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有沒有什麼真實發生過的案件,因為沒有確鑿證據不能抓獲兇手。但是他有可能自己都供認不諱就是你沒有證據就不能抓我。就不承認自己有罪,除非你拿出證據。可是就是沒有發現任何證據的真實事件。


1

現場指紋有4個特徵與嫌疑人吻合,但是還是被釋放。

2010年,在陝西老人馬順貴家果庫內發現一具女屍,馬順貴成為嫌犯,隨後承認自己殺人。

但馬順貴稱,自己認罪是因刑訊逼供。

檢察官稱,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現場指紋有4個特徵與其吻合,但國家的標準是最少7個以上吻合。

所以,被羈押1054天後,拿到了無罪證明。

當年的辦案人員大部分已經退休,但是一提到這個案件,一陣委屈和憤怒。

辦案人員稱,當年被抓時,馬順貴已經65歲了,對於這樣一個老人,沒有人會幹刑訊逼供這樣的傻事。

直到現在,禮泉警方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馬順貴就是當年那起命案的兇手,只是證據沒弄紮實而已。

證據不紮實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沾血磚塊、刀子)沒有找到,現場沒有獲取將馬順貴直接鎖定在作案現場的證據。

當年測謊儀的測試結果的確也證實馬順貴在關鍵時候說謊,但並不能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

所以,明知道,兇手是他卻也無能為力。

2

這天一大早,馬光武找到姐姐馬竹萍。「把你的車借用一下,徐黎明說要還我錢了,我去拿錢。」

弟弟終於能拿回錢了,馬竹萍也挺高興。此前,販牛為生的馬光武告訴她,當年3月,徐黎明向他借了5000塊錢,說好6月就還。但到了6月,徐黎明沒還錢,他說自己沒有錢。馬竹萍曾數次聽到弟弟跟徐黎明在電話裏爭吵。

7月3日,馬光武在電話裏跟徐黎明約好,7月9日上午去拿錢。

9日大概上午九十點鐘,見馬光武還沒回來。馬竹萍等著用車已經等急了。她拿起電話,撥通馬光武的手機號,但已關機。再撥,「你撥打的電話正在呼叫轉移」馬竹萍急了,一直撥打,但要麼提示呼叫轉移,要麼不通。

馬竹萍隱隱有些擔心。從上午打到下午,還是打不通。她四處打聽,終於打聽到徐黎明的電話。「我在開遠,馬光武跟兩個朋友玩去了,別擔心。」

「馬光武找不到了,你到我們家裡來一趟,我們問一下情況。」馬竹萍語氣有些強硬。

次日晚7時,天擦黑,徐黎明來到馬定山家裡。馬定山的很多親戚也過來了,徐黎明坐在門口。「馬光武是被你約出去了,現在人呢?」馬家人問。

「他跟兩個朋友去文山玩了。」……「那兩個朋友是誰?你今天要給找出來。」

逼急了,徐黎明說了兩個手機號碼。馬竹萍馬上撥打,可要麼打不通,要麼沒人接。「不行,你來用你的電話打。」徐黎明稱手機沒電了,馬竹萍找出充電器。可徐黎明說,這個充電器用不了,要到賓館去充……當晚11時,馬家人把徐黎明送到平遠街的賓館裡,徐黎明答應幫忙尋找馬光武。

7月11日下午,距馬光武失聯已2天。馬定山到平遠公安局報警,稱兒子被人叫出去後失蹤了。

7月12日,馬家人打電話給徐黎明,徐黎明說還在繼續找。

13日、14日……馬定山都在苦等兒子的訊息,也帶人到附近尋找,都沒找到。兒子是馬家的支柱,馬定山都要急瘋了。

就在馬定山一家四處苦尋之時,一百多公里外,一位放牛的村民,經過紅河州彌勒縣朋普鎮平鎖高速公路k109+ 700米下的涵洞,突然發現躺了個人。走近一看,人已經高度腐爛,還捆著繩子!

