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主要介紹船舶雜訊的相關規範。雜訊規範中,最重要的就是MSC.337(91)—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該規範包括在SOLAS第Ⅱ-1/3-12條款中,於2014年7月1日生效,屬於強制滿足的範疇。
規範目的
規範第一章的1.2小節,闡述了制定該規範的目的:
(1) 提供船員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便於他們語言交流、聽見各種報警聲、以及使得在控制室、駕駛室、值班處所的人員,有一個良好的環境來保持頭腦清醒,和執行各種操作。
(2) 避免船員因過大雜訊而導致聽力損失。
(3) 提供船員良好的休息環境,保證一定的舒適性。
搞清楚規範的目的是什麼,有助於更好地去理解規範的內容。
適用範圍
規範適用於2014年7月1日或以後簽訂建造合同的,總噸大於1600新造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種船不適用本規範,例如:漁船、鋪管駁船、起重駁船、打樁船、挖泥船、軍船等。另外有一點,該規範適用於客船,但不適用於客艙、和乘客處所。
如果個別處所,即使採取了可行的降噪措施,也無法滿足規範要求,在掛旗國當局同意的情況下,允許豁免,但是船員居住艙室,不在豁免範圍。
雜訊要求
根據總噸大小,規範的噪音衡准值(dB(A))分成了兩個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