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西寧律師說法

金水區政府作為涉訴拆遷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成立了沙門村改造指揮部作為負責拆遷改造工作的臨時機構,該機構又委託華賦遠公司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造成陰英軍居住的房屋損害,從法律上應當認定陰英軍的房屋是在金水區政府拆遷相鄰房屋時受到的損害,無論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均不影響認定該損害行為的違法性。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東風路**號。

法定代表人魏東,該區區長。

委託代理人李強,鄭州市金水區國基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陰英軍,男,漢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陰英軍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水區政府)確認毀壞房屋違法一案,金水區政府因不服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豫71行初40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金水區政府委託代理人李強、趙勇,被上訴人陰英軍及其委託代理人鄔宏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事實】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審理查明,陰英軍在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277號擁有宅基地並建有八層樓房。2011年,陰英軍與妻子離婚後,經法院判決對該樓房進行了分割,陰英軍對該樓房的三至六層等擁有居住、管理、使用權。2016年金水區政府對沙門村進行城中村改造並成立了沙門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以下簡稱沙門村改造指揮部)具體負責沙門村的拆遷改造工作。在拆遷改造中,沙門村改造指揮部又委託華賦遠公司實施對沙門村房屋的拆除工作。2017年2月8日,華賦遠公司在對陰英軍相鄰房屋拆除時,對陰英軍涉案房屋的三層牆體等造成損壞。陰英軍為此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一)關於陰英軍的主體資格問題。涉案樓房雖因陰英軍的婚姻情況經法院判決進行了分割,但陰英軍仍為涉案被損壞房屋的產權人之一,尤其是被損壞房屋的三層被法院生效判決歸陰英軍居住、管理和使用,陰英軍與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適格的原告,金水區政府主張陰英軍訴訟主體不適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涉案房屋被損壞的責任主體及是否構成違法問題。根據《鄭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金水區政府為本次拆遷改造的主體,負責該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為此,金水區政府還專門成立了沙門村改造指揮部具體實施拆遷改造工作,但因沙門村改造指揮部為臨時機構,其所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成立機關金水區政府承擔。本案中,雖然直接造成陰英軍房屋損壞的是沙門村改造指揮部委託的華賦遠公司的施工人員所為,但基於委託關係,該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由委託人沙門村改造指揮部承擔,如前所述,金水區政府最終應當承擔造成陰英軍房屋損壞的法律後果。本次造成陰英軍房屋損壞是在拆除陰英軍相鄰房屋時發生的,該次事件的發生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均不影響損壞房屋的違法性,故陰英軍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確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損壞陰英軍位於在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277號的房屋違法。

【上訴理由】

上訴人金水區政府上訴稱:(一)涉案房屋損壞並非上訴人故意所為,拆遷承包方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可以證明,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沙門村278號樓時,部分高空墜物砸到了沙門村277號樓三樓的牆體上,不具有行政違法性。(二)本案屬於民事糾紛,被上訴人以行政案件起訴,屬於濫用訴權。(三)被上訴人並非涉案房屋的獨立產權人,其單獨起訴,主體不適格。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陰英軍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陰英軍答辯稱:(一)被上訴人是合法的訴訟主體,生效判決確定被上訴人對涉案房屋的3-6層有合法的所有權,本案損壞的是第3層。(二)施工單位毀壞陰英軍的房屋,並非高空墜落造成,損壞的是房屋的承重牆。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

【二審判決】

本院認為:(一)陰英軍具有本案適格原告主體資格。根據生效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陰英軍對涉訴的位於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277號的樓房具有部分的居住、管理和使用權,與涉訴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法屬於適格原告。(二)金水區政府損害涉案房屋的行為應確認違法。金水區政府作為涉訴拆遷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成立了沙門村改造指揮部作為負責拆遷改造工作的臨時機構,該機構又委託華賦遠公司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造成陰英軍居住的房屋損害,從法律上應當認定陰英軍的房屋是在金水區政府拆遷相鄰房屋時受到的損害,無論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均不影響認定該損害行為的違法性。(三)本案是金水區政府在實施徵收改造行為時造成損害引起的訴訟,屬於行政爭議,不屬於民事糾紛。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作出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的內容,屬於信息公開答覆,不能作為本案爭議的定性依據,故金水區政府關於本案屬於民事糾紛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豫71行初403號行政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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