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中的情節較輕是指什麼,有哪些情況?


「情節較輕」,就是以群眾樸素的正義感,都能感覺到殺人是事出有因,不應嚴懲。

1、目前有司法文件予以確認的,只有不堪忍受家暴而殺人這種情況:

2015年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20、……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2、實務中通常認定為情節較輕的一些情況是(注意仍然要看具體情節、細節與證據):

  • 正當防衛情況下致人死亡,認定為防衛過當。
  • 出於義憤殺人。即殺人有(在道德上)非常正當的理由。(注意是「義」憤而不是「激」憤)
  • 出於長期被壓迫而殺人。如校園暴力中長期受欺凌,或者長期被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騷擾,等。
  • 安樂死或幫助安樂死。
  • 部分情況下的不作為殺人(不作為不是主要或關鍵的致死原因)。
  • 介入因素影響下的故意殺人。
  • 還有溺嬰。在今天的眼光看來,可能會覺得這應該嚴懲才對。但是在前些年,在有些地方(特別是農村),溺嬰往往是輕判,甚至不被追究。


給你說個真實的案例,你感受一下吧

某地有個孩子患有腦癱,每天都特別難受。

母親為了給孩子治病,傾家蕩產,但是沒有什麼效果。

有一天,母親看見孩子每天生不如死,一狠心。用塑料袋把自己和孩子綁在了一起。跳到湖裡,想法是自己和孩子一起死了。

但是湖邊有好些熱心的群眾,大家合力把母親救了出來,孩子搶救無效死亡。

按照刑法,這是典型的故意殺人。

但是法院的判決,判二緩三,理由如下:

第一,這個母親殺子行為,確實屬於「一般人情感理解的範疇」,事出有因。

第二,母親屬於初犯,並且沒有再次犯罪的可能

第三,該案件不具有「可複製性」。

於是參考「法治性」和「社會性」相統一的原則,從輕處理。

這個母親後來把治療她孩子的儀器都捐了出去,幫助那些同樣有困難的人


故意殺人罪是死刑適用最為集中的一個罪名, 侵犯的是刑法保護的最重要的法益。規範認定該罪的「情節較輕」有助於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國刑法未規定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具體標準。

「情節較輕」認定的標準是: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減輕的情節;行為人實施殺人的手段不是特別殘忍;行為人是基於可寬恕的動機實施殺人行為;從行為人的認罪以及悔罪態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較小;從法律效果的角度,從輕處罰可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我國《刑法》規定了「情節較輕」的情形, 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罰觀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說, 同樣是故意殺人, 考慮到具體情節的不同, 也會被判處差異較大的刑罰。

作為剝奪他人生命的重罪, 故意殺人行為的定罪與量刑越來越受到民眾的關注。橫行鄉里的惡霸也會遭受正義的個人進行的處決, 只為「為民除害」久受虐待的妻子終於不願忍辱負重而鋌而走險對丈夫下了毒手, 殺人者只為從今擺脫受折磨的人生;父母左右為難最後痛下決心殺害殘疾的孩子, 只為尚年幼的孩童免受日後人間的冷眼。看似殘酷的殺人行為, 背後總是帶著心酸的悲憫之情。這樣的故意殺人案件, 會得到民眾呼籲「刀下留人」或者「萬人上書」向司法機關請求法外留情。如何界定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 如何實現罪刑均衡的原則, 以及如何在量刑過程中規範化考量適用這些「情節較輕」的情節, 這對於「善良的犯罪人」而言, 是至關重要的司法過程。


「情節較輕」有很多種情況,具體認定要綜合犯罪目的,手法,身份,有無諒解書,賠償是否到位,有無自首,認罪態度等等。

就從犯罪目的來說:

1.大義滅親(受害人作惡多端且有犯罪跡象)

2.長期忍受家庭暴力。

3.受害人的承諾


大義滅親、姦情殺人、激情殺人、受被害人委託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4月14日。二、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一)注意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社會危害大,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意見》第7條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作為嚴懲的重點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實踐中的故意殺人、傷害案件複雜多樣,處理時要注意分別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到區別對待。

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從性質上通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對於前者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判處死刑。對於後者處理時應注意體現從嚴的精神,在判處重刑尤其是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對於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過錯,或者是被告人案發後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對同時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考慮在無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同時應重視此類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努力化解雙方矛盾,實現積極的「案結事了」,增進社會和諧,達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意見》第23條是對此審判經驗的總結。

此外,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於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二)充分考慮各種犯罪情節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後果等,不同的犯罪情節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多屬酌定量刑情節,法律往往未作明確的規定,但犯罪情節是適用刑罰的基礎,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需要在案件審理中進行仔細甄別,以準確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又有法定或酌定從嚴情節的情形比較常見,此時,就應當根據《意見》第28條,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三)充分考慮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意見》第10條、第16條明確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在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來說,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顯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較小。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則可考慮適用較輕的刑罰。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後又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平時橫行鄉里,尋釁滋事殺人、傷害致人死亡的,應依法從重判處。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從寬精神。如被告人平時表現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殺人或傷人後有搶救被害人行為的,在量刑時應該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殺人、傷害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處理時應當依據《意見》的第20條、第21條考慮從寬。對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罰。對於情節較輕、後果不重的傷害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對於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對於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由於其已沒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一般也應酌情從寬處罰。(四)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在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所佔比例最高,審判中要按照《意見》第29條的規定,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堅持統一的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持嚴格的證據標準,確保把每一起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辦成鐵案。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親屬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抓獲被告人的,也應視為自首,原則上應當從寬處罰。對具有立功表現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應當體現從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即使有立功情節,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則上只判處一人死刑。處理時,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當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和較為嚴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刑事卷III》 第1286頁 觀點編號616


情節較輕容易得很,想殺人買老鼠藥最後不敢倒人鍋里,就去自首了。

拿大刀追著人砍,結果被人反殺卸了胳膊的。

各種預備 未遂 中止 都是情節輕。


這個世界上有所謂善意的謊言,也真的有極個別善意的故意殺人。


比方說被害人犯了錯誤,違法犯罪,違反道德倫理,違反紀律,不遵章守紀,不遵守社會規範,具有各種各樣的不良行為而將其私自處死的故意殺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

最容易理解的:甲把乙殺了,丙再把甲殺了,由於甲存在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應該受罰,但是這種殺人行為還是屬於非法的,所以丙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

再比如說子女賴學,逃課,逃學,吸煙,酗酒,整天泡在網吧,結交不良青年,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欺侮弱小,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侮罵他人等等不良行為滿盈,父母長輩將其殺害。


情節較輕 主要是看事件過程中的細節 比如是白天還是晚上 是鬧市區還是僻靜地 白天鬧市區萬眾矚目公開砍人開膛破肚 跟深更半夜僻靜地偷偷勒死 在量刑情節上肯定不一樣 根據殺人方式和場合要考慮到惡劣影響 造成恐慌肯定不能輕饒 既然是故意殺人 主觀上已經判定 就看具體執行 還有主管判定的具體原因 是復仇還是什麼 也會有些考慮 具體情況具體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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