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 性侵 伤心 难过 小孩 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阿宏(化名)见弟媳就读小学一年级的姪女小琪(化名)好欺负,趁著抱她看电脑时指侵她。(示意图/达志影像)

地方中心/桃园报导

桃园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见弟媳就读小学一年级的姪女小琪(化名)好欺负,趁著抱她看电脑时,2度把狼爪伸入裤内指侵,而后小琪知道要去阿宏家,情绪就会特别激动反抗,经奶奶询问才爆出阿宏的恶劣行径;桃园地院一审判阿宏8年有期徒刑,上诉后遭高院驳回。

判决指出,2013年间,阿宏见当时就读小一的小琪常来家中找姪子玩,竟起色心,邀小琪上2楼玩电脑,并把她抱在大腿上看萤幕,趁机把手伸进小琪裤内指侵,当时年仅7岁的小琪懵懵懂懂,感到恐惧不知所措,没有反抗动作。过了2年,2015年9月小琪到阿宏家过中秋节,未料阿宏又用同样手法指侵她,让小琪下体疼痛。而后只要小琪听到奶奶说要去阿宏家,她就会强烈反弹,经奶奶询问关心,小琪说「尿尿地方会痛」,才爆出阿宏的恶劣性侵行为。

小琪的父亲得知此事怒对阿宏提告,侦讯时小琪说阿宏摸她尿尿的地方,她回「不要」拒绝,但对方说「休息一下」接著继续摸。她还说,阿宏2度用手指放到她尿尿的地方内,很痛、很不舒服,但因怕被大人骂,所以没有把事情跟家人讲。

对此,阿宏坦言确实抱著小琪看电脑,但矢口否认任何指侵指控,而律师还主张,小琪作证未满16岁,检察官未命她签「具结」,因此她的口供没有证据能力。不过高等法院认为,小琪在侦查中的口供「信用性」比警询笔录还高,就算小琪没签「具结」,若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2条件,且已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证据,基于「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者」,小琪的口供仍具有证据能力。

经高院审理指出,小琪的处女膜有2处裂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性侵以外的行为造成;而小琪在陈述案发过程时反应很激动,年仅7岁的女童若没有亲身经历这件事,不太可能自行编造、虚构遭性侵的情节;另加上小琪的精神鉴定报告显示认知能力正常,表达及理解能力无异常,确认遭阿宏指侵后,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因此,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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