這個人正是馬光武!系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隨後,徐黎明被提審,但是其堅稱,自己只是受2人指揮,好友李堅撥打給自己電話,說告訴其地址,並在石頭下壓了1200塊錢,讓他處理屍體。

警方查遍了文山境內叫李堅和譚勇的人,同時也進行了走訪調查,發現徐黎明根本就是在說謊。

每次提審徐黎明,他就不喫不喝甚至不上廁所,按正常人的生理機能,肯定受不了,「要是繼續審問,如果是人死了,我們負不了責。」

所以,審問到第三天,警方害怕了。於是,警方只好轉為尋找證據。

過去20多天,在徐黎明的家裡,沒有搜出血衣等直接證據。

徐黎明聲稱案發前在某網吧上網,但警方調查發現,他沒有去過那個網吧。

徐黎明說李堅在電話裏遙控指揮他,包括通知他搬屍體,告訴他搬屍體的工錢放在拋屍現場的石頭下。

警方又緊追成為重要線索的電話號碼,可警方發現,徐黎明說的電話號碼,屬地在廣東。

調取徐黎明的通話記錄後警方發現,案發時徐黎明沒有接到電話。

徐黎明又說,自己還有另外一個手機號。警方追問下,他又稱扔到河裡去了。

不能自圓其說,檢察院在審查警方移交的證據後,認為能證實徐黎明殺人的證據仍然不足。

但由於徐黎明的羈押期已滿,要麼起訴要麼放人。

於是檢方更改罪名,起訴徐黎明幫助毀滅證據罪。

3

1999年一女孩被姦殺,冰冷地躺了7年,2006年,被發現在北京西站地鐵口負二層一個房間。

警方認為,對案發現場如此熟悉又流竄作案。

所以,從1999年,北京下站西站的建築工人著手,最後從一個看守工地的老人中發現線索,排查100多人,最終抓獲3個兇手,但是隻有當事人的口供,卻沒有卻沒有證據無罪釋放。

4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陳輝在昆明家中,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女友胡祖英殺死。第二天,他開車將其屍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另一住所)後掩埋。當天,他還拿著胡祖英的手機給自己發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蹤的樣子。公訴人認為,大量的證據證明陳輝構成故意殺人罪。

昆明中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明被告人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公訴機關指控陳輝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據此宣判陳輝無罪。

關鍵詞:死亡時間

推斷得出一個不確切的時間段

控方:公安技術部門的檢驗報告顯示,胡祖英的死亡時間應該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著睡衣睡褲,而當晚與她共處一室的陳輝有充分的時空條件。且保安證實,9日中午,陳輝駕車回過盤江東路的家,這是他運屍體下樓的時間。而監控視頻證實,陳輝當晚到過尋甸紅色莊園,這是他拋屍的時間。

辯方:屍檢報告只稱是死亡5天「左右」,並「推斷」是死前五六個小時,都只是推定,並沒有說確定就在當天晚上。

法院:沒有證據能認定被害人死亡的確切時間,對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據屍檢報告推斷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個不確切的時間段,公訴機關指控的死亡時間為3月8日夜間不具有確定性及唯一性。

關鍵詞:案發現場

只是推定,沒有證據確認

控方:根據胡祖英的死亡時間是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時胡在家中,作案地點應為胡與陳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盤龍區盤江東路某住宿小區。

辯方:死亡時間是推斷,作案地點也是推斷。警方並沒有在陳輝家中發現任何證明案發的證據。

法院:目前沒有證據能確鑿認定本案的案發現場,本案案發現場只是推定,無法確定現場的在場人員。

關鍵詞:作案動機

出軌、「舉報經濟問題」?

控方:陳輝具有殺人動機。二人同居期間,因為子女、經濟、感情上的問題,存在相當尖銳的矛盾,有過多次激烈的衝突。在此期間,陳輝還和其他女性發生關係。胡死後,陳輝繼續和謝某在一起,同時又和另一名年輕女大學生交往。

家屬:胡祖英的哥哥說,胡祖英多次催促陳輝領結婚證,但陳輝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12年3月,胡祖英給了陳輝最後期限,要求陳輝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與其領取結婚證,為有所保證,胡祖英讓陳輝寫了一張50萬元人民幣的欠條,胡祖英稱,若陳輝到期不領證,就舉報陳輝「收受回扣、開公司洗黑錢」。

辯方:陳輝說,自己和胡祖英關係很好,二人都準備結婚了。對於威脅舉報的問題,後來偵查人員也就經濟問題對自己進行過調查,調查結果是沒有經濟問題。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對他威脅。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陳輝的作案動機不明。

關鍵詞:血潛手印

綁屍體的膠帶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綁胡祖英屍體的膠帶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陳輝的手印。且綁屍體的膠帶上有2枚是「血潛手印」,說明陳輝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後才印在膠帶上。這是證明陳輝殺人拋屍的有力證據。

