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從法律角度進行理性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車位應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使用,不應被單獨出售,但在我國,購買車位似乎已經成為一項潛規則,即業務通過有償方式獲得車位的長期使用權。

律師分析,業主購買車位的費用是向開發商繳納的以獲得車位使用權為目的的費用,其中不包含物業的車位管理與服務費用。物業向業主提供車位的清潔打掃、照明、監控、停車秩序管理等服務,業主需向物業繳納車位管理費用。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對已具備競爭條件的七項服務價格放開了價格,其中就包括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即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但物業在對業主收費前須到所在區房管部門、物價部門辦理登記備案並辦理收費許可證,業主有權讓物業對價格進行公示並要求其出示相關收費許可證。如果物業車位管理收費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登記許可,明顯屬於違規收費,業主可拒絕交費。

律師提醒,如物業收費存在明顯不合理,業主可組成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協商定價,或向有關部門舉報處理。

至於保安與女業主的肢體衝突,建議報警處理,讓警察調取監控保存證據,如因肢體衝突導致女業主身體受傷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要求物業和保安進行民事賠償。


我是本小區業主,物業公司老總與置業公司老總是翁婿關係(坊間傳聞)。打人的是社會閑散人員,或者說是混混黑社會。我不是當事人,但我是鄰居,就發生在我家樓下,全過程都看到。以前都是老年人保安看門,為什麼忽然間會有那麼多年輕人出現打人。感覺是在殺雞給猴看,你不交錢就給你好看。置業打人者還發了朋友圈。揚言,我打你了能咋咋,打了我給你看,你還能咋咋。還有物業公司發的聲明,說是社會人員與他們無關,一,社會人員為什麼就管理費問題打人!古道熱腸嗎!二,社會人員打業主,保安為什麼不制止。要你保安何用!三物業服務如果合理到位,為什麼大部分業主不願意繳納物業費。下面是打人者發的截圖和物業公司聲明。


停車位按道理來說應該是小區公共場所,原則上開發商不應該拿來買賣,當然花了7萬買了,那就是你的了,那塊地的使用性質就是停車位,不可用做其他途徑,至於還要收100元的費用每月,我想應該是管理費,類似物業費,就像你花錢買了房子要交物業費一樣,如果你對這個收費有異議,可以去當地的房管局物業科或規劃局,工商局進行投訴諮詢,不要去和物業公司發生衝突,那樣不利於解決問題,你們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大部分業主的力量去和物業交涉,協商,不要憑自己一己之力去和物業對抗,用對抗這個詞可能有點不合適,但很貼切。至於保安推倒孕婦,這個事件完全屬於治安案件,當事人應當報警,讓人民警察來處理,保存好證據,錄像最好,街坊鄰裏願意作證。如果被推到的孕婦

因推到造成的身體上的傷害,那麼對方保安極有可能犯故意傷害罪,那是刑事案件,然後根據法醫的司法鑒定來對涉事保安量刑。你問的問題是兩個領域的,是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的,停車位歸一個部門管,保安推到孕婦歸另外一個部門管,可能是因為停車位問題造成的保安和業主之間的肢體衝突,但是這兩件事要分開來處理。最後勸一句,理性維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勿把有理的事情辦成沒理。


我是這個小區的業主,打人的時候也恰巧看到了全程(我是在樓上聽到有動靜在窗戶看到的,在此說一下別被說我不上前)。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求網友勿噴我只是說一下。。

1,打人者並不是文中所說的什麼所謂保安,而且置業公司請的社會流氓打手,我們交了物業費請的保安,全在門口離的遠遠的不敢上前,我們請他們看戲嗎?打人者中間還有物業的女性人員,在那說著一羣窮逼沒交錢也想進去?(這一句有視頻)

2,之前開發小區的時候說的是地上無車位,全是地下車庫,大部分都是這個時候交的車庫錢。結果後來小區的籃球場,健身會所,活動中心,全被建造成了地上車位開始往外租賃,這時候大家已經有很大意見了。而且打人是週一,周天的時候車庫還可以正常使入,週一中午直接無條件不讓進,就算讓交錢是不是也得給個時間,

