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移民案子不斷積壓、處理時間也逐漸延長,有的民眾已符合申請「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俗稱十年豁免綠卡的條件而不自知;移民律師表示,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日前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若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或I-862表格)的上庭時間標註「待定」(To Be Set或To Be Decided),處在遞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可繼續累計在美居住時間、達到至少十年,從而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移民律師張恩仁(John Chang)說,這次判決對有意、以及從未考慮申請十年豁免綠卡的人來說是「福音」;以前申請人收到的出庭通知,多數都有上庭具體時間,現在因案子積壓嚴重,上庭時間經常標註「待定」;既然連時間都沒有,就不算完整的出庭通知,不按有瑕疵的出庭通知的時間停止計算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合情合理。 

移民律師鄭毅說,國土安全部的起訴書、也就是出庭通知上,會列舉外籍人士違犯移民法的原因、應被遞解的法律依據、以及上庭的時間和地點,案子再轉至移民法院,出庭通知發出的時間就是「停止時間規則」(Stop-Time Rule)生效的時間,之後便不再計算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如果沒能在美連續居住十年,就算後來上庭過程中累計滿了十年,也不能申請十年豁免綠卡。

而最高法院6月21日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指出,如果出庭通知的上庭時間為「待定」,則為有瑕疵、不符合法律要求,「停止時間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雖然出庭通知已發出,仍可繼續積累在美連續居住時間,滿足十年豁免綠卡的其他條件後,便能遞交申請或請求開案(motion to reopen)。

法律規定,申請十年豁免綠卡者需滿足以下條件:出庭通知發出前已在美連續居住至少十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Good Moral Character);沒被判過移民法列舉的道德敗壞、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等禁止入境或應遞解的罪名;證明遞解將給申請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例外和極端不尋常的困難(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張恩仁說,在例外和極端不尋常困難的界定上法官具有自主裁判權,「哪怕親屬有健康問題,疾病也有大有小」,建議申請人找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代理案子,「因為十年豁免綠卡的其他申請條件都是硬性的,律師的『經驗』將在例外和極端不尋常困難的證明上發揮重要作用,把握合理的分寸」。

鄭毅表示,可能符合條件的人首先應確認出庭通知的上庭時間是否為「待定」;每年的報稅紀錄、義工證明等既能體現連續居住、又能體現品格良好的材料,應盡早收集和準備;例外和極端不尋常的困難方面,合資格親屬的病例紀錄、就業、置業情況、孩子在美國的成長和發展經歷、成績單、課外活動、所獲獎項等,都屬於會被考慮的、一旦不能獲批將受重大影響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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