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也就是今日起,新一輪的增值稅稅率下調已經正式打響。增值稅稅率整體大幅度下調,切實減輕了實體經濟稅收負擔,讓企業和人民羣衆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改革後,主要行業稅負明顯下降、部分行業稅負有所降低、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納稅人將得到極大實惠。

  增值稅稅率變化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一起來看!

  關於增值稅稅率變化,這些問題一定要注意!

  一、新的增值稅稅率的增值稅稅率是怎麼樣的?

  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深化增值稅改革,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確保主要行業稅負明顯降低;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但通過採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繼續向推進稅率三檔並兩檔、稅制簡化方向邁進。

  具體請看下圖:

  二、取得4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爲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假設A是一家皮鞋製造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如果下游的皮革供應商B在2019年3月29日開具了稅率爲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在2019年4月2日才收到,那麼他們在4月2日還可以認證嗎?

  答案是肯定的。在規定的認證期內可以認證,只要在對方開具時間的360天內都可以進行認證。

  三、2019年4月1日後對原稅率發票紅衝後重新開具,適用什麼稅率?

  假設生產眼鏡的一個商家C,在2019年3月18日發了一批貨給買家D,如果他們在4月份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要求C降價銷售給他們,那C是不是能夠按照16%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再按16%的稅率開藍字發票?

  遇到此類情況,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後,可以按照16%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始16%的藍字發票。

  四、2019年4月1日前已簽訂合同但未開具發票,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適用什麼稅率?

  公司E最近賣了一批布給一家服裝廠F,本來合同裏約定好是2019年3月1日付款的,但是服裝廠F最近資金很困難,要到2019年5月20日才能付款,因此,E公司這段時間都不敢給F發票,想等到他們付款了再開發票,那時候E還能按照16%稅率開具發票嗎?

  此類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比如E公司的實際應納稅是3月份發生的,但是因特殊情況,到5月份才能補開發票,這時候依舊能使用16%的稅率。

  五、對於稅改前簽訂的合同的問題

  在合同處理上,省稅務部門意見:

  銷方納稅人需注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已納稅義務發生的,儘量在稅率調整前把發票開了,實在沒法開的,要在規定納稅申報期內先申報納稅,避免因延遲申報納稅產生的稅收風險。如在第三個案例裏,布料供應商E務必要在3月份的時候先申報納稅,這樣才能規避稅收風險。

  購方納稅人則需注意,稅率調整前籤的合同儘可能在稅率調整前執行完畢;如果無法執行,購方納稅人可以嘗試與銷方重新協商合同,促使成交價下降,保障自身利益。如在第三個案例裏,服裝廠F可以與布料供應商E協商降低布料的售價,這樣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六、未調整行業稅負的問題

  一家餐飲企業G的會計問到,在這次增值稅稅率下降的政策裏,餐飲行業的稅率沒有降低,在實際的操作中,怎麼才能做到稅負只減不增?

  其實,目前,增值稅稅率調整不涉及6%的行業,但是建議此行業的公司可以把以前從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那邊採購的進項原材料,調整爲從一般納稅人那邊採購,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這樣就能降低增值稅稅負。

  增值稅稅率下調第一天就有企業踩雷!咋回事?

  因爲非法取得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浙江H公司被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後,在參加高新技術評定時被“一票否定”,暫時失去了評定資格,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因爲非法取得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浙江Q公司被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後,不僅損失了國外訂單,還因受限制而錯失了參加某政府招投標項目的機會……

  隨着增值稅稅率下調正式實施,“減稅降費”話題熱度的不斷提高,稅務部門也在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然而,外部條件優化的同時,企業生產經營和涉稅事項處理一定要合法合規合理,否則踩了雷,不僅“節稅”不成,還要面臨稅務機關的處罰和嚴格監管,不能享受到一部分辦稅便利,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經營納稅要守法,九類情況不能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即“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一)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僞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僞專用品,僞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爲,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按照這一《辦法》向社會公佈的案件信息,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但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將作爲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爲了最大限度保障企業的權益,符合上述標準中(一)(二)的,在公佈前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文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可以不向社會公開;如果已公開後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可以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相關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一朝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很受傷

  抱着“稅務局不一定查得到的”一時僥倖心理,違反稅法有關規定,最終被稅務稽查部門查處,除了補繳稅款、滯納金,予以行政處罰罰款以外,達到了稅收違法“黑名單”要求,其他部門收到案件信息後,也會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一系列限制和懲戒措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等34個部門《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被納入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覈、出國(境)證件辦理、享受政府公共服務、財政獎勵、信用評級等方面將被相關部門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時,嚴重失信納稅人的當事人,還會面臨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受限,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動車等部分高消費行爲等等一系列懲戒措施。

  違法受限嚴監管,守信企業享便捷

  優化營商環境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重點工作,特別是在推進改革、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上。但是被列入“黑名單”的納稅人和直接責任人,就要與部分便捷辦稅舉措無緣了。

  杭州X公司就因爲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10餘萬元,被列入了稅收違法“黑名單”,納稅信用級別被降爲D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驗舊供新、限量供應,同時縮短納稅評估週期,嚴格審覈其報送的各種資料,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通過這些手段,在不影響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正常享受法定優惠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壓縮其稅收違法空間。

  爲了營造守法納稅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稅務部門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堅持無風險不檢查、無審批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做到少打擾再少打擾乃至不打擾。與違法受限的企業相反,對於納稅信用級別爲A級,特別是連續多年A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還制定了一系列專屬措施,例如辦稅“綠色通道”、足量供應發票、優先安排退稅等等,提高企業辦稅便利度和“獲得感”。

  守法、違法,往往只在一念之間。對於社會上流傳的一些所謂“節稅”手段,企業應該擦亮雙眼,仔細對照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甄別其是否合法,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在此,記者提醒廣大納稅人:門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納稅不規範,老闆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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