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主要介紹船舶雜訊的相關規範。雜訊規範中,最重要的就是MSC.337(91)—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該規範包括在SOLAS第Ⅱ-1/3-12條款中,於2014年7月1日生效,屬於強制滿足的範疇。

規範目的

規範第一章的1.2小節,闡述了制定該規範的目的:

(1) 提供船員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便於他們語言交流、聽見各種報警聲、以及使得在控制室、駕駛室、值班處所的人員,有一個良好的環境來保持頭腦清醒,和執行各種操作。

(2) 避免船員因過大雜訊而導致聽力損失。

(3) 提供船員良好的休息環境,保證一定的舒適性。

搞清楚規範的目的是什麼,有助於更好地去理解規範的內容。

適用範圍

規範適用於2014年7月1日或以後簽訂建造合同的,總噸大於1600新造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種船不適用本規範,例如:漁船、鋪管駁船、起重駁船、打樁船、挖泥船、軍船等。另外有一點,該規範適用於客船,但不適用於客艙、和乘客處所。

如果個別處所,即使採取了可行的降噪措施,也無法滿足規範要求,在掛旗國當局同意的情況下,允許豁免,但是船員居住艙室,不在豁免範圍。

雜訊要求

根據總噸大小,規範的噪音衡准值(dB(A))分成了兩個區間:

除了上述要求,規範還要求居住處所之間的艙壁和甲板結構的隔聲特性滿足下列計權隔聲指數(Rw):

居住艙室到居住艙室

Rw=35

餐廳、娛樂室、公共處所到居住艙室和醫療室

Rw=45

走廊到居住艙室

Rw=30

居住艙室到帶有交通門的居住艙室

Rw=30

Rw表示的是隔聲性能的大小,具體測量方法依據ISO 717-1:1996。為什麼需要有這個要求呢?這是因為上述表格中的雜訊衡准值,針對的是由船舶正常航行時的設備和推進系統引起的雜訊大小,並沒有考慮艙室之間的相互影響。為了保證相鄰艙室的活動不受影響,就需要規定相鄰艙壁和甲板的隔聲性能。就像我們在家裡,雖然整個家裡很安靜,但是如果房間之間牆壁和天花的隔音不好,就會導致各個房間互相影響。

Rw的大小一般都是在實驗室測得,生產廠家都會提供相關船舶產品的隔聲特性參數,設計者只需按照要求,選擇相應的產品和布置即可。艙室之間的隔聲性能不需要在試航時驗證。

此外,規範還要求,人員進入雜訊值大於85dB(A)的處所時,必須佩戴耳罩,且相關處所的入口需要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雜訊測量

雜訊測量需要在海上試航時進行,海況要求小於4級風、浪高小於1m,水深不小於5倍吃水。測量時要求船舶保持正常服務航速直線航行,且主機功率不小於80%MCR(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對於帶有DP(Dynamical Positioning),且正常作業時需要長時間使用DP的船舶,還應進行DP模式下的雜訊測量。測量時DP推進器應保持不小於40%的最大推進功率。

雜訊測量時,所用測量儀器的麥克風高度應在1.2m(坐姿)至1.6m(站姿)之間。對於大型處所,應測量多處取最大值,測量間隔不小於2m不大於10m。

船員的居住艙室,由於距離雜訊源較遠,通常雜訊較小,並不要求測量所有居住艙室,但不應小於居住艙室總數的40%,具體測量位置需提交船級社或者掛旗國認可。

最後,雜訊測量結束後,應提交相應的報告給船級社或掛旗國審核。

其它雜訊規範

除了MSC.337(91)之外,各家船級社都有自己的雜訊規範,滿足相應規範後,可以得到相應的入級符號,屬於船舶舒適性範疇,船東可以根據需要志願滿足。貨船具備舒適性入級符號的較少,但對客船來說基本是標配,因為MSC.337(91)不適用於乘客處所,船東都會選擇申請相關入級符號來保證乘客的舒適性。例如,LR的舒適性符號有PCAC(Passenger and Crew Accommodation Comfort),或者可以僅滿足PAC(Passenger Accommodation Comfort)、或CAC(Crew Accommodation Comfort),在入級符號後面還會表明1、2、3等級,等級1最高、相關要求也越高。這些入級符號需要滿足振動和雜訊的相關規範要求,雜訊方面與MSC.337(91)類似,主要包括噪音衡准值(dB(A))和計權隔聲指數(Rw),規範要求比MSC.337(91)更高,並且增加了乘客處所的相關要求。

另外,有些掛旗國對雜訊也有相關要求,還有部分港口對停靠船舶傳到碼頭上的雜訊也有要求,這些情況都較少,本文不再詳述。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船舶結構設計與分析。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