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進口藥品通關單》等藥品進出口證件申請表填寫要求的公告
關於規範《進口藥品通關單》等藥品進出口證件申請表填寫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27號)
爲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對《進口藥品通關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等證件同海關總署開展電子數據聯網覈查。爲確保數據規範準確,提高電子通關效率,現對企業填寫上述證件申請表工作提出如下規範要求:
一、企業在申請表收貨單位、報驗單位、進口單位、境內出口單位等欄目中,須在該單位中文名稱前填寫其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得加有空格),並同該單位營業執照等證照所載代碼保持一致。無代碼或代碼有誤將影響產品報關後海關信息系統的比對覈查。
二、企業在申請表中所填HS商品編碼須爲完整的10位數字,不得填入其他任何字符或空格,以免影響信息系統的比對覈查。
三、企業在申請表進口口岸、到岸港、境內出口口岸等欄目中如填寫口岸城市或進口藥材邊境口岸,須按《藥品(藥材)進口口岸城市(邊境口岸)規範名稱表》(見附件)準確填寫。在《進口藥品通關單》申請表中如填寫具體口岸,須按海關總署網站發佈的海關關區代碼表準確填寫口岸的關區名稱。
國家藥監局
2019年4月2日
附件
藥品(藥材)進口口岸城市(邊境口岸)
規範名稱表
注:出口藥品其他口岸城市填寫方式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