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聘用退休員工,到底要不要繳納養老保險?

企業聘用退休員工,到底要不要繳納養老保險?

在實踐中,某些企業可能因爲業務發展需要,會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一些退休人員。而隨着2019年社保交由稅務機關統一徵管,徵管力度會逐步加大、嚴管。企業到底要不要給這部分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實務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企業應繳納聘用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

我們先看看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35號)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2、《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 )規定: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3、《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企業聘用退休員工,到底要不要繳納養老保險?

4、《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

一、關於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爲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爲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企業返聘退休員工支付的報酬應計入單位工資總額,作爲單位應繳費基數。應繳納企業承擔的20%的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個人則不再繳納個人承擔部分。

另一種觀點,是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

主要法律依據有:

1、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以上規定,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着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作爲特殊性質的羣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企業聘用退休員工,到底要不要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着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作爲特殊性質的羣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所以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屬於勞務關係,企業不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

但是,實踐中在社保徵管中,有地方政府會要求企業繳納退休人員的企業部分的養老保險。所以,我們期待社保統籌政策更明晰,使企業規範執行政策,徵管部門更規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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