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许可。(逾期未满六个月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一年;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五年至十年。大陆配偶,其在台湾地区未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者,不予许可期间得减为二分之一;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离婚仍行使、负担对于该子女之权利义务者,其不予许可期间,得不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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