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定罪對於一個人來說是異常重要的,面對強大的司法機關,每一位公民其實是弱小的。近期由於案件量較多,沒有時間在知乎上就法律實務方面的問題解答一些疑問,看到這一個問題,就辯護的一起特大詐騙類案件的經驗,針對該問題談一些方法與建議。

2018年6月接受一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委託,介入一起詐騙案件的辯護工作,涉嫌罪名是詐騙。該案件從2018年一直到2020年發回後一審才結束,由於涉及到108個被告人,歷時時間長,中間經歷了很多波折。一審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講這樣一個案件主要原因是有諸多員工與題主提到沒入職幾個月的員工類似。

在這起集團類詐騙案件中,有公司經理、總監、團隊經理、隊長、員工,當然基層員工佔了絕大多數。2019年5月開庭的時候,庭下受審的基本都是稚嫩的面孔,都是二十來歲的孩子,讓我不忍直視。公訴機關對108人全部提起了公訴,認為都構成詐騙罪,請求依法判處。這起案件我參與辯護的是一位經理,手下員工近三十人,四個團隊。我經過分析卷宗與具體瞭解情況,認為不應該構成犯罪,依然做了無罪辯護。基本排在前面的被告人都選擇不認罪,辯護人做的無罪辯護。

而基層的員工基本全部選擇認罪,這也是預料之中的,主要原因是絕大部分已經在偵查階段做了取保候審,沒有必要不認罪,否則法院在審判階段會判決實刑。因為他們知道這樣一起涉及人數眾多的案件,只要前面的領導層被判決有罪,公訴機關對員工也提起公訴,實踐中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極大了。

一審的判決結果確實很不如人意,基本都判處了重刑,沒有一個員工能夠倖免,全部基層員工被定罪,只是退掉部分獲利,繳納了罰金適用了緩刑。

由於領導層面的被告人絕大多數對結果不滿意,提起了上訴,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八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案件剛到省高級法院的時候,找到承辦的法官,清楚地記得是2019年12月4日,遞交委託代理手續與法官就案件進行了坦誠溝通,隨後遞交開庭申請,申請依法公開審理。二審法院的效率還是很高的,在一個月內全部提審了提起上訴的被告人,主審法官又單獨將我與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約到省高級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專門聽取了我們的意見,用了半天的時間,充分保障了我們的權利。很大原因是因為只有我們兩個提出了依法開庭審理的申請。

刑事案件二審一般書面審理,開庭審理確實不多。我們也擔心案件很快審結,直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間又與法官溝通了幾次,就一些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接下來遇到了疫情,案件中止審理。直到2020年5月份,案件又開始了繼續審理。由於疫情的影響,無法將被告人一一提出看守所開庭審理。經與法官溝通採取辯護人、二審檢察員、合議庭以座談的形式發表意見,主審法官就這種形式也充分聽取了我們的意見,我們同意這種方式。

在這種形式下,檢察員、辯護人充分發表了意見,我覺得效果還不錯。我不得不承認法官對這起案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時間與精力耗費巨大,確實是一位好法官。在經過漫長的等待後,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案件回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出現了巨大翻轉,鄭州市檢察院撤回了對17人的起訴,都是基層員工。由於發回後我沒有再參與該起案件的辯護工作,後面的細節已不太清楚,上週聽家屬說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一審判決,我曾經辯護的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還是我之前的辯護意見,我把我的辯護詞給了家屬,叮囑她一定要按照我的辯護意見。在後來的訴訟中公訴機關又撤回了對部分員工的起訴。

由於撤回起訴後相當於無罪,這些基層員工不會再受到法律追訴。我常常在想,當時他們選擇認罪,內心是如何地考量,法律援助律師又作何感想,認罪認罰具結書都是已經簽署的。世事難料,律師還是要基於事實與法律依法辯護,畢竟定罪對一個人影響是那麼深遠。打上犯罪分子的標籤是多麼不光彩。據我瞭解部分還是剛進入社會的大學生,想到他們能夠以無罪的身份重新回歸社會,繼續為社會作出貢獻還是感到欣慰的。至少我們全體辯護律師也盡到了我們的職責,權利有時確實是靠爭取來的。

對於我參與的這一起詐騙案件的辯護,也許會給題主一些啟示。是否會定罪確實是靠爭取!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我常常會被問及,成功的概率有多大。這樣的問題其實對於一位專業的律師來說是很難回答的,我一般會用專業的角度分析,用辯護策略給委託人帶來希望,而不是誇下海口,因為那確實沒有意義。

我想談談關於基層員工不被定罪的策略問題,供參考。

一、偵查階段的辯護。

從我目前參與的公司類詐騙案件來說,基本只要涉及公司類犯罪,無一倖免,全部被抓,即使辭職的員工也會受到法律追訴,這樣的處理模式與當下嚴厲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高壓態勢有關。

這樣的形勢下做好前期的辯護工作異常重要。如果是基層員工,認為確實不構成犯罪。應當積極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努力爭取取保候審。

在剛刑事拘留的前37天一般被認為是黃金時間,在沒有被提請批捕的前30天,需要與偵查機關積極聯繫努力爭取取保。實踐中偵查機關也會就案件的情況及法律適用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他們也會開會討論,實在拿不準也會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如果能在提請批捕前辦理取保候審絕對是一大利好消息。

