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的李先生在和家人商量後,決定買一輛豐田漢蘭達,於是就找到了銷售交定金,可當時4S店好像已經下班,財務人員也已經走了,於是他就將定金交給了銷售,但是半個多月過去了,這位小夥還是沒有接到4S店的通知,於是就找到了4S店,4S店堅稱自己並沒有收到一分錢,而且收錢的那位銷售也早已經離職了。

該銷售已經夠成詐騙罪,需要面臨法律的制裁。如果受害人已經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合同,那麼該公司需要承擔交付車輛或者返還雙倍定金的責任。在此提醒購車主,購車時,一定要將購車款項打到公司指定財務賬戶,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另外在簽訂合同時你知道“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嗎?如果你下了定金之後,又不想買了怎麼辦?又如何能退錢呢?這就取決於你當時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不注意,可就要吃大虧了。

“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

對於什麼是訂金?國家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擔保性質,可視爲“預付款”。如果因爲各種原因導致不能履行的,雙方可以退還費用,不管責任在誰!目前不受法律的限制。

文: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

相关文章