翁家族在元朝的影響,此冤獄事件後,在南方士人羣體中也引起了不小的關注。浙江臨海人陳基亦有詩作歌載此事:

烏夜啼引爲泰州趙子威使君賦

閩人王㽘,字季境,爲淮東帥府奏差。被誣,系揚州録事司獄。時趙公爲泰州,以廉能稱。部使者移其獄使讞之,遂反其冤。

烏夜啼,在庭樹,烏啼啞啞天欲曙。阿兒被誣身繫獄,盡室煩冤受荼毒。烏啼胡爲繞吾屋,下堂喚婦起聽烏。忽喜門前有素書,書中報道兒罪脫。此樂欣欣天下無,兒歸拜母爲母說。泰州使君當世傑,執法霜臺舊司臬。明如青天皎如月,寃獄平反解縲紲,已死復生誣得雪。海可枯,山可裂,使君之德不可滅。烏啼愛我庭樹枝,我愛使君君不知。使君歸朝奉天子,日日聽烏爲君喜。

如鄭元祐相同,皆以歌頌泰州知州的方式對王積翁家族後人的遭遇表達了同情和關切,這也或可視作王積翁家族在元代後期延續的具體體現。

四、結語

政權交替之際的降臣羣體及其家族在新朝的延續、發展問題在任何歷史時期皆呈現出特殊的面貌特徵,尤其是經歷宋元交替的降臣,在非漢民族政權的統治之下,他們對新政權態度的變化向來爲學界所重視。特別是着眼於其家族的整體變化而言,由於資料所限,大部分情況已難以梳理清楚。當前只有通過典型的個案來具體分析,雖然難以以此一般化,但亦可大致瞭解他們在元朝的基本活動及家族的大致發展脈絡。本文所重點關注的福建王積翁家族與此前筆者曾撰文論述的徽州雙橋鄭氏家族則屬於不同類型。即便是作爲入元后的王積翁家族,在南宋時期既已有所積累的家族聲望無疑仍起到較大作用。如文中曾論及袁桷同王都中的交往關係中,仍在刻意強調兩個家族在南宋既有的聯繫。而對於蒙元政權而言,這似乎也是他們不得不加以利用的資源,故而在相關家族官員的選任方面一般會有所傾斜和扶持。不論是對王都中特授平江路總管府治中還是王㽘冤獄後召拜翰林待制等方面,皆給予厚遇。

亦如筆者在此前文章中所提及,宋元之際降臣羣體不可避免地在明代中期以後都被標籤化,王積翁本來以福州投降元朝,但在徽州當時複雜的歷史情形下,清代地方誌纂修時仍將王積翁與李銓以徽州降元聯繫了起來,這不得不說是降臣標籤化強化的結果。所以,首先以當時人的視角來觀察他們活動以及所受到的評價便顯得極爲重要了。(本文作者爲南京大學歷史學院助理研究員)

文章原刊於《元史及民族與邊疆研究集刊》第三十四輯,註釋從略,引用請覈對原文

責編: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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