這就需要與辦案機關及時取得聯繫,進行充分坦誠地溝通,撰寫專業的法律意見,會見當事人瞭解情況。

如果沒有能夠在前30天把案件攔下,只能在偵查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的7天努力爭取。一旦被批捕意味著不被定罪的概率大大降低,我在前文提到檢察院不再對一些員工提起公訴,而這些員工基本都是取保候審的員工,如果一旦被批捕很大程度上檢察院是要硬訴的。因為現在捕訴合一,批捕的檢察官與提起公訴的檢察官系同一人,如果不訴大概率事件對檢察官會產生非常不利之影響,被追責可能性較大。即使有錯檢察官也會誓死捍衛起訴書的指控。

所以在審查批捕階段爭取不予批捕異常重要,有的偵查機關為了規避自身的風險只要是刑事案件不會在拘留階段時做出取保候審,必須提請批捕,不批捕就按照檢察院的要求及時辦理取保候審。所以如果案件有問題,辯護律師應在案件到達檢察院時第一時間與檢察官取得聯繫,及時遞交法律意見書並爭取當面溝通的機會,然後會見嫌疑人交待檢察官提審時的注意事項。

二、審查起訴的辯護。

審查起訴想要爭取無罪只能說服檢察官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檢察院不予起訴一般需要召開檢委會。不予起訴分三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稱之為絕對不起訴。如果員工確實不知道公司從事的是違法犯罪的活動,自己僅僅負責少許事務,參與度並不高,也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就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第二種情況是存疑不起訴,即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一般需要退回兩次補充偵查,這一般是適用存疑不起訴的前提條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案件事實仍然沒有查清,這種情況檢察機關會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種情況為相對不起訴,在不起訴案件中較為常見。一般前提是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的適用也一般需要嫌疑人認罪悔罪。就題主的問題而言,如果公司人員司法機關認為構罪沒有問題,可以以情節輕微為由爭取不予起訴。

三、審判階段的辯護。

既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那麼被判決有罪的可能性將會大幅度提高,但並不是沒有應對之策,我僅就司法實務中可操作的方案提出一些建議。

1、第一種情況,現有證據確實無法認定有罪。

這類情況建議及時與承辦法官進行溝通,讓法官明白案件存在的問題,如果法官與檢察官就是否構罪進行溝通,能夠說服檢察官撤回起訴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辯護律師也可以建議法庭召開庭前會議,辯護律師及時向法院提出召開庭前會議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撤回起訴。對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準許撤回起訴。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庭前會議能夠說服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是非常重要的,否則一旦進入實體審理,被判決無罪的困難進一步加大。

2、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沒有撤回起訴的可能。

遇到這種情況,至少說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需要判處刑罰。被告人不認罪,辯護律師也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就會激烈對抗。要想此種情況達到無罪,一種可能是人民法院經過審判認為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直接判決無罪;另外一種可能還會說服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做無罪處理。

就如我前文提到的公司員工是在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自己主動作出了撤回起訴的決定。

總之,針對題主的問題,個人認為只要有無罪的可能性,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努力爭取,把每一步的工作做紮實,還是有可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根據該員工是否參與公司詐騙的行為以及員工任職期間的行為性質決定。

一般來說具有下列三種行為的,可以列入公司犯罪的責任人員範圍:

一、公司犯罪的事前決策者。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制定犯罪計劃,這類人員雖不直接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但起著宏觀指導作用,一般可認定為犯意的發起者。

二、公司犯罪的具體實施者。這類人員公司犯罪中起著具體執行作用,比如如誘騙、偽造、偷盜、冒充等具體犯罪行為。

三、公司犯罪的事後追認者。這類人員雖然沒有對公司犯罪有明確的決策或指揮,也沒有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但是對公司犯罪予以默許和認可,或者說後續知曉公司涉嫌犯罪而仍然予以實施的。

對於公司一般員工來說,如果明知公司從事詐騙行為,而參與詐騙行為的,應當根據參與的詐騙數額進行處罰。

詐騙數額不能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相對來說,一般員工具體定罪量刑時,對於具體犯罪具有策劃、指揮的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只是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一般說來,單位涉嫌詐騙,而自己作為員工確實不知情又查證屬實的,自己不會牽涉其中,不負刑事責任。可能只會作為詢問人員配合相關部門的查證。

但是,一般人都能判斷單位行為為詐騙行為的,而自己又積極參與其中,就不能認定為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醒大家,大家找工作一定要擦亮眼睛,在面試入職前一定要做好企業調查,詳細瞭解公司經營犯罪以及公司性質,避免自己一不小心被犯罪!


不是看入職時間長短的問題。

關鍵看,公司從事的是什麼行業

做了哪些事情

你又參與了哪些事情,是否明確知道公司涉嫌詐騙的事實,或者應當知道相應事宜


這個真得看情節,鑒於你這個問題沒有描述具體情節,無法給出準確的意見。給你說一個我辦過的公司的詐騙案吧。

其中公司的股東都被抓了,然後高層管理人員也都被抓了。

中層領導抓了幾個,基本都是業務口。普通員工開始也被抓了,但是一批在公安拘留30天後直接辦理取保,並沒有移送到檢察院。

極少數幾個人被移送到檢察院報批捕,但是最後檢察院就批了一個,其他的幾個沒有批捕,也就是說在37天的時候辦理了取保。

最後這個案子,被移送到法院起訴的,就是這些最開始被批捕的人。那些辦取保候審的,無一移送起訴,也就相當於取保候審期滿後,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話,這些人就要被作撤案處理了。


關鍵看你有沒有參與犯罪。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