辯方:陳輝說,膠帶上有他的指紋印和DNA並不奇怪,因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尋甸的家裡都有很多寬膠帶。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經將家裡的膠帶紙撕開後沒用,又重新捲上了。膠帶上有指紋,不能證明就是自己殺的人。

法院:在捆綁屍體的膠帶紙上檢出陳輝的加層血潛手印,只能證明陳輝接觸過屍體和捆綁用的膠帶紙,不能得出陳輝殺人的唯一結論。

關鍵詞:兩部手機

被告人、被害人當日通話時相隔不遠

控方:陳輝用胡祖英的手機和自己發簡訊,自編自演胡失蹤的假象。據電信運營商出具的情況說明,3月9日8時、15時,陳輝與胡的手機有通話和簡訊,而兩部手機都屬於一個通信基站,也就是說兩部手機處於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辯方:陳輝稱,該說明只能證明兩部手機在一個基站覆蓋下,不能證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這隻能證明兩部手機可能在一個位置或位置相近,不能得出就在一個位置的唯一結論。

關鍵詞:相同物品

包裹屍體的毛巾與家裡的相同?

控方:在埋屍處及覆蓋、纏裹屍體的毛巾等多種物品上均發現了陳輝的DNA,而這些物品與陳輝家裡的物品構成相同,說明這些物品是陳輝從家裡拿出來作案的。

辯方:陳輝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長達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這些綁屍體的物品都很常見,與自己家裡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證明就是從自己家裡拿來的。

法院:根據檢驗報告,包裹屍體頭部的綠色毛巾和從陳輝家提取的淺藍色毛巾纖維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類物,而不是唯一的結論。

關鍵詞:逃避犯罪

電腦搜索「故意殺人罪」等辭彙

控方:公安機關在陳輝的電腦中,發現其多次搜索「故意殺人罪」、「手機定位」、「指紋」等有關犯罪的辭彙,這是為其逃避犯罪做準備。

辯方:陳輝承認其搜索過這些辭彙,是因為胡祖英失蹤後,看能否找到相關線索。

法院:對陳輝使用的電腦檢出有搜索「故意殺人罪」、「手機定位」等詞的問題,不能成為陳輝殺人的證據。

關鍵詞:證據失蹤

未查獲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機

控方:本案作為零口供案件,陳輝拒不交代事實,無法查清作案具體細節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了陳輝殺人的罪行。

辯方: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輝殺人,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沒有證據證實陳輝搬運了屍體,作案工具與被害人的手機到現在也沒有找到。本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院:本案中沒有查獲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機,在被告人陳輝使用的車輛上也沒有檢出被害人的血跡,即沒有證據證明陳輝行兇殺人及運屍掩埋的指控。

5

其實,我覺得這纔是明知道兇手,卻沒有證據不能判刑的案例!

簡雅澄,名校畢業,放棄高薪工作,選擇去郊區動物收容所。

她的人美、心善,對於一些寵物玩了幾天,就不想負責的人來說,卻成了最好的把柄。

這些人逃過了自己良心的譴責,毫不客氣得把寵物扔給收容所,

導致收容所不足以承受小動物的數量,還波及到了其他健康的小動物的生存環境。

所以,負責人,要求簡雅澄,安樂死這些多餘的小動物。

對於一個,抱著救死扶傷的目的而來的獸醫來說,這就像是遭雷劈一樣的劫難。

她懇求負責人,不要這麼做,自己願意,幫助這些小動物找尋出路。

沒想到的是,隨著,收容所的名氣越來越大,人們開始覺得把動物扔給她,纔是正確的選擇。

所以,她一邊流淚,一邊安樂死了這些寵物,

但是,在為700隻流浪動物實施安樂死之後,她還是選擇了輕生。

因為,所有的人,看不到她對動物的熱愛,並且,大量抨擊自己是個動物劊子手,是個屠夫。

所以,她絕望了.....

很多人說,自殺的人是最不負責的,但,你有沒有想過,就是因為不想負責,他們才會選擇自殺。

熱愛忠於人的內心,但是言論能左右人的情緒。

誰也不是聖人,誰又能,真的能做到兩耳不聞窗外事。

但是,網路暴力,沒有證據,好像每個人都是兇手,但是人走了,又能逮捕誰?

可是這樣的人,逃得過法律,相信逃不過夢魘吧~


有啊,朱令案!


有人說過這個嗎?


辛普森殺妻案呀,都知道是他,而且還有大量證據,但是因為收集證據程序錯誤不能判刑…好…惱火哦


辛普森殺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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