3,費用問題,我們小區物業費一平將近1.7,車庫租賃一月500再加100管理費,根據最近評級我們這就是個四線城市,而且也只是個一般小區,這個管理費都快趕得上別的小區的租賃費了。錢貴了也就算了,但是我們感覺不到值,小區裏好幾家全被撬鎖,物業一點回應沒有,一下雨窗戶全漏雨,物業也沒反應,安排維修一星期沒見師傅,請問我們的維修基金去哪了。哦還有之前小區因為小垃圾桶需要倒的快,覺得清潔費太貴,直接換成了垃圾中專站的大箱子在樓道門口,一進樓道好傢夥全是蒼蠅。

4,陽光物業的名聲在我們著可以說是聲名狼藉,但是為什麼做這麼大呢,因為他們的老闆是我們開發商的女婿,這個物業在商丘的所有小區基本都在想辦法趕他們出去,之前我們要求成立業主自理委員會就被開發商百般不配合一推在推,我們業主和這個開發商和物業是積怨已久。

這些問題全是實際存在的,大部分也都發生在我的身上,畢竟自己家誰也不想讓亂糟糟的被議論紛紛的。


1.關於車位產權問題

關於車位的產權問題在本案中再次引起熱議,尤其是「南京星漢花園車位被判歸全體業主」一案被瘋傳後,很多人被誤導認為小區車位就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暫且不論該判決並未生效,已經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即使對於裡面說的判歸業主,也並非一概而論的全部車位,而是指超出規劃部分的車位。那麼車位的權屬究竟如何呢,實際上應該區別對待:

第一,對於規劃範圍內正常建造,能辦理權屬證書的車位,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

不動產的原始產權,產生於製造。《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據此,合法建造的行為完成,就產生所有權,建造人是原始權利人。建設單位(開發商)作為最初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設的全部房屋、設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權人。

第二,對於規劃範圍外,佔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部位的車位,則應當處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顯而易見,規劃範圍內的車位產權應當屬於開發商,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所需;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部位的車位,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本案中,對於車位的歸屬,首先得明確車位是否屬於規劃範圍內的車位。

2.關於收取管理費事宜

首先得肯定收取車位管理費是合法合規的。雖然業主購買或者租用了車位,物業公司需要定期對該車位進行維護和清理,採取定期清潔、巡視、防火、防盜等一系列措施,對於該部分服務,業主確實應當支付額外的管理費用。對此,各個地方的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亦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而對於收費標準高低問題,各地規定肯定有一定差異,如果有異議,建議向物價局、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核實,採取正當的方式進行維權。

3.關於保安推到懷孕業主一事

這個行為肯定是應該被譴責的,但對於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需要看具體證據和情節輕重。如果沒有實質性傷害或者屬於輕微傷,那麼屬於治安管理事件;如果因推到造成了懷孕業主身體上的嚴重損害,且保安具有傷害的故意,那麼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的刑事犯罪。作為當事人應當報警,由警方出面介入處理。同時也提醒我們,大家應當採取正當方式維權,作為女性尤其是懷孕的女性,更應該慎重處理,保護好自己也保護好孩子。


首先你買的小區的房子,一樣也是要交物業費的。同理,你買的車庫停車也是需要交管理費。因為人家畢竟要管理,打掃,等等一些問題。

但一些普通的小區為什麼業主同物業的衝突會屢見不鮮?

第一很多小區,門口的保安如同虛設。外來人員隨便的出入。

第二雖然有物業,但是住在小區沒有一點安全感。比如今天丟摩托車電動車,明天把車刮花了。而保安一問三不知,沒有一點責任感,甚至說,我只是開開門關關門。抓賊是不可能的。

第三還有一些服務不到位,比如下水道倒灌,綠化沒人管理。搞得亂糟糟。

第四,每次收錢的時候只知道要收,維修基金有些賬目沒有公開,沒有透明。經常搞的業主雲裏霧裡的。

以上不是說所有的小區,只是說部分的小區所造成的原因。

像本文中保安推倒懷孕的業主。我們畢竟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公安機關,這個事情也說不清楚。也可能是以上的原因引發業主不願意出管理費。也有可能個別刁蠻的業主做人沒有素質,愛貪小便宜。也有可能保安是推倒了孕婦。也有可能孕婦拖拖拉拉自己滑到了。

