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刘德华诉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刘德华本人没有出庭,他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分别在北京和深圳,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宁波,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三地互联的方式在线审理此案。2016年12月开始,刘德华和经纪公司就发现被告到处打广告,说该品牌的净水器是刘德华代言的。根据刘德华在起诉状上的描述,被告在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他的肖像和签名,还在其公司官方网站、淘宝网、搜狐网等网站中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另外,刘德华还在北京市昌平发现了这款净水器的巨幅广告牌,上面不仅有他的形象照片,还有姓名和签名。

  这是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刘德华如果从未授权过被告公司进行产品代言,被告擅自使用刘德华的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试图通过刘德华的肖像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从而获利,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9条侵害肖像权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刘德华要求赔偿200万的精神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考虑具体情节结合以往判例来确定。

  文:冯明伟 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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