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法律沒有授予公民拒絕警方查驗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解志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


謝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條件,許多部法律都有規定,提法不盡相同,歸納起來用通俗的話說就是"三有":「有案,有事,有嫌疑。」

也就是講,查驗身份證這項工作,應該做到嚴格遵守、自由監督、充分救濟。嚴格遵守,也就是說警察在查驗身份證時公民要配合執法。自由監督,就是說對於警察查驗身份證的行為要有充分和有效的監督手段,防止出現不規範和違法的行為。充分救濟,就是說在遇到不規範執法甚至是違法行為後,公民可以通過複議、訴訟等多種救濟渠道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以上


就是公民有接受警方查驗的義務。
公民的權利是天然的,不需要法律的授予,這即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含義。而警察的權利卻是需要法律的授予。警察在法律所賦予其可以查驗身份證的情形之外查驗身份證的,這是侵犯人權的行為,而保護人權不需要法律賦予,所以,公民此事拒絕查驗是合法的。

這很正常,中國的法律對人民從來都是

「沒允許的,都不能幹」

對政府從來都是

「沒禁止的,都能幹」
標題黨,一時爽,明天全家火葬場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前者針對公民 後者針對行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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