所以這樣的事只有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這個問題主要的原因還是取決於業主的無知。現在蓋房子車位主要有三種人防車位,開發商根據規劃局的規定設計的業主車位,第三種開發商自有車位。這三種車位,都有規劃上的認定。人防車位和業主車位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開發商自建的車位是可以的會有相應的產權證。

你就算買了車位,也一樣得交管理費。這就相當於買房交物業費是一樣的道理。業主在和開發商物業做一些關於小區的事情的時候,必須理清楚小區的所有的規劃設計,產權。拿著這些政府規定的文件去和他們討說法。如果能達到成立,業委會的標準儘快成立。在小區公共事宜上的事情,單打獨鬥是沒有任何的意義。

現在的物業公司能這樣的肆無忌憚的恐嚇業主,一定有他們的道理。畢竟一個巴掌拍不響,你有99%的道理,也有1%的不講理。

所以給大家的建議,處理小區公共區域上的事情,一定要團結。


一般購買的車位是地下車位,地下車位分為兩用一種是人防工程的,這種屬於國家的,目前法律好像沒有明確規定能不能買賣,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如果國家要收回人防工程是無條件必須接受的!還有一種是開發商自己開發的地下車位,這種是允許買賣的,有的還有產權證! 無論是人防車位還是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位,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都有管理費的!有相關的法律條文的。至於收費多少視各地情況而定的。 這個管理費個人覺得是合理的,地下車位有燈,有衛生要打掃,還有一些巡視之類的,物業不可能免費服務,所以繳納一定的費用個人也是覺得合理的。不說別的,光衛生這一項如果一年不打掃,我想車庫衛生估計慘不忍睹!當然這個要看價格多少,各個地方不一樣


這種情況收保管費明顯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況且物業是業主請來為自己服務的,而不是請來管理甚至是傷害業主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我個人覺得,即使車位是業主的,像住房一樣按面積收物業費,也還是合情合理的,畢竟物業也請有相關工作人員來管理維護停車場地!所以大家都冷靜下來換位思考一下,物業把停車場相關的支出和收入向業主們交代清楚,業主也要明白得到了相關的服務理應付費就好,踏踏實實服務,明明白白消費,大家開開心心的過好每一天不是很好嗎?一個小區一個家,業主和物業其實是有條件成為一家人的,就看大家的誠意了!


就事論事:

我是做物業服務工作(在廣東多年)的,正規的做法是,業主購買車位後,只能收取車庫的車位服務費(一般都是50——100元/個車位左右),因為車位服務費的用途是——地下車庫的照明電費、道閘系統電費和維護費、地下車庫消防設備維護費、地下的清潔水費、車庫值班保安員工資、保潔員工資。

因為車庫的費用與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必須獨立覈算,物業服務費是用於樓層和小區地面以上的安全、清潔、工程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以及相關人員的工資與國家收取的稅費。

沒有買車位的業主就沒有承擔車庫成本費用的義務,當然當地物業公司收取車庫車位服務費應該以物價局的指導價或者在物價部門的收費備案為標準,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標準,也應該參照同地區物業行業的標準來收取。

就這家物業公司服務人員動手推倒業主,如果是物業服務人員先動手,這就說明瞭物業公司負責人有問題,沒有樹立服務業主的理念(這點在北方個別物業公司特別突出,有種土匪的味道)。

按照我從事物業服務多年的經驗,第一尊重業主,收費合情合理;第二收費標準要依法備案或者依據政府或者行業標準。

最後就算經過溝通後,業主仍然拒絕交費,那麼發出催費通知後,逾期可以依法去法庭遞交簡易民事訴訟書,依法收費,讓法庭從法律角度告訴業主該不該交費,這也是一種物業普法教育。

建議業主當事人要求物業出具收取費用的法律文件或者政府標準,同時找律師去法庭遞交起訴書,要求物業賠償損失或者非法收取的車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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