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齡梓

小偉在社羣網站臉書販售iPhone手機,買家徐先生與其私訊後,決定先匯款再以面交方式交付手機。但因徐先生稱擔心遭詐騙,故要求小偉需提供本人及身分證照片供核對。小偉遂提供照片及帳戶供買家匯款,確認金額無誤後,約定在捷運站面交商品。孰料隔幾日後,小偉竟接到警察局的傳票,原因是被害人楊先生在網路上購買張學友演唱會的門票,款項匯入小偉帳號,又有小偉的身分證、存摺照片為證,然而卻未收受門票,怒而提告詐欺,小偉遂遭警以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網路交易已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許多人認為看到賣家的身分證、存摺,即可安然放心交易,卻不知早已被心術不正的歹徒以三方詐騙手法方式作為謀財工具。上開案例中的買家徐姓男子涉嫌詐騙全臺,一邊以網路販售演唱會門票、3C產品、禮券等方式誘騙買家,另方面找尋有意出售商品的賣家,待取得賣家之銀行帳號後,即提供給買家作為匯款使用,買家因見到賣家的身分證、存摺等資料,相信確有其人,即安心匯款,徐男再向其所找的賣家佯稱已匯款,使賣家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給徐男,使買家損失金錢,而賣家損失商品,並可能使賣家遭列為詐欺犯。類似這樣的三方詐騙手法近日來有增加情形,過去的分期付款買賣、抽獎中大獎要退稅、猜猜我是誰等詐騙手法雖然仍舊玩不爛,但許多民眾接到電話已有警覺,卻不慎掉落三方詐騙的陷阱中。

依現行法規定,案例中施行詐騙的徐男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在網路上公開刊登廣告販售商品,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加重詐欺罪嫌,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對一般買家或賣家而言,這種三方詐騙實難防範,所以最好是透過雅虎拍賣、蝦皮拍賣等類似的第三公正單位作為付款工具,賣家切勿輕易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供匯款,以免帳戶遭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在覈對帳目時,也應去留意匯款人與收貨人是否相同,如收貨人為甲,匯款人卻為乙,即應懷疑是否確為該收貨人所匯款項。買家在購買商品時,盡量選擇合法的交易網站平臺交易較為安全,網路上雖不乏循規蹈矩,正常交易的優良賣家,卻也隱藏著許多伺機而動,等待蟲兒上鉤的詐欺犯,不可不防啊!

 

(本文作者為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